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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长假,不同银行间的结售汇价格为何差这么大?

中新经纬2月6日电 (魏薇)“离岸人民币已经7.35了,还有银行可以7.26换汇!”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发帖称。

中新经纬发现,春节假期期间,有部分银行的结售汇价格仍停留在假期前,而有的银行则更新了结售汇价格,造成部分银行结汇价比另一些银行的购汇价格还高的情况。这是什么原因?

结汇价比购汇价高?

2月3日下午4点左右,中新经纬登录南京银行App发现,当日在南京银行美元现汇卖出价(购汇价)为726.66(即726.66元人民币兑换100美元)。在存款页面中的“鑫汇添”购买美元,还可以享受优惠,优惠后的购买汇率是7.26。

当日,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经历了波动。Wind数据显示,2月3日早盘,离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报7.3679,随后有所反弹,收复7.34关口。

据第三方理财测评平台银探小程序的数据显示,2月3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的美元购汇价分别为734.48、734.28和734.18,结汇价分别为731.04、731.13和731.11。除了南京银行外,渤海银行、成都银行、邮储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的当日美元购汇价都低于727.00。也就是说,当日部分银行的美元结汇价高于另一部分银行的购汇价。

购汇价是指用本币购买外币时的汇率。例如,用人民币购买美元时,银行提供的汇率就是购汇价。结汇价是指将外币兑换成本币时的汇率。例如,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时,银行提供的汇率就是结汇价。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银行的结汇价(客户卖出外汇)通常低于购汇价(客户买入外汇),差价(即“点差”)是银行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

中国外汇投资研究院研究总监李钢对中新经纬分析称,结汇价高于购汇价的情况并不罕见,通常出现在三种情况,一种是市场剧烈波动时,银行为了控制外汇头寸风险,可能会调整价差,导致结汇价一度高于购汇价。第二种是银行之间的定价策略差异,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外汇定价模型,在市场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短暂的价差倒挂。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假期或非交易时段,部分银行的购汇价因市场关闭未能调整,而结汇价可能参考离岸市场调整,导致短暂价差。

为何出现结售汇价格不同?

从春节长假期间来看,各家银行结售汇价格并不相同,这是什么原因?

针对各家银行美元兑人民币结售汇价格的问题,2月6日,南京银行有关人士对中新经纬表示,其了解到,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市期间,目前各家银行基本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美元兑人民币实时牌价为基准,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期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美元兑人民币牌价不再更新,各家银行会采用不同的定价方式。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以本次春节长假为例,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闭市。在此期间,部分机构的美元兑人民币结售汇价格,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1月27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收盘价为参照而定价,因此其春节假期期间的价格基本不变,目前较多银行采用此种较为通行的做法;部分机构的美元兑人民币结售汇价格,以离岸美元兑人民币价格为参照,因此其春节假期期间的价格会适当调整,采用此种做法的银行,大部分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

具体到南京银行,该人士介绍道, 南京银行主要采用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1月27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收盘价定价的方式,由于春节假期较长,该行也一并关注离岸美元兑人民币价格变动,同时结合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美元兑人民币结售汇价格。

李钢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一般而言春节假期期间银行的外汇结售汇报价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有的银行采用实时浮动报价,即使节假日也会根据国际市场走势调整价格。而有的银行在节假日期间执行固定报价(如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价格),直到假期结束后才调整。

“银行在结售汇业务中有自己的外汇储备(头寸),如果头寸相对充裕,可能不会急于调整价格,而头寸紧张的银行可能更倾向于随市场调整。春节假期期间,中国市场休市,但离岸市场仍在交易(如香港CNH市场),人民币可能出现较大波动。部分银行会参考离岸市场的变动,部分则选择维持原有报价。”李钢表示。

田利辉分析称,春节假期期间部分银行的结售汇牌价未更新,主要原因包括外汇市场休市、银行运营安排和风险控制考虑。

他也提到,春节假期期间国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休市,银行无法实时获取市场报价,因此沿用节前最后交易日的牌价。部分银行在假期期间暂停外汇交易或仅维持基础服务,未根据国际市场波动调整牌价。但境外市场(如离岸人民币市场)仍正常交易,导致境内银行与境外市场价格可能脱节。

利用结售汇价差“薅羊毛”有何风险?

有网友在社交平台上提问,如果按照每年5万美元外汇额度,在A银行按照7.2659换汇,再转去B银行,按7.3282结汇,5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6万元)能薅3000多元羊毛,这样是否可行?

还有网友晒出的图片显示,该网友于2月3日在南京银行购入5万美元,成交价为7.2666,2月4日卖出5万美元,成交价为7.3155。以此计算,该网友获利2445元人民币。

李钢指出,上述结售汇套利模式涉及跨行套利和同一银行内套利,两者在合规性和风险上略有不同。

对于跨行结售汇套利(A行购汇,B行结汇),李钢认为,该行为基本合规,但可能受到银行风控限制。个人年度购汇额度(5万美元)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只要交易真实,不涉及虚假交易或资金洗钱,就不构成违规。但如果银行风控系统发现短时间内频繁购汇、结汇,可能会被视为“非真实贸易背景套利”,从而采取限制措施,比如要求提供交易证明、限制短期换汇等。

在李钢看来,同一家银行内的短期套利(如2月3日购汇,2月4日结汇)交易本身不违法,但可能被银行限控。如果银行发现客户短时间内进行大额反向交易(即短期购汇再结汇),可能会认定其为“投机行为”,而非正常用汇需求。部分银行可能会采取要求提供交易背景(如真实的购汇用途)、限制短时间内的反向交易和将账户列入“异常外汇交易”监测名单等监管措施。

此外,李钢指出,上述交易也有相应的套利风险,如果2月3日购汇后,2月4日人民币升值,虽然套利仍有收益,但收益减少,甚至可能亏损。鉴于汇率波动无法精准预测,一旦走势逆转,套利反而可能带来亏损。此外,个人客户的外汇交易会受到银行和外汇管理局(SAFE)的监测。短期内大额、频繁的反向交易可能会被采取风控措施,所以不建议大额、频繁操作。跨行套利比同一银行内套利风险更低,但仍可能受银行风控影响。普通投资者更适合长期规划外汇,而非短期套利。

田利辉也强调,虽然上述行为在理论上存在套利空间,但实际操作中受汇率波动、手续费、政策合规性等限制,不建议尝试。

“跨行‘套利’操作难度大,这主要是汇率波动、手续费和时间差三大问题。汇率实时变化,操作时可能出现价差缩小甚至逆转。同时,银行可能收取汇款手续费或电汇费,部分抵销收益。而且,跨境或跨行转账需要时间,汇率可能在转账期间变动。”田利辉说。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该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另外,《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鉴于近年来人民币波动的弹性加大,短期结售汇套利可能不稳定,投资者应关注长期趋势。部分银行可能限制短期内的结售汇交易,资金流转可能受限。频繁套利交易可能触发银行风控,影响个人外汇额度使用。由于外汇市场不可预测性,建议投资者结合自身需求进行换汇,而非盲目套利。”李钢说。

(更多报道线索,请联系本文作者魏薇:weiwei@chinanews.com.cn)(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1996年10期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马德伦就“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问题答记者问

一、对于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今年我国将有什么举措?

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国情,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再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而实现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经过1994年的外汇体制改革,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的可兑换,取消了贸易项目和与贸易有关的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汇兑限制,走出了人民币自由兑换的第一步。目前,我国外汇体制与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差距已经不大,我国政府正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步伐。近期内已经或即将出台的改革举措有: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取消对其经常项目用汇的限制;

(2)提高个人因私用汇的供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并对超标准和超范围的用汇经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予以供汇;

(3)取消其他非贸易方面的汇兑限制;

(4)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这样,就取消了尚存的经常项目下的汇兑限制,在今年年底之前就能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提前达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

二、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有什么意义?

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既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同时也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自身的要求:

1.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社会进行政治与经济交往,塑造我国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币币值稳定的信心,对今后一个阶段的货币政策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给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减少外商投资利润汇出风险,增强外国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利用外资。

3.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推进我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将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和文化交往,促进我国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的主流。同时,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取消对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转移的限制,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资金周转,提高效率,为我国参加对外交流创造有利条件。

4.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将使我国更广泛地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深化改革,加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内市场机制,加快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

三、为什么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1994年我国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汇率并轨,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对中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同时,为了保持对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的连续性,继续保留了外汇调剂中心专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两年多来,随着外汇体制改革成果的不断巩固和发展,外汇新体制日益显示其优越性,各界对外汇新体制的信心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提出要求,希望能到银行办理结售汇。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保留外汇调剂中心的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这是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消除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主要汇兑限制,是向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迈进的一大步。这对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和经营环境,推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的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江苏、上海、深圳、大连实行银行结售汇试点的情况怎样?

为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平稳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检验和完善拟定的法规和操作规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从1996年3月1日起在江苏省、上海市和大连市、深圳市进行了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试点。

试点工作开展三个多月以来,进展顺利,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欢迎和好评。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允许他们选择到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增加了企业的外汇买卖渠道,简化了手续,加快了资金周转,保证了企业正常的业务经营需要。外资银行认为,允许其办理售汇业务,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金融服务功能,为业务竞争创造了平等的条件。各界对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也表示了理解,认为这将有利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顺利进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试点工作给予了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向基金协定第八条款迈出的重大一步,大大缩小了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与基金组织第八条款的差距。

通过试点,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做了积极的准备。当前我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国际收支继续顺差,人民币汇率稳定,国家外汇储备增加,同时中央银行外汇金融监管得到加强,银行外汇业务操作更加规范,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

从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局申报目前开立外汇帐户的情况,并按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来源区分已开立的帐户,经当地外汇局认可并核定了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后,即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外商投资企业在银行购买外汇的手续与中资企业相同,即购汇时只要向银行出示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商业文件即可购汇。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外汇买卖,与现行做法一样,但购汇时不再需要经过外汇局审批。

六、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有什么规定?为什么要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这次将在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申报外汇帐户的基础上,对其外汇帐户进行区分,分为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结算帐户是指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的帐户,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有特殊开户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当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汇专用帐户是指与资本项目收支有关的特定收支范围的帐户,包括资本金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外汇(转)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企业确因业务需要需在异地开立外汇帐户的,经注册地外汇局批准后,凭有关文件到异地外汇局备案,经审核后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帐户实行分类管理是出于保证顺利实施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国将首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的可兑换,然后再考虑资本项目的可兑换。而实现资本项目的可兑换需要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更健全的市场机制为基础,目前我国条件尚不具备。为了保证经常项目可兑换稳健、有序地推进,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收付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非法流进流出,冲击国内经济,现阶段尚需加强对资本项目的外汇管理,明确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按收支性质对企业外汇帐户做出区分,是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失控和风险,保证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一项必要的基础性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此举也有利于其自身外汇收支的管理,使其经常项目的汇兑确实便利、规范。区分外汇帐户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另外,外汇帐户的区分还将有利于我国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

七、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核定一个可保留的最高金额?这个金额如何核定?

目前,中资企业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保留外汇,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这体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是,如果在国际收支状况恶化时,一部分企业积存过多的外汇,有可能影响国内外汇供求,影响汇率稳定。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设有最高金额的管理,既方便企业外汇资金的周转,又可为国家宏观调控保留一种手段。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主要是依据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核定的,对特殊情况将作出特殊处理。最高金额的核定比较宽松,一般均可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

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后,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有什么影响?

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后,我国已允许外资银行做单向的结汇业务,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外汇,平补头寸。在实行外商投资企业银行结售汇后,外资银行除继续办理结汇业务外,也可办理售汇业务,即成为外汇指定银行,这就使外资银行能在新的条件下正常从事经常项目下的结算业务,不会受到条件变化的冲击,并为中外资银行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创造了一个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外资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允许其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持积极和欢迎的态度。

九、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与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有何区别?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后,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同中资企业一样,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实行与中资企业基本一致的管理政策。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付,只需出示有效的商业单据和凭证,即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或从其外汇帐户中兑付。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又保留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按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中资企业除了少数经特殊批准的外汇收入外,其余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都必须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不能保留外汇帐户,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量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而且可以自由选择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较中资企业多了一个买卖外汇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