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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5万块钱好不好?”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涉嫌违规操作,花5万块钱想私了?

国外打工攒下1100万日元

只结汇了300万 剩下的不翼而飞

向秀苹在建设银行打出了银行卡的流水单,发现卡里的钱被结汇了。所谓结汇,就是要想把国外的钱拿到国内来花,需要在国内银行结算成人民币。而结汇之后,就可以把外币换成人民币取出来了。为了将在国外辛苦挣来的钱结汇到国内来,向秀苹办了一张建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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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张建行卡的流水单上,可以看到,2015年12月30日和2016年2月15日,共有1100万日元打到了向秀苹国内的银行卡上。2016年2月25日,这个卡结汇了300万日元;之后陆陆续续,又分四天结汇了260万日元。在2016年8月3日到8月29日之间,现金支取(即支取日元)了340万日元。又在2017年1月17日、3月31日和4月23日将剩下的200万日元结汇完。之后银行卡里的数字变成了4,是利息结算的钱。这样,向秀苹银行卡里的1100万日元,结汇了760万日元,现金支取了340万日元,就都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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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秀苹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

向秀苹说,只有2016年2月25日结汇的300万日币是她本人去银行办理的,其他都不是本人操作。她没委托过任何人办理这些业务,她的护照上出入境记录也能证明,办理这些业务期间,她不在国内。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结汇业务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如需要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要分别提供委托人的有效证件、授权书、直系亲属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证件、授权书外,还要提供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而支取外币现金,当天数额不超过一万美元的,可以由他人提供双方有效证件、银行卡和密码代支取。

从单日现金支取的金额来看,有三天是100万日元、一天是40万日元,换算成美元后,都没有超过1万美元。也就是只要有向秀苹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知道密码就能支取。但是结汇业务没有相关委托书等证明材料是无法办理的,那么结汇的钱是怎么没的呢?

前夫违规取走钱

声称不知道钱的去处

向秀苹说,这些钱是被他的前夫取走了。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我后来找过他(前夫),三番五次找过他。他承认这些钱全都让他取走了,都让他花了。

向秀苹说,她和前夫朱某早在几年前就已经离婚,办理结汇这些业务的时候,两个人只是朋友关系。2015年12月,因为着急存外汇,向秀苹又回不了国,就联系了前夫朱某,希望对方能帮忙,把那张建设银行的卡办下来。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离了婚之后我们也没有什么矛盾,我家里父母也年迈,和有办事能力的亲属关系又不是太近。所以当时我让他(前夫)拿着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的这张卡。因为他在银行有认识人,所以我想能比较好办一些。

向秀苹让前夫朱某去自己老家拿了身份证,虽然也觉得这么做有些不妥,但她还是抱着侥幸让前夫朱某帮她走了捷径。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我知道这张卡,我本人不在是办不出来的。所以是我违规在先,但是我没想到他能违规结汇,给我造成这么大的损失。

向秀苹说,她本人去银行办理结汇那次,是前夫朱某和她一起去的。因为还想跟前夫在一起,办完就又把身份证和银行卡放在前夫那儿了。

延寿县居民 向秀苹:

两个人还想在一起,他可能也是怕我走吧。他说“这钱你不在我也取不出来,那卡就暂时先放我这儿吧。”所以当时我也就没想太多。

事到如今,向秀苹也是非常后悔,但是事情是否如向秀苹说的那样呢?找到他的前夫,答案或许能揭晓。通过向秀苹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她的前夫朱某。对于向秀苹说建行卡里的钱是被朱某结汇的说法,朱某这样回答。

向秀苹的前夫 朱某:

口头授权了,就这一句话,有啥事你找银行。

按照朱某的意思,结汇确实没有委托书,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没有说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口头授权完成结汇。那这笔钱,朱某是怎么结汇的,又用在了什么地方呢?

向秀苹的前夫 朱某:

我不知道,我啥都不知道。

朱某说,之所以能凭着向秀苹的口头授权就完成一次次结汇业务,都是银行的操作。对于银行是如何违规操作的,朱某避而不答,只说自己不知情也不知道钱的去处,但他表示愿意赔偿向秀苹的损失。

银行涉嫌违规操作

想花五万块钱私了

本人不在场,又没有任何委托书、授权书的情况下,银行卡里的外币到底能不能结汇?记者来到流水单上显示的操作单位——建行延寿支行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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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本人不来,能结汇吗?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现在是不行,按照正常要求是不行。

按照正常要求是不行,但这位工作人员的意思是以前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以前可以,我记得。

记者:

以前什么时候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工作人员:

那具体我忘了。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2007年汇发的,向秀苹的外币被结汇是发生在2016年到2017年之间,这个期间是要根据规定办理的。而关于不是本人,又没有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情况下,能否完成结汇,建行延寿支行耿振韬行长这样回答。

记者:

是需要本人过来结汇,还是说不是本人也可以?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告诉你有办法,他们手里都有办法。

记者想要了解是什么办法,以及向秀苹卡里的外币是谁结汇的,又是谁取了现金?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耿振韬行长这样回答。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你跑这来问我干啥呀?

记者:

那您作为行长,您了不了解这个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什么都了解。

记者:

那本人不在,可以结汇吗?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我不给你答复,你怎么还问这个呢?你问一宿你也问不出来,我不会给你答复的。

虽然耿振韬行长没办法解释,向秀苹本人不在又没委托他人办理结汇业务的情况下,被办理了结汇业务是否合乎工作流程。但他却说愿意拿钱给向秀苹点儿补偿,把这事私了,让向秀苹别再追究。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直接做主吧,我真没那些时间,年底了。

向秀苹的表哥 戈峰:

行,那你就说说。

中国建设银行延寿支行 行长 耿振韬:

拿5万块钱好不好。

如果说银行没有违规的地方,为啥要给5万块钱?如果说银行有违规的地方,造成当事人几十万的损失,又岂能是5万块钱就能解决的了?而如果说向秀苹的前夫没违规结汇这笔钱,为啥他也要给向秀苹凑钱呢?

其实说到底,在这件事里,涉事三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向秀苹找他前夫朱某办理银行卡违规在先,朱某又通过银行违规办理了结汇业务,银行又违规给朱某办理了这项业务。一系列的人和事,可以说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大家都能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或许就可以避免事情的发生。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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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构成要件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

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华律网

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注:参见曹*明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09页。)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我们认为,骗购外汇罪的对象从理论上而言当包括静态意义外汇之全部外延,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多表现为外国货币、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等易于转手倒卖的外汇。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对象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序提高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通知所称“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通知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

本通知所称“控制”,是指境内居民通过收购、信托、代持、投票权、回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取得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登记管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本通知执行。境内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及相关外汇管理,按现行规定和本通知执行。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应提交以下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四)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五)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六)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机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3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

四、境内居民及其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不得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不得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不具有证明其投融资行为已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合法合规的效力。

五、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后续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回)。

六、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七、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八、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九、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身份变更等原因造成境内居民不再持有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权益的,或者不再属于需要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的,应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十、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其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十一、境内居民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购汇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股份回购或退市等。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应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外汇局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十三、境内居民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间的跨境收支,应按现行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四、外汇局定期分析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整体情况,密切关注其对国际收支的影响,并加强对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在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或虚假承诺的情况下,若发生资金流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进行处罚。

十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75号)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1: 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所涉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2: 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