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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01-23 财经资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及人员配置方案的通知

国发发[19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

1994 年 2 月 25 日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配置,

内部组织及人员配置计划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国务院的领导,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1、功能转型

需要加强的职能: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类数据监测反馈,建立健全调查统计制度和货币政策预警制度。 将原有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划分为银行、信托、保险等,加强金融业分业管理; 加强金融立法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资驻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支付结算体系; 加强金融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型和弱化的功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转向逐步利用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操作来调节货币供应量、维护币值稳定; 不再办理与非金融机构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业务将逐步移交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 黄金配置指标的管理将由黄金市场逐步调整; 部分物流服务职能将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来。 设立代理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 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货币政策、信贷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储蓄政策,编制信贷计划,运用货币政策和法律、行政手段国家外汇管理条例,保证各项金融政策的实施,维护币值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有效运营。

(二)制定金融基本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全社会信贷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调整全社会信贷总量和结构。 负责向社会公布金融信息。

(四)审批、协调、审计、监督各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制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标准,制定和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基本规章制度,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颁发经营许可证; 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和归口管理,参与中央企业债券的审批,审批和组织金融债券的发行等。

(五)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和管理,规范货币流通。

(六)负责国家外汇、金银储备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国家对外负债监测、登记和统计,按照国家计划协调审批我国对外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 并规范国际收支平衡。

(七)监督管理资本市场、借贷市场、黄金市场、相关票据市场和保险市场等。制定金融市场管理规则,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八)管理金库。 编制国库会计报表,监督国库收支,代理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

(九)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间资金结算,建立健全全国金融系统结算制度。 领导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

(十)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3、内部机构

基于上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18个职能部门和机构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主席办公会议和全国各类常务会议,协调部门间工作,负责公文审查、文件电报、群众来信处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业务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并负责组织财务、房产等行政工作。

(二)计划资金部

拟订本外币中长期综合信贷计划和金融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银行贷款计划,监督管理本行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制定利率政策,制定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分析检查金融机构资产质量。

(三)政策研究室

综合研究经济、社会、金融等重大政策问题,围绕重大金融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起草银行领导指定的重要文件和报告,制定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协调金融改革试点并就相关领域的改革提出意见。

(四)条法部

制定金融法律法规草案,对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金融业务的问题提出意见; 承担授权范围内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

(五)调查统计处

负责金融活动统计和宏观经济活动分析预测,按规定专题进行抽样调查,提交调查报告,指导金融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六)银行部

审查各银行(含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协调银行间的业务关系; 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各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规范其经营行为; 对全国储蓄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七)保险部

审查各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范围,协调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业务规则和管理办法,检查各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负责审核全国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基金会、典当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解散及业务范围,协调各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制定统一的制度和办法、检查各类机构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金融市场管理部

审查、监督和审计证券机构,制定相关金融市场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全国资本市场、借贷市场、相关票据市场和商业保险市场等,参与黄金市场管理,参与黄金市场管理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查组织发行金融债券。

(十)审计监察局

制定财务审计法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等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人民银行业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依法管理金融业。 督查情况,组织领导人民银行系统审计工作,审查各业务部门纠正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

(十一)支付与技术部

管理金融科技工作,负责拟订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制定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系统科技研究项目和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现代支付结算方式推广应用,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化、办公自动化建设和运行。

(十二)国际部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各国中央银行的公务往来和业务往来以及外事接待、人才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十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部

研究外资银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独资、合资代表机构、营业机构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 负责对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管。

(十四)货币金银司

制定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规定; 安排现金及辅助硬币的生产、保管、储存、运输、更新、国库安全、销毁,保障国家现金供应; 管理全国金银收购、调配、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发展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十五)会计部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全国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制度、方法和细则; 制定支付结算和银行联合清算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支付结算和银行联合清算工作; 负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工作; 编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基础设施建设系统财务工作,审核决算、汇总统计报表。

(16) 财政部

办理国库业务,对省国库及所属分库国库进行业务领导和管理,代理国家债券发行和本息偿还,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安全完整。

(十七)人事部

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办法国家外汇管理条例,管理本系统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干部管理工作; 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外籍人员; 负责财务系统相关人员及人事工作。 准备工作。

(18) 教育部

拟订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教育和岗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银行所属本科、专科学校和干部学校的宏观管理,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银行所属学院的招生和分配方案; 集中领导和协调金融系统教育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及驻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保留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配备及领导职务数量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编制910人。 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4人。 由于行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副行长兼任外汇局局长,因此可以增设两名副行长。 现有的分配过多。 副总裁可作为过渡人员使用,调任或退休后不得更换; 正、副主任66人(其中行长助理2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人,纪委专职书记1人,思政委正、副主任)政治工作办公室)。 董事2名; 办公厅、计划资金司、调查统计司、审计监察局、人事司因工作量大,各增设一名副手)。

保留职工办公室(业务编制14人,其中主任、副主任2人),主要负责统战工作和财务咨询工作。

纪检监察等派出机构、驻外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部组织及人员配置计划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设立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中国国家局(副部级)。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确定。

1、功能转型

适应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外汇管理部门的职能必须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 管理的重点是制定政策、法规和加强监督检查。 减少原有对企业外汇收支的直接控制和专项审批,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市场、外汇收支核销、外汇投资、外债和外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强化经济手段对外汇收支活动的调节作用,强化统计、分析、预测、研究等宏观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履行国家外汇管理职责的机构。 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及相应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审查处理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案件外汇管理规定。

(二)参与编制全国外汇收支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编制地方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统计全国外汇收支情况,制定国际外汇收支计划;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国际收支表的编制。

(三)制定国家外汇储备政策和运行原则,统一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抵质押。

(四)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公布和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定各货币对美元的统一兑换率,并对汇率和外汇同业拆借利率进行监督。

(五)根据国务院有关分工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对外汇收汇、结汇、结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支付、台账、外币兑换,制定境内机构即期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账户审批。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对外负债登记、统计、监测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外债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行外币证券、借用国际商业资金的财务状况和外汇状况按照国家计划对境内外贷款进行担保和管理短期外债。

(七)从外汇平衡角度参与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驻华机构和人员的外汇管理,并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管理。

(八)负责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九)制定外汇市场管理政策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调节供求、稳定汇率。

(十)参与相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一)承办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3、内部机构

基于上述职责,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6个职能司(室)和机构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会议组织、机要通讯、档案管理、群众信访、安全保卫及有关外事活动,管理机关后勤、行政事务;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人事、劳动工资、外派人员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负责审查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宣传国家外汇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 承担研究起草领导交办的重要文件; 提供境内外外汇管理信息和资料。

(三)国际支付司

参与编制全国外汇收支计划、利用外资计划,编制地方非贸易外汇计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口收汇、进口付汇的汇总和监督; 制定外汇收支统计制度,统计全国外汇收支情况; 制定国际收支统计报告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国际收支表,进行分析预测。

(四)管理检查部

根据国务院有关分工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负责境内居民、非居民、外国驻华机构和人员、境外企业的外汇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汇收、结汇、付汇、外币兑换、即期外汇账户的管理办法和即期外汇账户的监督检查和审批; 制定境内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审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颁发《外汇业务许可证》,并监督检查其外汇资产、负债和经营活动; 制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处理违法案件。

(五)外资司

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外债登记、统计、监测和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外债使用情况,分析预测外债状况; 监督检查境内外外币证券的发行和国际商业贷款的期限、利率、借款等。 货币和其他金融状况以及外汇担保,管理短期外债; 参与有关部门从外汇平衡角度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和人员的外汇管理; 制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审查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情况,审查和监督境外投资资金汇回和利润汇出。

(六)外汇储备司

制定人民币汇率政策,负责公布和调整人民币汇率,制定各货币对美元的统一兑换率,对汇率和外汇同业拆借利率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外汇市场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调节供求xm外汇,稳定汇率; 制定国家外汇储备政策和运行原则,集中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抵质押; 研究制定防范外汇风险的措施,对储备资产委托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机构党委

负责局及驻京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配备及领导职务数量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编制200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4人; 主任、副主任人数19人(其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人)。

驻场纪检、监察、审计等机构以及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另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