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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银行5家支行违法遭外汇局罚款 错报国际收支信息

01-24 财经资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电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网站昨日公布的五项外汇行政处罚信息表(民汇罚[2020]12号、13号、14号、16号、18号)显示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福建海峡五国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银行”)各分行因错报国际收支信息被外汇局罚款。

其中,《行政处罚信息表》(闽汇芬[2020]12号)显示xm外汇,海峡银行福州闽江支行误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令第12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 第三条:《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汇发[2020]27号)第三条16)。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表(民汇罚[2020]13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金城支行虚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令第532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第三条《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表》(汇发[2015]27号)《通过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表》(民惠罚[2020]14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科技支行错报国际收支信息。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实施细则》(汇发)第三条汇发〔2015〕27号)《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规则》(汇发〔2020〕16号)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表》(民汇罚[2020]16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台江支行(原巫山分行)虚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表》(民汇罚[2020]18号)显示,海峡银行福州寿山分行(原仓山分行)虚报国际收支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令)。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第一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施细则》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 《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5家分行共被罚款1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峡银行福州闽江分行、福州金城分行、福州科技分行、福州台江分行(原巫山分行)、福州寿山分行(原仓山分行)均成立于2000年2月。 14日。 海峡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注册资本56.34亿元人民币。 大股东为法人,持股比例为4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和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第十条规定: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或其分支机构的自营对外业务,包括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相应利润、利息收入和支出,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入和支出; 通过其义务开展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相关活动。

《银行申报国际收支统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境内银行应督促、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申报、审核并发送国际收据。 负责统计上报相关信息等职责,保证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外汇管理条例,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