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资讯 > 正文

穆长春:央行数字货币不应具有与现钞同等的匿名性

07-28 财经资讯
       

央行数字货币不应具有与现钞同等的匿名性

“‘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仅仅关注个人隐私保护,忽视数字时代下金融产品和服务便利化、规模化、跨地域所带来的风险,央行数字货币将会被违法犯罪所利用,产生严重后果。”穆长春表示。

穆长春称,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国际组织在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匿名性时均将防范风险作为重要前提,对于无法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要求的设计将被一票否决。

“完全匿名从来不在各国央行数字货币的考虑范畴之内,只有在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要求前提下的有限匿名才是国际共识。”穆长春说。

“在数字货币时代,无论交易金额大小,其交易成本基本相同。现钞不便于携带的特点反而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行为增加了摩擦。所以,对现钞的匿名性的容忍度也相对较高。央行数字货币便携性更强,如果提供与现钞同样的匿名性,将极大地便利洗钱等不法交易行为。因此中国央行,央行数字货币不应具有与现钞同等的匿名性。”穆长春表示。

将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在论坛上中国央行,穆长春提及中国央行关于数字人民币的下一步计划:一是加强立法,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二是强化科技应用,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穆长春表示:“为确保数字人民币可控匿名要求的有效落实,需要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做出四项相应安排。”

“一是建立信息隔离机制。明确运营机构开展数字人民币运营业务的独立性,并通过设立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隔离机制和使用限制,规范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的使用。数字人民币运营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保护内控制度和客户信息保护监测工作机制,只有在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违法犯罪交易时,才能申请获取相关客户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及监测,以履行‘三反’义务。”

“二是明确数字钱包查询、冻结、扣划的法律条件。只有法律授权的有权机关基于法定事由,才能够查询、冻结、扣划用户数字人民币钱包,否则运营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三是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处理数字人民币客户信息的运营机构采取处罚措施,强化监管。”

“四是完善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规制度。结合FATF的相关原则和数字人民币的特点,研究并适时出台数字人民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规定。”穆长春表示。

(实习生冯雪儿对本文亦有贡献)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