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投资及其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内容提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股票、基金、外汇、黄金等投资行为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一旦发生离婚xm外汇,很容易对投资及其收益的分配产生纠纷。那么,离婚时,投资及其收益该如何分割呢?
1. 新声明
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一项投资及其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会将投资及其收益分为两部分分别分析:
第一,关于投资部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纳入财产分配。
其次,关于收入部分,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期间,双方通过生产经营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除利息、自然增值外,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离婚财产分配。
2.典型案例
张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6)浙07民终1648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11日,张某与黄某登记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女儿抚养权达成协议。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但财产各自管理,直至2012年6月底。2000年8月7日,黄某在A公司B支行开立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2006年10月11日张某与黄某登记离婚时除了股票基金该如何投资外汇,账户余额为601.20元。黄某随即将资金存入该账户并一直使用至今。2014年12月31日,黄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借款130万元及利息。 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津乙商初395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返还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未返还的借款10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2015年8月21日,黄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张某共有财产200.8万元及转让C公司10%股权后的股本溢价。2015年11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2015)津乙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
2015年8月5日,张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分割张某与黄某的共同财产31万元(该金额为2015年3月2日的股票市值,如有变动以后续变动为准)。
黄某于2001年1月9日、2001年1月12日、2004年6月10日向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20000元、30000元、35000元,并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的本金。张某二审确认,黄某曾向其银行账户汇入300.6元。
(二)法院裁定
根据双方的辩论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以黄某股票账户资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分割该资金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张某与黄某离婚时,虽然黄某股票账户上只有601.2元,但根据黄某在二审中承认的事实,其曾于2010年4月将从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的100元股本汇入自己的股票账户。经查明,该100元是黄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来看,双方离婚时并未对黄某所持有的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理,故本院支持张某提出的将黄某股票账户中的万元共同财产对半分割的请求。
张某与黄某离婚时,黄某已将其股票账户中的601.2元中的300.6元转给张某,故该部分财产本院不予处理。
(三)法院判决
1.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
2、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共同财产分割款 元。
3. 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律师评论
(一)投资收益的处理
法院在确定如何分配投资收益时,首先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判断个人财产婚后所得是基于原个人财产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原则上,前者归个人所有,后者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收益是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合后,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且无法证明具体比例的,则应推定为共同财产的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正如本案一样,法院认定黄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投资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投资处理
1、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因此,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的投资,应当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配范围内。
2、配偶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转化,其本质依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正如本案一样,法院认定黄某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投资的股票,在离婚协议中未作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
四、风险提示
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一览表
1.公司、企业的投资收益是生产经营所得,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取得的公司、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等投资收益,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
2.知识产权收入的分配取决于收入确认的时间
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晰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范围内作为判断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1)如果取得知识产权财产所得的时间明确在婚前,即使该所得实际上是在婚后取得的,该所得依然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2)如果知识产权财产收益的获得时间明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无论该收益实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除了股票基金该如何投资外汇,还是离婚后获得的,该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
(3)离婚后,知识产权所得财产性收入能够明确认定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3. 利益就是利益,属于个人
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或个人财产储蓄所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入是债券或储蓄本金必然产生的利息,因此应归个人所有。
4. 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
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时,由于婚姻期间市场情况的变化,出售后产生的增值应当归属于个人,因为增值仅仅是个人财产表现形式的变化,出售后的增值是在原财产交换价值增加的基础上实现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所得;
(四)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伤残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费用;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仅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应当归一方所有的其他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或者当事人就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上述财产分割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妻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夫妻一方对财产分割问题后悔,请求变更、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所得,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上一篇:女神的财富秘笈之理财老湿Viola
- 下一篇:读行情 | 期货交易怎样合理设置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