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条字第381号)
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核。 审查、监督管理投资资金的汇出、回收、投资利润及其他外汇收入的汇出。
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投资者将外汇资金或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输出境外,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参股、参与投资等。参股,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四、境外投资项目由两个以上境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多个投资者)共同发起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同一辖区内多个投资者的,由出资额较大的一方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不同法域的多个投资者,投资者谈判方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外汇管理部门将审核结论抄送其他投资者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 审查外汇资金来源。 资金汇出、资金汇出等事宜由各投资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
五、境内投资者拟用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的,在向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宜之前,应提供以下信息和证明材料②。 外汇管理部门将进行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1、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如:投资法、公司法、税法等;
(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以及外国投资者投资资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益管理的有关规定;
3、经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分析报告;
4、经投资所在国(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的合营企业、合作伙伴的资信状况,以及投资项目符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的证明取得或享受行业优惠待遇;
5、主管部门为境内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6 投资回收计划;
7、我驻外使领馆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或有关材料的确认意见;
八、外汇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果您购买境外公司或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该公司或企业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六、境内投资者拟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对外投资的,须在向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③经经济贸易部批准,还应提交用于投资的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的外汇价格信息。 @
七、外汇管理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时,应在境内投资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信息和证明后30日内作出书面审核结论。
1 投资外汇风险审查:
(一)投资所在国家(地区)的信誉和投资风险水平; @
(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投资项目的法律、法规;
(三)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外汇管理情况;
(四)投资回收计划期限是否合理。
2 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仅限境内投资者自有外汇; 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不得动用其他外汇资金。
八、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核准后,境内投资者应持《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投资登记及汇入手续。外汇资金。 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境外投资企业档案,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九、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应存入汇出利润保证金④后办理。 汇回的利润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 @@
境内投资者存入存款有实际困难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书面承诺确保境外投资企业按期汇回利润或其他外汇收入。
10、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对外投资的,须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注**)@@
1.境外投资为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的,外汇管理部门可确定境内投资者存入汇回利润的数额或作出书面外汇承诺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
二、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和部分外汇资金进行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缴存外汇资金金额5%的汇回利润。 设备、原材料和工业产权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汇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在境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除当地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证券。 若必须以个人名义持有,则应通过当地律师事务所完成所持证券实际受益人的相关公证并报告。 送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境外投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开户后,境内投资者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当地注册证明及企业银行、银行帐号等相关材料。
十三、境外投资企业依法宣告停止经营或者解散后,其境内投资者应将清算后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财产评估等信息报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清算中欠中方的外汇资产。 资金应在期限结束后30天内汇回中国。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移作他用或者存放境外。
十四、境外投资企业中方取得的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需要用于补充原实缴资本不足的,须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获得批准的,其境内投资者应缴存补充资金金额5%的汇回利润。 (笔记**)@@
境外投资企业中方需要增资的,须报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资金来源审查后,报原境内审批部门批准,并说明理由。增资并提供公司历年经营情况等材料。 如获批准,境内投资者应缴存增资额5%的汇回利润。
十五、五、境内投资者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必须按期汇回并办理结汇手续。 自企业当地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结汇后的全部外汇额度将保留给境内投资者; 5年后,20%上缴国家,80%留给国内投资者; 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存放于境外。
以设备、原材料、工业产权等形式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按照上述规定保留。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
十六、境内投资者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的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应当经当地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十七、外汇管理部门有权对境外投资项目外汇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境内投资者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十八、境内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境外投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外汇管理部门的授权书和委托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人资信证明。受托人位于。 资金汇出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委托人应当定期提交受托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利润回收情况、财务状况等材料。
十九、对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投资外汇风险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项目,境内投资者不得汇出外汇资金,银行应监督执行。
20.6。 投资者未按照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并缴纳利润汇出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对境内投资者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七、境内投资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和《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汇管理》:
(一)未按照要求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
(二)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的;
(三)境内投资者未按期汇回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或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挪作他用并存放在境外的;
(四)未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
5、未经境内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
6、境外投资企业未经批准,将外汇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存放在境外;
7.境内投资者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并按照当地法律进行清算后,未按期将外汇收入汇回境内。
二十二、境外投资企业无正当理由(政治风险、自然灾害)未能按时完成投资回收计划的,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境外投资办法”。
23.8。 境内有关金融机构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境内投资者投资的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境外投资企业再投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①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所在地政府及深圳分局”。
② 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的部门”。
③ 与②相同
④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回利润可以人民币开具。
⑤第十五条修改为“境外投资取得的外汇利润或者其他收入,必须按照《结汇、售汇、付汇管理条例》汇回境内结汇或者存入外汇管理机构。”保留外汇账户。
⑥ 未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登记、缴纳利润汇出保证金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警告和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汇出外汇资金; 未按期汇出境外投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挪用资金的。 出于其他目的,存入海外; 未经批准将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境外的; 擅自转让境外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境外投资企业破产清算后未将外汇资金调回境内的。 外汇管理部门责令境内投资者限期汇出外汇,强制赎回,并处应汇外汇资金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境内投资者未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或者未经批准变更境外投资企业资本的,外汇管理部门将对境内投资者处3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案件的严重性。 ”
⑧ 境内相关金融机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将境内机构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境的xm外汇,外汇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人民币以下罚款:汇出外汇资金的30%。 ”。
(注**)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利润汇回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第一条进行了修改。
@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核的通知》(汇发[2003]43号)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注:“相关内容已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