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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齐发助力稳外贸外资 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落地

6文齐发!助力稳外贸、稳外资,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落地

基础性、框架性制度落地1年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制度体系正式落地。

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3项外汇展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法规,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同步发布3项行业指引规范,配合1年前发布的《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此,“1+6”银行展业改革制度体系正式建成。

“1+6”展业改革制度体系落成

12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发布《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规定(试行)》(下称《尽职免责规定》)、《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报告办法》)。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向银行同步发布了《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数据采集规范(试行)》。

上述3个文件是银行外汇展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法规。1年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办法》,这是指导银行开展外汇展业改革的一项基础性、框架性制度。

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是我国外汇管理促便利、防风险的基础性机制安排。通过把识别客户等工作做到“前面”并加强事后风险监测,改变了以往逐单审核的外汇管理方式,从而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随着更多银行参与,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已进入提质扩面阶段。在认真总结改革经验、广泛征求银行意见基础上,国家外汇局出台了3项配套法规文件,并指导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3项行业指引规范,与《办法》共同形成‘1+6’展业改革制度体系,将全流程指导和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介绍称。

记者了解到,《尽职免责规定》梳理了8类尽职免责情形,明确银行在外汇代客业务中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并不对客户业务真实性兜底和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提供案件申述评议渠道。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前期《尽职免责规定》已在广东、上海、深圳试点,得到银行积极反馈和欢迎。通过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核责任边界,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报告办法》则是明确规定了,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同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也配套发布了《银行外汇展业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指引》《银行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体系建设指引》。

“系统集成出台一系列改革配套制度,推动银行外汇展业改革做深做实。”李斌表示。

推进展业改革,助力稳外贸、稳外资

银行外汇展业改革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点推进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作。目的是通过改革优化外汇管理和服务,促进外汇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稳外贸、稳外资。

李斌表示,自去年12月出台《办法》后,截至2024年11月末,参与展业改革的银行已从4家增加到10家,其中既有大型商业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业务范围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

李斌表示,“从市场反馈来看,改革明显减轻了银行事中审核的压力。”优质客户外汇业务无须“单单审”“逐笔核”,银行反映资料审核和留存压力大幅减轻,业务办理时间大大缩短。银行还可结合客户风险等级来创新、定制各类便利化服务产品,从而可以更精准匹配客户需求。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个例子。宁波银行某客户主营烤面包机等小型家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原先逐笔准备业务资料需花费1-3天,经常发生延缓出口发货的情况。展业改革启动后,企业不仅免去了资料整理并提交的繁琐工作量,而且还实现了1秒收汇入账,极大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与此同时,外汇展业改革帮企业节约至少1名财务人员的人力成本,降低了企业的财务成本。

与此同时,改革有效提升了风险防控质效。以中信银行为例,实施外汇展业改革以来,事后监测由以往对单笔业务及业务存续期的监测,调整为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尽调信息,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综合判断,实现对风险的全面回溯。截至目前,该银行报送了涉嫌地下钱庄、虚假外商投资、虚假银行卡境外交易等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更好落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第一道防线责任。

国家外汇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1月末,参与展业改革的银行已纳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优质客户超1.5万户。

李斌表示,下一步,国家外汇局将继续指导银行完善改革重点环节流程设计和系统建设,保障改革有效落地实施。同时,有序组织扩围,扩大外汇展业改革覆盖面,惠及更多企业。此外,强化风险监测,以更好风险防控水平保障更高水平金融开放。(第一财经)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已实施

12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展业办法)发布,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二是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银行应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

三是明确外汇业务差异化审核措施。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

四是强化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报告。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及时上报外汇风险交易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五是明确“尽职免责”原则。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展业办法》模式的,按照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外汇展业,不受影响。

以下为原文: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第三条 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第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六条 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 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三)一致性。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第八条 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优化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

第九条 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

第十条 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一条 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第十二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开户或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理由不合理;(二)所办理外汇业务与客户身份及经营行为不相符;(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拒绝提供机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件;(二)拒绝依照规定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四)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后仍无法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真实。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 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一)合法注册,原则上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二)近一年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如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为A类;(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六)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被发布风险提示等;(二)近一年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类。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行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章 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 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上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了解以下情况;进行外汇业务审查时,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主决定审查措施,确认资金性质:(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