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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理财,95万亏74万 还能追回吗?

06-20 财经资讯
       

很多人投资理财是为了让自己的财富保值增值,也有人将自己的财富委托他人理财。但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委托他人理财时,不要盲目跟风,更不要做“不管事的老板”,直到账户爆仓才后悔莫及。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委托他人理财,导致本金95万元中损失74万元。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判令受托人承担70%的损失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理财资金51.8万余元。

(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删除)

小东与小南经人介绍相识,小南口头委托小东代其投资理财,但两人并未就投资期限、投资内容、收益分配、佣金比例等作出具体约定。随后,小南分两次将共计95万元投资款转给小东。小东以个人名义在某境外平台开立账户,用投资款购汇、投资黄金。后来通过聊天,小南得知其资金全部投资于外汇,对于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小南并未询问,理财账户一直由小东负责操作。

投资两年间,小东多次向小南支付盈利,共计20.9万余元。但好景不长,小东在海外平台的投资账户被爆仓,他一无所有。除去投资期间小东支付给小南的盈利,小南损失了74万余元。眼看钱没了,小南将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

一审法院认定,小南与小东虽然没有签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私募委托理财法律关系xm外汇,小东通过境外平台将小南投资的黄金进行投资。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显然,小东、小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

作为投资人,小南未能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小东作为受托人,实际控制并使用了投资账户,损失也是其操作所致,因此外汇登记管理条例,小东对资金损失负有很大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小东、小南按照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应赔偿小南投资损失51.8万余元。

小东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东认为,其在投资过程中,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已尽到告知小南相关投资情况的义务,并无不当操作,对最终的损失不负有任何过错。若投资失败,小南作为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风险。小东请求法院改判。

小南辩称,小东在理财资金的具体投资收益、投资方法、使用等方面欺骗了他,对造成损失其负有直接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登记。本案中,小东并未依法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无须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南和小东

投资损失金额如何承担?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看,小南对小东的外汇投资行为是知情的,但作为投资者,虽然受限于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了解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但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确保所从事的交易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小南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未区分小南的资金与其自有资金,也无法举证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投资账户实际由小东控制,损失系其操作所致外汇登记管理条例,对于账户资金损失,小东负有很大过错。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损失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南投资损失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法官意见

本案审判长陆文芳法官指出,私募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方将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担任受托人,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的行为。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本案中,双方口头达成协议,但受托人未依法进行外汇投资交易,因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鉴于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受托人对委托方进行了赔偿。

我们在此提醒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