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 上海 浙江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第三、第七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出口退税免填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出口外汇核销单,请遵照执行。
1.根据试点要求,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出口收汇核查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明确了出口收汇核查数据传输管理要求。
二、为做好试点工作,本市申请出口退税时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仅限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实行联网收汇核销的企业。根据《通知》要求,选定本市9家出口企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见附件3)。这些企业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扩大到本市其余已实行联网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
请知悉。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7]92号)
2.上海市企业出口核销数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三、试点企业名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2007 年 9 月 5 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天津、上海、浙江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7]92号
天津、上海市、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浙江省(直辖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近日,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来函要求已实施“出口收汇核销联网申报审核系统”的出口企业开展免提供纸质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试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天津、上海、浙江三省(市)开展出口企业免提供出口退税试点,税务机关以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出口企业于2007年9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出口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函[2005]105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试点出口企业具体范围为:
(一)天津市试点出口企业范围为全市所有实施“出口外汇核销结汇联网报备审批系统”的出口企业。
(二)浙江省先在省内企业和杭州市全部出口企业试点,试点成功后可推广至全省所有已实施“出口收汇核销联网申报审批系统”的出口企业。
(三)上海将首先在上报方案列出的9家出口企业进行试点出口外汇核销单,如试点成功,可推广至全市已实施“出口收汇核销联网申报审批系统”的25家出口企业。
二、鉴于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局之间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已采用CA认证等技术手段,可以保证数据的安全、及时传输,试点地区同意采用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清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处理方式,国家外汇局可不向地方国家税务局提供纸质《核销单》;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局应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数据查询通道。
特殊情况下,外汇局无法传输经过电子签名加密的出口结汇电子数据,而以其他方式向税务总局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附加盖“结汇”章的《结汇数据清单》,税务总局据此审核出口退税。
三、各试点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山东省等五地区试行出口退税申报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188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业务。
四、各试点地区国家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组织实施相关电子数据加密传输工作,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传输安全、准确;双方应建立试点出口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电子查询方式。特别是对于国税函[2005]1051号附件第五条规定的“无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的情形,应严格按照该条规定办理。
5、为明确双方职责,对于CA认证,今后税务部门与外汇管理部门将采取证书互认的方式。
六、目前,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完善出口结汇电子数据核查功能xm外汇,各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认真运用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