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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06-07 财经资讯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交易相关的框架协议或者外汇交易

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额的50%或上一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总额5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等于或超出此范围的,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远期外汇交易计划,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定期向董事会备案。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行使远期外

汇交易业务管理职责,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

总裁、财务总监、内审负责人、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

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召开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计划,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包括营销部门、会计部、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远期外汇交易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具体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日常业务办理,

其职责包括:

(一)制订、调整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并报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营销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会计部根据

预测结果进行远期外汇交易的规划;

(二)公司会计部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

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操作方案。

(三)公司会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期间和金额内,制订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报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会计部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

(五)公司会计部依据境内外人民币衍生产品市场的每日行情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进行比价,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

(六)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会计部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

交割期限等内容),报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确认。

(七)公司会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

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八)公司会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

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外汇业务会计操作指南,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九)公司会计部若发现可能发生交割风险,应立即报告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

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外汇业务会计操作指南,及时化解交割风险。

(十)公司会计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

(十一)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

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会计部应根据在公司授权范

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会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由领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金额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 %以上,或亏

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会计部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

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远期外汇交

易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长及领导小组成员应

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

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公司披露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远期外汇交

易的目的、外汇业务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远期外汇交易的风险分析及

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应就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控制

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当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远期

外汇交易业务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亏损金

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有关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会计部负责保管,保

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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