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支机构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外汇检查做法xm外汇,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年度外汇检查率,全面监测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汇收支总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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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稽查“汇价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汇发〔2002〕124号)、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一并出具《外汇收支报表》。同时,审计报告应当书面说明被审查企业在收付方面是否遵守了外汇管理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将审查内容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填写2004年及以后年度“收支”中的“期初数”和“期末数”。
3、年度外汇稽查结束后,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未出具“外汇收支报表”,或出具的“外汇收支报表”存在明显质量问题10%以上的, 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应当与年度外汇检查工作报告一并报总局,由商务金融总局处理。
4、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开展注册会计师年度验汇培训,及时通过互联网、文件等信息发布渠道向当地注册会计师通报最新的外汇管理政策动态。
5、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完成年度检查后提交的年度外汇检查报告,按照外汇总局印发的《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外汇检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和格式编写, 结合2003年、2004年年检数据,增加《外汇收支表》各项的流量分析内容,对当地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外商投资产业收支有相应的重点监测分析内容。
6、外商投资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联合年检,外汇登记证失效的,发证分支机构、外汇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外汇登记,通知其交出并注销其外汇登记证,选择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注销外汇登记企业名单》,并将清单副本寄送至其所在指定的外汇银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外汇登记,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指定外汇银行办理收支。
七、参加外汇年检的比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外汇登记,按照辖区内参加外汇年检的企业数量和参加联合年检的企业数量确定。年度外汇检查的参与率是评价2004年分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年度外汇检查效果的主要指标。年度外汇检查结束后,国家行政总局将对参与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5%以上的分局和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批评。
八、各分局、外汇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跨境资产转移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收支监控工作,督促移动通信公司等国有企业和部分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民营企业按时参加年度外汇检查。
九、在2004年度外汇检查中,分局、外汇管理部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出现重大或者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2月18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