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1月20日

海关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电子化改革落地河北

河工新闻网讯(记者刘艳惠)近日,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办公室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向海关缴纳进口铁矿税款保证金后,自行下载并打印出加盖电子印章的海关收据。这是河北省首份企业自主打印的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标志着海关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电子化改革在河北落地实施。

电子化改革带来的不仅是速度,更是真金白银的效益。河钢集团商运部经理郝葆祥表示:“税款保证金电子化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成本。河钢集团每年在海关的税款担保量有400余票,现在全程线上操作,既解放了人力,也提升了保证金流转效率,降低了资金周转成本。”

据了解,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电子化应用前,企业办理进口货物税款保证金需要往返于公司、海关和银行之间,纸质单据多、办理耗时长,成为通关“高速路”上的一个“堵点”。税款保证金收转退电子化打通了这“最后一公里”。电子化应用后,企业只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在线即可完成税款保证金征收、转税、退还等全流程业务。保证金退转流程也进一步简化,企业无需申请,海关在企业支付税款后直接办理销案,保证金自动退还至企业账户。

石家庄海关关税处处长李健介绍,税款保证金电子化应用实现了税款保证金信息在海关和银行之间的全程电子化流转,有效防范纸质单据可能存在的篡改、遗失等风险,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同时,实现税款保证金业务从“企业跑腿”到“数据跑路”的转变,海关监管与服务效能得到同步提升,是海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关键一步。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5〕112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期权(ETF期权)交易,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

二、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申请现货多头套期保值、现货空头套期保值持仓限额。

三、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报备计划使用的沪市A股证券账户,报备通过后再开立对应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作为套期保值专用账户。

四、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提交相关期权品种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经本所核定额度后,方可参与套期保值交易,并应当持续符合本所关于股票期权套期保值交易的要求。

五、接受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加强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业务申请、交易行为的合规性管理。

六、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期权经营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调整持仓限额、限制开仓、谈话提醒等措施。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所开始受理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业务办理申请。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年9月30日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方式

一、暂准进出口的涵义广义的暂准进出口泛指一切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在经过使用、储存、加工后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行为。其中进(出)口加工、储存货物在我国已采用较为严密的保税管理。狭义的暂准(时)进出口,特指经使用后须原状复出口或复进口的行为。

二、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特点货物按暂准进出口结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其海关监管过程和货物在现场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约状态,反映了该项海关监管制度的特征。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

对暂准(时)进出口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因而并非成为实际进出口货物。因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类货物。当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管理商品时,当事人可不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但海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持证人提供担保。对于某些仍需受国家的进出境管制的物品,进出口时仍应交验相应的证件、证书。例如,无线电器材,应检验、检疫的动植物、药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

1 .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限于我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相关附约规定的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海关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属于受进口限制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或检验手续。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需缴纳出口税的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暂时进口货物,海关可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2.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属于除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外的其他限制进口范围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保健、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考虑而实施的限制措施,持证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并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的,给予的免税只能是部分的。

(四)为特定目的进出口,在规定时间内按原状复出进口

每种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复运出进口。没有在规定期限复运出进口的,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手续并缴纳进出口各税。

(五)现场监管未结关放行

即暂准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查验、并在ATA单证册上签注放行后,仍须受海关后续管理。即要监督货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监管货物按规定复出进口。

(六)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手续

暂准进出口货物虽然原则上必须复运出口或进口,但实际上还有转为内、外销或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七)核销后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口时意味着已向海关提供了某种担保,当货物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海关即应通过核对进与出之间涉及的货物情况,确认无漏管、漏税,即可核销、签注。

三、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是以经营暂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单位按照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监管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规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状复运出(进)口为基本目标的,对不能原状复运出(进)口的则重新办理进口纳税手续。同时,针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境及使用的过程,海关在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监管作业程序。

(一)受理进口前备案及预申报

这是针对进出口展览品的特殊监管措施。对于其他暂准进出口货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海关批准;在进口前预申报,实际进出口时可简化手续,加速放行。

(二)暂准进口货物现场监管

在这阶段,海关的任务是受理暂准进出口申报,凭当事人提供的ATA单证册,对没有实行ATA单证册的,凭当事人提供的担保经选择查验和复核放行,允许货物在暂予免税的情况下进出境使用。

(三)监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暂准进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应该用于事先确定的特定目的,在这个阶段,海关的任务就是根据暂准进口货物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有选择地抽查实际使用状况。对货物在使用期间因故、因需做出各种处理的,应区别情况处理,办理相应的手续。

(四)复出(进)口监管

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境内外的使用均有规定的期限,期满前均应复出(进)口。海关应验凭原ATA单证册,办理复出(进)口手续。对留购境内(外)的则应重新按正式进出口办理海关手续。

(五)核销结案

暂准进出口货物经使用并按实际去向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当事人应持凭ATA单证册至备案地或原进出境海关办理核销,对没有采用ATA单证册的凭保证函及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海关在核对无误后,即应撤销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