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收汇核销单有什么用?虚假结汇有哪些情形?
李萌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出现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出口外汇核销单有什么用? 虚假结汇有哪些情况?
众所周知,“二联发票”是申报出口退税的重要单据。 具体来说,两单发票是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主要是通过操纵这些单证来实现的。 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是:伪造征税货物出口事实。
关键因素是:
1、征税货物出口事实不实,如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实;
或2.出口货物纳税事实虚假,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可见,无论是出口货物报关单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意味着“货物已出口”或“货物已征税”的事实是伪造的,将直接证明存在欺诈性出口退税。 那么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起什么作用呢? 存在虚假结汇是否意味着骗取出口退税?
1. 出口收汇核销单历史记录
想了解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单? 效果如何? 您需要首先了解出口核查和出口收款核查系统。
注销是指核实后取消案件。 出口核销有加工贸易手工核销和外汇核销两种。 后者是指外汇监管部门对出口单位的出口货物进行跟踪监管外汇核销单,直至货款收回并核销。 建立事后监督制度。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障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重要举措。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向境外出口货物的中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到注册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从概念定义上看,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外汇局签发,出口单位可以凭此向海关申报出口,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时需提供统一编号和有效期的凭证。
简单来说,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下发的外汇收入申报管理单据。
(一)出口收汇核销单“上一世”
2012年8月1日之前,完整的业务核销流程为:
准备一: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授权机构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注:2022年12月30日起不再需要登记);
准备二: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和认证手续;
第一步:出口单位持相关材料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核销登记。 外汇局核实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二步: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收系统”在线向外汇局申请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经营者IC卡和出口合同(首次申请时提供)到注册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四步:报关前,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收系统”向报关地海关网上登记出口外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报关出口;
第六步:出口单位申报出口后,使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收系统”向外汇局提交已用于出口申报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七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简单来说:出口前,先向外汇局索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按照格式填写,作为出口报关单证之一提交给海关。 清关后盖章并退回。 收到国外付款后,连同银行收据和汇款单,报外汇局审核后即可办理退税。
现阶段,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出口申报和退税必不可少的单据之一。
(二)“今生”出口收汇核销单
但2012年8月1日后,国家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外汇。 出口报关流程将相应调整,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将得到优化升级,因此:
一、自2012年8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为非现场总量核销。
二、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情况以及与货物进出口情况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简化进口付汇单证。 持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等任何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据,可直接到银行办理付汇。 出口收汇无需网上核查; 银行办理外汇收付业务。 审查程序将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实施严格监管,包括:
B类企业外汇收支应当由银行进行电子数据审核;
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须逐笔向外汇局登记。
三、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4.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照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综上,2012年8月1日后外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被取消。 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出口收汇核销单退出历史舞台。 不再要求出口和申报退税。 在此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文件。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外汇收核销”将不再进行。 外汇收核销仍将进行,但实施办法进行了改革。 重要的是:将现场逐一核销改为异地合计核销。 。 因此,收汇核销过程中骗取出口退税的焦点已从出口收汇核查单转向“虚假结汇”现象。
2、虚假结汇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我们发现出口贸易中的虚假结算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利用监管盲点,制造时间差,未收汇就冒充收汇
根据现行规定,除特定情况(如远期收汇、视同收汇、特殊原因无法收汇等)外,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货物必须关闭退(免)税申报期限。 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行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共享程度低、实行总量核销等制度盲点,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他们浑水摸鱼,冒充收汇,对实际未收汇或未办理相应业务收汇的人员申报退税。
具体方法包括:
一是利用时间差进行骗税和“弃汇”逃亡,即退税完成后,在申报期限(最后一次增值税申报截止日期)内未完成出口年度次年4月30日前期间)。 出口单位收汇后,本应已偿还、退税,但出口单位却逃之夭夭,失去联系——未履行纳税义务,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
二是通过滚动收汇弥补缺口,长期留存账面余额。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外汇核销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在没有实际收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处罚,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滚动收汇核销和跨单核销是行业惯例。
(2) 第三方支付单收汇流程
如上所述,现行出口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主要强调,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的原则办理贸易收汇业务,实行总量平衡监控。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对于货物、资金、单证的流动没有严格的一致性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单位收汇,谁收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部分导致收汇核销与退税申报之间的信息偏差。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利用实际控制的离岸公司或其他注册公司,或者结合他人资金进入需要,用自己或者他人的非货物贸易外汇支付外汇,编造资金流向外汇征收。
(三)地下钱庄购汇和调拨外汇
这种情况是目前比较常见的虚假结算方式。 具体为:行为人向外汇提供者提出外汇分配需求,外汇提供者以付汇名义向行为人支付其控制下的外汇,用于生产出口货物。 收汇的假象是行为人结汇后,通过资金返还的方式将外汇返还给外汇提供者,并支付给他相应的报酬。 整个过程也称为买汇和调汇。
地下钱庄提供外汇的行为不仅是协助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还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经营犯罪。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和调查研究,我们发现,涉及税务诈骗的地下钱庄的主要运作模式有:
1、逆袭型——跨境兑换、平行发货
特点是不存在资金跨境回流。
主要方法有:
(一)在境外,骗税行为人将外币转移至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外账户;
(二)地下钱庄利用境外账户将“出口贸易外汇汇款”转移至骗税行为人的收汇账户,制造出口货物收汇假象;
(三)在境内,税务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个人账户或者虚构的公司账户将资金转移至地下钱庄指定的境内账户;
(四)骗税者在此过程中向地下钱庄支付手续费或者中介费。
2、支付结算类型
特点:影子银行
针对诈骗出口退税活动中快速、大量的外汇需求,地下钱庄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对外非贸易支付等结算模式,将外汇非法转移至境外,然后向出口单位支付,以表明有是出口结算,形成资金流动。 ,从而骗取出口退税。
3.外汇类型-蚂蚁搬家
特点:人海战术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单位利用了全国70多家银行提供的境外取现服务的便利。 境内账户注入资金后xm外汇,到境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提取现金。 资金划转完成后,支付外汇形成资金。 流动。
三、结论
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办案机构除了关注货物和发票的流向外,还会关注资金的流向。 具体来说,外汇是否核销? 外汇收入是真正的货物贸易收入吗?
收结汇是出口贸易的目的,其核查也是验证出口贸易是否真实的重要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曾经在出口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虽然随着改革的推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出口报关、退税申报中的作用逐渐消失,但收汇核销制度依然存在。
在此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中虚假结汇现象依然普遍存在。 完全存在未收汇、冒充收汇的虚假情况。 也有外汇是真实存在的,但外汇的性质可能是非货物贸易外汇的情况。 或者简单说就是地下钱庄调拨外汇资金的情况。 诚然,虚假结汇往往可能与虚假出口贸易、骗取出口退税并存,但从定罪的基本逻辑来看,虚假结汇只能证明结汇事实是虚假的。或有缺陷,并不等同于伪造。 征税货物出口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那么这个观点在具体案例中应该如何论证呢? 请关注后续文章《虚假结汇并不等于骗取出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