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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主体可在原有

银行间外汇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该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

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应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

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该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该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该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

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自营业务(自营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外币买卖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电子交易与清算平台,为境内金融机构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与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币买卖系统是为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统,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

金融衍生产品: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衍生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中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

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外汇交易: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

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

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经济日报:调整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并非不能“换汇”

华夏银行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_中国银行外汇买卖_个人结售汇业务受影响

近日,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通告》,引发市场热议。随后,华夏银行发布澄清声明称:暂停办理个人外汇买卖(外汇兑外汇)业务是系统升级所致,并强调个人结售汇业务不受影响。

个人外汇买卖不等于个人结售汇。具体来看,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是指个人客户委托的以国际外汇市场行情为基础,将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外汇业务,如美元兑换英镑、美元兑换日元、日元兑换英镑、美元兑换欧元等。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以人民币购买外汇或以外汇兑换人民币业务。

通常我们进行人民币汇兑,是经常项目下的需求,如出国留学、出境旅游等,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或等值)的额度可以使用。个人外汇买卖则是另一回事,如港币兑换美元、美元兑换英镑等,带有一定投资甚至投机“炒汇”性质。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压缩俗称“炒汇”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但却容易引发用户误读,与俗称“换汇”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混淆。

“目前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外汇市场波动较大,华夏银行综合考虑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但客户正常的结售汇业务将不受影响。后期将根据市场变化、客户需要做好各项服务调整。”华夏银行行长张建华在2021年半年度业绩发布会上回应该事件时表示。

光大银行分析师周茂华表示,银行对相关业务的调整,相当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提醒其理性和谨慎操作,有助于降低市场非理性投机炒作行为。

对于外汇投资,当前合法的投资渠道主要有三类:一是购买银行的相关外汇理财产品,包括个人外汇实盘买卖业务交易、外汇期权交易、远期结售汇业务等;二是投资B股;三是投资QDII产品。此次华夏银行暂停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属于上述第一种。

即便如此,账户外汇交易产品也较为复杂,许多商业银行压缩“炒汇”业务的做法也不太一样。比如,六大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自8月15日上调外汇业务的投资风险等级,账户外汇产品的风险级别调整为第5级(R5),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要求调整为进取型(C5)。其中,C5客户可继续在工行办理账户外汇业务。再比如,7月27日,招商银行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非实盘外汇买卖)新客户签约功能。8月11日起,将根据新版协议文本,逐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无持仓客户关闭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

“考虑到外汇市场风险较大,招商银行未来将进一步从严限制个人双向外汇买卖业务,若客户有个人双向外汇产品持仓余额,请保持关注并做好仓位管理,适时降低持仓余额。”招商银行表示。

事实上,外汇投资理财的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监管的态度也很明确。今年5月份,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强调,企业要聚焦主业,树立“风险中性”理念,避免偏离风险中性的“炒汇”行为,不要赌人民币汇率升值或贬值,久赌必输。金融机构不仅不能帮助企业“炒汇”,自身也不宜“炒汇”,否则不利于银行稳健经营,还会造成汇率大起大落。

据了解,目前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中信、光大等银行均未暂停个人外汇交易业务,只是网点兑换外币普遍需要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