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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可汇往境外 也可留存境内使用

05-10 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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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银行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债券发行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提到,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或留作境内使用。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募集资金文件所列内容一致。 该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272号)

为了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的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现就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是指境外机构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债券。 《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6号)、《公司债券发行》及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0号)等相关规定,监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或备案,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行为。

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账户、资金收支和汇兑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实施登记管理。 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债券发行获得批准、登记或备案后,首次发行前xm外汇,境外机构应委托境内主承销商向为其境外机构开立相关募集资金账户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简称开户)。 银行)登记:

(一)《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1)。

(二)出具批准、登记或者备案等相关文件。

(三)募集文件或定向发行协议等相关文件。

开户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留上述材料。 开户银行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登记后,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印章的商业登记证反馈给境外机构境内主承销商。

境外机构应在每次债券发行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委托当期境内主承销商,并提交工商登记证明和《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登记表》(附件) 2)到当期开户银行更新实际募集资金登记信息。

四、境外机构凭商业登记证开立境内发行债券专用资金(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发债专用账户)。 如果您开立人民币账户,可以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委托其主承销商开立托管账户。 该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

债券发行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债券发行募集资金划入; 资金转用于偿还本息及相关税费(税金、手续费等); 账户利息收入; 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按规定调往境内市场。 单位放贷产生的本息偿还收入; 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投资境内后产生的减资、撤资、股权转让、利润、股息等收入; 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债募集资金相关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债券发行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为:将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汇出或购汇汇出境外; 支付或结汇以支付本次债券发行的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按照规定贷给境内实体; 向境内机构放贷产生的资金还本付息收入汇出境外或购汇汇出境外;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按规定投资于境内; 减资、撤资、股权转让以及境内投资产生的利润、股息等收入汇出境外或者购汇汇出境外。 ; 同一境外机构境内发债相关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5.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可以汇出境外或留作境内使用。 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募集资金文件所列内容一致。 保留境内使用的,应当符合直接投资、外债等管理规定。

鼓励境外机构以人民币形式筹集境内发债资金跨境支付和使用。

六、境外机构可按照实需交易原则,通过具有代客开展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境内发行相关的汇率风险债券。

七、境外机构偿还境内发行债券本金、利息及相关税费的银行外汇管理条例,可从境外或境内将资金汇至债券发行专用账户。 还本付息资金需要外汇结算的,按照债券偿还计划办理。

八、有关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执行(银发[2017]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同业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 118号)等规定,向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相关监督管理报告。 统计数据。

九、境内涉外收支机构和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涉及的境内登记结算机构应遵守本通知和《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汇发)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统计制度》 ”(汇发[2021]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标准(1.3版)》的通知》(汇发[2022] 13号文)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国际收支统计数据。

十、境外机构按照本通知提交的材料应为中文。 中、外文文本同时提交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十一、本通知发布前已在境内发行债券且债券存续但未完成注册的境外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及时委托境内主承销商申请重新注册。本通知第三条。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 2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发行跨境人民币债券的通知》《关于境外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258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