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单怎么填?没有留存的后果是什么?
1. 出口公司名称
本栏目应填写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外贸公司或有出口权企业的全称。 委托报关时,应填写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出口时,以代理出口单位名义签订出口合同并负责收汇时,应填写代理单位名称; 两个以上出口单位联合出口时,应填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的出口单位名称。
2. 数量
本栏目由签发空白核销单的所在地外汇局预先编号。
3. 发货日期
交货日期是指银行交付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单据的日期。 本栏目由委托行或付款行按实际对外交付单据的日期填写。 若出口商自行交付单证,则由出口商自行填写实际向境外交付单证付款的日期。
4. BP/OC 号码(账单/外发)
BP号码是指信用证项下的议付通知号码,OC号码是指托收项目下的托收单号码。 本栏目由委托行或付款行根据信用证项下议付通知单号或托收项目项下托收单号填写。
如果使用自过帐单据进行出口,则在BP/OC编号栏中填写“自过帐单据”。
5. 结算/收款日期
此栏由付款银行填写从外国银行或进口商收到货款的实际日期。
6. 费用和付款处理
相关费用及付款处理方式是指出口项目项下的辅助费用和批准保留现金的货款金额。 填表时,如所列项目中出现某一项,则在该项目前面的“□”中打“√”外汇核销单,并填写费用金额。 如果该项目未出现xm外汇,请将其留空。
7. 报关
海关审核报关单和出口结汇单无误后,在此栏加盖“已审核通过”并放行货物。
八、受托行/付款行备注
本栏目由委托银行或付款银行根据托收情况,必要时填写。
九、出口单位备注
本栏目由出口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填写。
十、外汇管理部门核销情况说明 本栏目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核销情况填写。
11、出口货物数量及总值
本栏目应根据报关单填报的内容填写应收出口商品的种类、数量、交易条件、总价、币种。
十二、收汇方式
此栏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填写。 每种付款方式应注明是立即付款还是远期付款以及远期付款天数。 如果是分期付款方式,应列出每个付款日期的金额。
13. 预计付款日期
按合同规定的财务付款日期或根据合同预计的收款日期填写。
14.出口结汇申请表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然后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持公司经营IC卡及其他规定证件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数量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向出口单位开具核销单外汇核销单,并将核销单电子台账数据传输至“中国电子账簿”。港”数据中心。
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出口单位应加盖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条码,并在衬纸上加盖单位公章。
【不保留出口结汇单的后果】
根据《关于清理简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完外汇收入核销手续,丢失的因故需要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发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发《出口退税单》出口外汇核销单”(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然后向外汇局申请补发出口外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期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发《出口汇兑核销单证明》。
· 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补发《出口汇兑核销单换证证明》。
· 税务机关批准延长申报期限的,应当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申请补发。
对于远期收汇,出口企业须在预计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要表格及份数:
《申请签发报告书(补发出口交易所核销证明书)》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信息: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仅用于出口退税)
2、出口汇兑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出口企业无法提供其他未遗失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应提供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打印的核销单信息通过电子口岸。
5、含有《发行申请报告》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中国银行出口收据核销单样本】
很多会计师对出口结汇核销单不熟悉,不知道如何填写。 如果出口汇兑核销单没有保留,他们不知道如何处理。 还需要一份样本来填写,会计网小编整理了~请看一下~
本栏目应根据报关单内容填写应收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交易条件、总价、币种。
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申请核销单,然后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持公司经营IC卡及其他规定证件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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