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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6号发布 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外汇;

(十一)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十二)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

(十三)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十四)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一)至(十)及(十四)规定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八条 驻华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二)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用于办公费用。

第九条 个人及来华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三)开立个人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款帐户。

第十条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附表一),经批准后在中资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附表二):

(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

(二)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者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三)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四)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中资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下外汇帐户应当持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第十四条 驻华机构应当持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及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附表三)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及来华人员外汇或者外币现钞存取自由,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币现钞存取,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身份证或者护照,开户银行应当逐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其他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结汇方式办理外汇帐户内资金的结汇。

第十九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统一管理办法,报外汇局备案,并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报备的管理办法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外汇开证保证金帐户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条 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一)开立的贷款专户,其收入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三)开立的外币股票专户,其收入为外币股票发行收入,支出用于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四)开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五)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六)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内机构转让现有资产收入的外汇;支出为经批准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第二十八条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除外)应当持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注①#

(一)境内机构开立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外债登记凭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向外汇局申请。

(二)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股票专户,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帐户,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四)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临时专户,持汇款凭证和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向外汇局申请。

(五)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

(六)开立的外汇帐户,持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转让文件、转让协议、资金使用计划等文件向外汇局申请。

第二十九条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B股帐户,持境外机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境外个人身份证明直接到证券公司开户。

第三十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时,外汇局应当规定外汇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和核定帐户最高金额,并在“开户通知书”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帐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

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金,不需经外汇局批准。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内资金转换为人民币,应当报外汇局批准;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按照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内的资金,不得转换为人民币使用。第四章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

(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

(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变更《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开户通知书”中外汇帐户相关内容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第三十九条 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及驻华机构的外汇帐户实行年检制度。

第四十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汇局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外汇帐户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凡应当撤销的外汇帐户、由外汇局对开户金融机构及开户单位下达《撤销外汇帐户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对该外汇帐户余额做出明确处理,限期办理撤户手续。

第四十二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和办理开户手续,并按照外汇局核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不得利用外汇帐户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不得将单位外汇以个人名义私存;不得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

第四十三条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办理帐户的开立、收付及关闭手续,监督开户单位及个人对其外汇帐户的使用。不得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或者超范围办理帐户收付。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违反其他有关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开户金融机构擅自为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外汇帐户,擅自超过外汇局核定内容办理帐户收付或者违反其他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帐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金融机构同业外汇存款帐户。

(二)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帐户。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4月1日发布的《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94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2日发布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注①: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部分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125号)第四条修改。

注#: 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30号)调整。

外汇储备大缩水!韩国正在悄悄干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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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丨陈植

编 辑丨李玉敏

图 源丨新华社

在全球金融市场争议日本当局是否干预汇市之际,韩国已将干预汇市付诸行动。

5月7日,韩国央行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韩国外汇储备规模为4132.6亿美元,比1月的4192.5亿美元环比减少59.9亿美元,创下2022年9月以来的最大月度降幅。

韩国央行表示,外汇储备缩水的原因是采取市场稳定措施,包括利用与韩国养老基金的货币互换额度,以及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减少和非美元资产换算价值下降。

这令全球金融市场骤然意识到,4月日本当局一直喊话“干预汇市”却迟迟不见具体行动期间,韩国当局一直在悄悄干预汇市稳定韩元汇率。

韩国干预汇市踪迹显现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韩元兑美元汇率跌幅超过5%,成为亚洲跌幅排行第三的货币,仅次于日元与泰铢。

4月中旬,韩元兑美元汇率一度跌破1400整数关口,创下2022年以来的最低值,令韩国当局持续发出“干预汇市”的警告。

“当时,外汇市场的目光都聚焦在日本当局是否干预汇市,对韩国当局干预汇市的关注度反而不高。”一位亚太地区基金经理此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令市场惊讶的是,4月下旬日元兑美元汇率持续下跌并跌破160整数关口期间,韩元兑美元汇率则悄悄收复1400整数关口,截至5月7日16时,韩元兑美元汇率徘徊在1359.63附近。

“当时外汇市场将韩元反弹归咎于美元走低,但现在看起来,令韩元收复1400整数关口的另一大推手,是韩国央行动用外汇储备干预汇市。”他告诉记者。

记者获悉,在韩国央行公布4月外汇储备后,部分海外投资机构认为韩国央行至少动用逾30亿美元外汇储备干预汇市稳定韩元汇率,且韩国央行干预汇市的时间,很可能在韩国财政部与韩国央行联合口头警告干预汇市之后。

在4月16日韩元兑美元汇率跌破1400整数关口后,韩国财政部与韩国央行曾联合发布公告称,外汇当局正以特别警惕的态度密切关注汇率走势和外汇市场的供需动态等。外汇市场过度的单边波动对韩国经济而言是不可取的。

“目前,市场正关注韩国央行干预汇市(卖出美元、买入韩元)的资金,是否通过出售美国国债筹集。”这位亚太地区基金经理表示。这或预示着面对强势美元,越来越多国家正在削减美债持仓以筹资干预汇市,进而影响未来美债收益率与美股走势。

韩国干预汇市迫切性缘何高于日本

记者获悉,部分海外投资机构还在讨论韩国当局干预汇市的迫切性缘何高于日本当局。

一位香港私募基金经理认为,韩国当局干预汇市急切性之所以高于日本当局,主要有三大原因:

一是日元贬值有助于日本通胀压力更加巩固,助力日本彻底摆脱困扰30年的经济通缩状况,这令日本当局面对货币贬值具备更高的容忍度,但韩国没有经济通缩压力,但韩元贬值令能源进口价格大涨或令韩国可能遭遇恶性通胀状况,是韩国当局不想看到的局面;

二是日元贬值能推动日本商品出口增加,但韩元贬值对韩国商品出口的提振作用不大,反而给韩国带来更高的进口商品价格与输入性通胀,整体而言对韩国经济弊大于利;

三是由于日本企业积极出海,日元贬值有助于提升日本企业海外利润,反而令日本股市与日本经济更强增长,相比而言,韩国企业出海的相对较少,韩元贬值反而令韩国企业遭遇更大的经营压力,且可能引发外资撤离韩国股市,对韩国股市反而构成利空。

Eugene Investment Co经济学家Lee Jung-hoon表示,韩元疲软对韩国出口没有任何增长。

韩国中小企业联合会在去年8月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不到半数的韩国出口商认为韩元贬值有助于他们盈利能力提升,逾1/4受访韩国出口商则认为韩元贬值对他们不利。

“这也令韩国当局早于日本采取干预汇市措施。”上述香港私募基金经理认为。目前而言,韩国当局的干预汇市举措已取得一定成效——4月下旬以来,韩元兑美元汇率正稳步远离1400整数关口。

也有外汇交易员指出,当前韩元兑美元汇率走强,主要得益于4月16日以来,美元指数从106.51回落至105.18附近,若美联储继续不采取降息举措令美元指数走强,韩元仍然面临较大的贬值压力。

“到时韩国当局是否继续单独干预汇市,还是联合日本等政府联合干预汇市,将是市场关注的一大焦点。”一位外汇经纪商指出。目前而言,只要美联储迟迟不扣动降息扳机,亚太国家干预汇市所付出的代价将相当高——即便他们动用数百亿美元外汇储备干预汇市,也未必能在美元强势状况下扭转本国货币贬值颓势。

在他看来,更令日韩等国家烦恼的是,由于进口商品价格上涨引发贸易赤字持续增加,他们的外汇储备未必能填补持续性的贸易赤字缺口,或令海外投机资本更加肆无忌惮地沽空韩元日元获利。

“某种程度而言,美联储快速降息令美元指数走低,或许是既能减轻日韩国家外汇储备消耗,又能遏制日元韩元汇率继续下跌的最佳办法。”这位外汇经纪商直言。

SFC

本期编辑 黎雨桐 实习生 黄丽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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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聘!这家券商,招业务负责人!

近日,华鑫证券在其官网发布社会化招聘公告,释放多个核心管理及业务岗位。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华鑫证券对财富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这一职务进行公开招聘,并特别要求候选人拥有经过验证的财富管理成功案例,兼具深厚的金融专业底蕴与先进的互联网思维,引领传统经纪业务向有竞争力资产配置转型。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市场化招聘已经成为不少券商引入高管及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今年以来,包括东兴证券、国盛证券、诚通证券等券商均曾公开招聘管理层及专业人才。

华鑫证券市场化招聘财富管理负责人

华鑫证券官网显示,公司正在公开招聘财富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投顾业务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产品经理等多个岗位。此举被业界视为华鑫证券发力财富管理业务转型、打造专业化人才梯队、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的重要战略信号。

从岗位职责来看,华鑫证券财富管理总部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需基于公司财富管理转型和发展战略,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顶层设计与路径规划,制定并推动实施未来两到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与战略地图。

在团队架构与赋能方面,要主导业务线的组织架构设计与效能提升,打造一支融合前中后台(产品、投顾、运营、风控等)的高协同、专业化团队;把关核心人才选拔,构建体系化的人才培养与赋能机制。

任职资格方面,要求候选人具备5年以上券商总部业务战略规划及落地经验,并拥有不少于3年的财富管理团队领导或核心管理经历。

值得注意的是,华鑫证券特别要求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拥有经过验证的财富管理成功案例,兼具深厚的金融专业底蕴与先进的互联网思维,善于通过“科技驱动+投顾赋能”双轮驱动,引领传统经纪业务向有竞争力资产配置转型。

近日,华鑫证券还先后发布了投顾业务负责人、基金托管部产品经理等职务的招聘公告。其中,投顾业务负责人要求5年以上券商总部业务管理经验,3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深刻理解财富管理行业趋势,具备团队领导力及跨部门资源整合能力。工作职责包括投顾业务整体发展规划,构建投顾产品服务体系与运营模式等。

依托在金融科技方面的优势,通过交易系统持续迭代升级,公司股基交易量市占率和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在行业的排名稳中有升。

发力财富管理业务

华鑫证券于2001年3月在深圳注册成立。近年来,华鑫证券将“金融科技引领业务发展”作为核心战略,形成了“科技型券商”的风格特色。

华鑫证券母公司华鑫股份2025年半年报显示,2025年上半年公司营收11.70亿元,同比增长26.05%;归母净利润2.24亿元,同比增长48.68%。在华鑫股份各子公司中,华鑫证券是绝对营收主力,今年上半年华鑫证券营收10.99亿元,净利润2.16亿元。

从业务结构来看,财富管理及证券经纪业务支撑起公司营收的“半壁江山”,2025年上半年,华鑫股份证券经纪业务收入为6.21亿元,而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由华鑫证券开展。也因此,近期华鑫证券招聘多个财富管理相关岗位负责人,被外界视为该公司再度发力财富管理业务的标志。

2024年12月,因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多个问题,华鑫证券曾收到深圳证监局警示函。

深圳证监局称,经查,华鑫证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纪业务相关制度未及时修订。二是人员管理不到位。经纪业务总部个别合规人员未由合规负责人进行总体考核;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执行未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廉洁从业要求。三是个别投资者适当性测试结果存在异常,但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了解并提示风险。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年内多家券商市场化招聘高管

长期以来,券商高管多源于体系内培养或股东委派。而如今,市场化招聘专业人才也越来越成为诸多券商的选择。

一方面,复杂的市场环境对券商业务负责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通过市场化招聘,券商可以精准定位那些在特定领域(如财富管理、衍生品、投行并购)有成功经验和稀缺资源的关键人才,追求“专业主义”最大化。另一方面,外部顶尖人才的引入,不仅能带来新思路、新打法,更能打破原有的思维定式和内部平衡,带来“鲶鱼效应”。

今年以来,包括东兴证券、国盛证券、诚通证券等券商均曾公开招聘管理层及专业人才。

例如,9月8日,东兴证券宣布公开招聘首席经济学家。任职资格方面,要求应聘者拥有5年以上知名券商研究所或公募基金公司等机构工作经验,担任研究团队的主要负责人或核心骨干。

6月,国盛证券启动“市场化选聘总经理”工作。8月27日晚间,国盛证券在公司官网发布公示称:经资格审查、测试、组织考察、体检等全流程筛选,拟聘任赵景亮为公司总经理。据悉,赵景亮曾任财达证券副总经理,核心分管证券投资业务条线。

5月底,诚通证券公开发布招聘信息称,根据发展需要,公司面向社会招募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总经理的岗位职责包括统筹协调各业务条线资源,推动业务协同发展及战略目标达成等。副总经理主要分管公司前台业务条线,职责为打造所分管业务条线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团队组织能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