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如何对数字资产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近年来在全球取得了快速发展。区块链通过加密技术,形成一个去中心化、可靠、透明、安全、可追溯的分布式数据库,推动互联网数据记录、传输、存储和管理方式的变革,大大降低信用成本,简化业务流程,提高交易效率,重塑现有产业组织模式和社会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到价值转移的转变。区块链技术作为各类数字资产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将推动数字资产的稳定可持续发展。
然而,数字资产行业在全球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其蕴含的巨大投机价值吸引了众多风险偏好型投资者的关注,但也让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存在通过不当转让数字资产牟利,甚至借发行数字资产之名进行传销、金融诈骗等行为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潜在风险。
因此数字资产行业亟待规范和监管。
监管困境与监管沙盒
当前,数字资产已成为金融科技领域一个极具影响力的产业,但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突破了一些现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其快速发展使得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这一新趋势。
包括数字资产在内的金融科技作为前沿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既有金融本身的风险特性,又有创新技术的风险特性,因此受到一些国家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例如,英国政府为继续巩固其在欧洲金融科技领域的领先地位,并确保监管体系合理,创新监管工具,于2015年3月首次提出“监管沙盒”概念。
沙盒()原为计算机领域的术语,用于为那些来源不可靠、具有破坏性或者无法确定其意图的程序提供一个实验环境,沙盒内的所有变化都不会对操作系统造成损害。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为创新型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的地方,企业在其中可以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在正常的监管机制下给企业带来直接的不利影响。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通过考虑采用什么标准、制定什么预案、如何保证安全等,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结合起来,相互作用,构成了沙盒的基本机制。
监管沙盒的优势及全球借鉴与发展
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监管工具,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它缩短了创新企业上市所需的时间,降低了潜在成本。其次,它提供了更好的融资渠道。第三,它推动了更多创新产品进入市场。最后,监管沙盒还通过促进产品和服务范围的扩大、降低成本、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消费者带来益处。
自从英国提出监管沙盒概念以来,这一机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关注。2016年初,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协议。此外,阿布扎比、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也加入了沙盒的实践。在借鉴英国监管沙盒的基础上,各国或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做出了一些改变。
监管沙盒与中国的实际情况
监管沙盒作为一种创新型监管工具,与我国“试点”机制有相似之处,也与笔者近年来提出的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精神相一致,自然受到金融科技领域发展迅速的中国的关注。目前,我国有以下几点可能性和现实基础可以借鉴沙盒模式:第一,我国金融科技产业和互联网金融涵盖移动支付、人工智能、安全防护、大数据风控等领域,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第二,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呈现一定的乱象,因此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科技创新的沙盒模式对我国金融监管非常有价值;最后,在金融科技领域,监管的不完备性还会长期持续,尤其在尚未形成稳定商业模式的数字资产行业外汇+高频交易,很难制定有针对性的完备法律。 监管沙盒可以在测试期间适当减少一定的监管要求,寻求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对于法律的不完备性是一个非常有益的补充。
关于在数字资产行业试点实施监管沙盒的建议
对于任何新兴产业而言,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都是长期而具体的任务,要避免传统产业“管则死、不管则乱”的困境,需要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机制。因此,中国引入监管沙盒可以避免新兴产业过去“不管则乱”、“管则死”的后果。
近年来,中国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表现出了充分包容的态度外汇+高频交易,尤其是“先发展、后监管”的思路,是金融科技能够在中国快速发展并领先全球的重要原因。但“e租宝”等事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巨大损害,表明在“先发展、后监管”的思路下,适度引入沙盒监管将更有可能控制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监管沙盒有助于监管机构发挥建设性创新作用,通过监管措施的主动调整,推动市场创新主动实现,将被动应对、等待风险事件驱动的监管理念转变为主动引导的监管理念。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资产为例,我国目前在该领域尚无完善的法律法规。央行作为监管者,此前已发布一系列通知及相关禁令,警惕风险。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其中,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接受比特币或者将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外币兑换服务;不得开展比特币存储、托管、抵押等业务等。
此后,监管机构按照底线监管思维,划定监管红线,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其中包括:第一,不得采用杠杆交易或融资、货币拆借等方式;第二,不得采用免收交易费等方式扩大交易量、操纵市场;第三,不得违反国家反洗钱规定或参与洗钱活动;第四,不得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利用比特币交易转移资金;第五,不得将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替代法定货币购买商品;第六,不得偷逃税款;第七,不得违规开展虚假广告,不得利用平台进行传销或非法集资活动;第八,不得违规开展信贷、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
但监管机构在这一新兴领域仍处于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人民银行可以考虑借鉴监管沙盒机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尝试在有限范围内正式允许特定机构交易数字资产,探索数字资产(如比特币)的支付功能,探索数字资产的市场应用前景。在保证消费者利益保护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在一定范围内向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发放临时牌照,鼓励相关企业创新。这些尝试可以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内。
在落实比特币等数字交易平台反洗钱制度的基础上,应充分利用比特币交易平台对比特币进行监管。由于比特币点对点交易的特殊性xm外汇,交易平台交易的透明度和监管性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把柄。此外,以监管机构提出“交易费不应免除”为例,比特币交易费的存在可以很大程度上抑制交易所的高频交易。在以散户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交易平台的合规运营也更有利于场内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行业向更规范的方向发展。迄今为止,监管机构在试水数字资产相关机构“准市场化”应用时,已经总结了经验教训,为未来的正式监管奠定了基础。
在借鉴和参考监管沙盒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监管机构应致力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摒弃因所有权差异而产生的法律歧视,鼓励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第二,培养具备金融科技知识和国际视野的专业监管者,及时总结国际经验,提升监管水平。第三,监管机构可结合我国金融科技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行监管沙盒运作的具体模式。第四,监管机构尤其应避免英国监管沙盒的某些局限性,比如如何避免延缓创新型公司的效率;如何通过为参与测试的公司量身定制授权要求来避免过度滥用监管资源;一些免责声明的发布是否会影响测试计划的有效性;如何避免测试结果与参与测试的知情消费者真实的市场反应出现较大差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