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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亿外汇骗购大案

08-21 财经资讯
       

33亿外汇诈骗案

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日报官方账号2023.12.2818:19

本报记者冯莉北京报道

一家拥有支付业务许可证和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公司,包括首席执行官、多名中高层管理人员,通过制作虚假的跨境贸易信息和凭证,骗取35家企业和个人购汇共计约4.77亿美元,折合约33亿元人民币。涉案中高层人员被判刑,该公司案发前的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也被依法暂停。

欺诈性交易

重庆千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某公司”)拥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xm外汇,并在事发前拥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钱某公司执行总裁王某义(另案处理)组织原副总裁郑某东、郑某涛,原财务总监王某,原业务助理赵某华等人,私自利用钱某公司结售付汇资格,为武汉贸易有限公司等无真实外贸交易行为的公司和个人骗取外汇。

据了解,王某义、郑某东等人以钱某公司名义与并无真实外贸交易的外汇买家签订协议,约定购货金额及手续费。为制造外贸交易的假象,王某义等人向他人购买国际快递号,并利用购买的快递号伪造跨境电商交易明细。外汇买家将前述虚假明细上传至钱某公司跨境电商外汇支付系统,并提交跨境电商外汇支付申请表等材料,经钱某公司大数据网络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多家银行审核支付。

通过上述方式,王某义、郑某东等人帮助武汉贸易有限公司、胡某某等35家公司骗取外汇共计约4.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202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外汇犯罪典型案例,共计8起,主要涉及跨境非法外汇买卖,重庆钱某公司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位列其中。

事件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氏公司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排查时,发现钱氏公司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将该线索移送重庆市公安局,后由公安局将该案交由渝北区分局侦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利用涉案资金流向银行购买外汇手续费,摸清涉案人员关系链,查明涉案金额及违法所得;会同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虚假外贸凭证及结售汇流向;及时抓获涉案人员,动员逃犯归案,对涉案资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涉嫌购汇诈骗罪将犯罪嫌疑人郑某东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据透露,由于涉案人员被抓获后对犯罪事实没有全部供述、相关人员逃往境外、涉案公司和账户众多,分布在全国各地,大量资金流向境外等客观情况,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渝北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侦查。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重点排查虚假物流单证、报关材料、资金流向等问题,查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虚假国际物流单证和跨境电商明细数量及对应的认购外汇金额;对犯罪嫌疑人伪造虚假认购外汇材料的情况、违法所得是否流入公司账户、违法行为是否经董事会批准,以及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和违法所得等进行证据收集,并进行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具体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结合“购汇人员→中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对各节点人员进行核实,判定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11月16日,渝北区检察院以诈骗购汇罪对郑某东等人提起公诉。此外,检察院还以非法经营罪对中间人卢某昆等6人提起公诉,以诈骗实际实施人周某、钱某原销售人员李某平等共犯以诈骗购汇罪提起公诉。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控辩双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郑某东等4名同伙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案件定性、犯罪数额、是否为自然人犯罪提出异议。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介绍中介行为,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共犯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数额不应以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数额为准,而应以公安机关向实际购汇人核实的数额为准;被告人系单位工作人员,该犯罪行为系单位研究、以单位名义实施,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公诉人答复称,关于案件定性,被告人所在公司具备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质,被告人利用该公司资质,与他人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跨境货物交易资料,使用虚假物流单据骗购外汇,其并未在国家规定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符合骗购外汇罪的构成要件。关于犯罪数额,经管理部门查询结售汇记录,并与钱某公司核实,钱某公司对涉案金额无异议,郑某东等人结售汇使用的跨境贸易信息和物流单据均为伪造,可通过购汇资金流向予以佐证。上述证据证实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的数额即为犯罪数额。公安机关核实的部分实际购汇人员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是对上述证明结论的补充。当其他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已经准确、充分时,不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必要条件。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本案被告人为职业经理人或高管,虽然以单位名义行事,但其为谋取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没有从骗购外汇行为中获利,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以诈骗购汇罪,判处郑某东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郑某东、王某、赵某华提起上诉。2022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罚

第一财经记者获悉银行购买外汇手续费,因钱某所在公司未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跨境支付业务审核等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法暂停其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对其购汇机构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34.8万元人民币。

记者注意到,从8起典型案件看,当前外汇犯罪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点。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负责人2023年12月27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一是资金跨境转移更加隐蔽。地下钱庄违法买卖外汇更多采取跨境“反敲”模式,将人民币境内外转移,外汇境外转移,资金在境内外独立流通,有意逃避监管关注。二是资金交易更加快捷复杂,银行卡、POS机、网上支付等支付结算工具便捷高效,犯罪分子在全国多家银行、多级账户间清洗、分散、聚合资金,虚拟货币等新型支付方式增加了资金转移的隐蔽性。三是违法信息发布传播“社交媒体化”。社交网络、直播平台充斥着各种信息,境外网站、聊天软件提供了私密交流工具。犯罪分子通过公私联系,发布广告招揽非法资金兑换,对接非法交易,并在被打击封杀后很短时间内更换网站。

相关数据显示,近两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操作等外汇犯罪200多起,行政查处非法买卖外汇、资金逃逸、骗购外汇等案件1100多起,罚没金额约1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