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2月1日

不涨不跌,国内油价今晚“静悄悄”,美国“石油外交”失利,国际原油V字逆转

国庆长假后首个周一,今日(10日)24时,国内成品油将迎来第19轮调价窗口。据国家发改委消息,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为今年内油价首次“搁浅”。

“搁浅”未调金额将纳入下次调价

国内成品油市场一片平静,但国际原油市场却度过了惊心动魄的一周。国庆长假期间,国际原油期货价格反弹明显,连续5个交易日大幅上涨,国际油价呈现“V”字走势,原油变化率由负转正。

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10月10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9月21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9月下旬,受美联储加息影响,原油价格一度跌至1月初以来最低,WTI原油(西德州中级原油)最低跌至76.25美元/桶。但是随着欧佩克+宣布大幅减产以及美元原油库存下降等消息利好提振,国际油价走出“五连涨”行情,WTI再次重返90美元以上。其中,纽约油价累计上涨16.54%,布伦特油价累计上涨11.32%,双双创下7个月来最大单周涨幅。

截至7日收盘,纽约商品交易所11月交货的轻质原油期货价格上涨4.19美元,收于每桶92.64美元,涨幅为4.74%;12月交货的伦敦布伦特原油期货价格上涨3.50美元,收于每桶97.92美元,涨幅为3.71%。

目前,成品油零售限价已累计经历19次调整,其中11次上调,7次下调,1次搁浅。涨跌互抵后,今年汽、柴油每吨价格累计分别上涨1305元、1255元,92号和95号汽油零售限价仍处于8元区间。

欧佩克+减产计划引发美国不满

近几个月以来,国际油价态势疲软,为了稳住不断下滑的油价,欧佩克+宣布再度启动大规模减产,国际油价强劲反弹。

欧佩克5日发布声明说,鉴于全球经济、石油市场面临的不确定性和对石油市场加强长期指导的需要,欧佩克+第33次部长级会议决定,在8月产量的基础上将月度产量日均下调200万桶,减产量相当于全球原油供应总量的2%。不过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部分产油国的实际产量低于其产量配额,预计实际的减产幅度约为名义减产规模的一半左右。

会议还决定,原定按月举行的部长级产量监测会议调整为两个月举行一次,欧佩克+部长级会议调整为每六个月举行一次。欧佩克+在会后声明中还表示,已经授予部长级产量监测会议召开额外会议的权力,用来应对全球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下一次欧佩克+部长级会议将在12月4日举行。

2020年上半年,新冠疫情冲击全球经济,原油市场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欧佩克+达成每日减产970万桶的协议以稳定油价。但此后原油市场不断回升,国际油价一度高涨至120美元大关,欧佩克+宣布逐渐提高产量。不过好景不长,全球各大央行不断加息,国际油价再次“崩盘”,再度引发欧佩克+宣布减产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美国总统拜登的“中东之行”重要议题之一便是劝说中东主要产油国增产,为持续高涨的油价降温。令拜登失望的是,欧佩克+随后宣布9月仅增产每日10万桶,如今更是直接减产200万桶,这也被国际社会视为美国“石油外交”宣告失利。

减产协议公布后,美国白宫在一份声明中指责欧佩克+减产行为十分短视,同时强调了维持全球能源供应平衡至关重要,还威胁称美国政府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原油市场降温,其中包括一系列对OPEC的反制措施。据悉,美国政府将在11月向市场投放1000万桶原油储备,并将继续酌情释放原油储备,为原油市场降温,同时推动美国国内油气产量的增长。

分析人士普遍认为,考虑到地缘政治和季节性因素影响,今年冬季油价预计将有所走强,可能推动油价重回每桶100美元的水平。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私运、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同时废止。

经常HUI企 中银护航——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深耕涉外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山东中行”)聚焦重点场景,积极服务“引进来”“走出去”客户,助力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金融服务环境,目前在外币兑换、现钞预约、薪酬结售汇、外卡收单、零钱包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涉外金融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扩容服务网点,加快外币代兑点建设,率先实现代兑点全省全覆盖。外籍来华人士无需再前往银行进行业务办理,仅需持外币现钞到代兑点,由工作人员查验外币现钞真伪后,登录代兑系统完成录入,填写相应制式单据,按照约定好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即可予以兑换。截至8月末,山东中行在辖内15个地市开办外币代兑点73家,支持20余种外币现钞兑换。山东中行积极落实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在济南遥墙机场设立离境退税代理服务点,满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需求。截至8月末,已累计办理境外旅客离境退税业务41笔,退税销售额68.61万元,实退税额6.15万元。

推进业务电子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实现薪酬结售汇线上化。针对“走出去”企业,中国银行提供“薪酬结汇”业务,签约企业的派出员工可通过中行电子银行渠道自助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汇。针对“引进来”企业,中国银行提供“薪酬购汇”业务,境外个人或其被雇佣企业与中行签约后,可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境内合法人民币薪酬收入的购汇,无需携带材料前往网点办理。此外,山东中行全面升级外币现钞预约功能,进一步优化外币现钞预约流程,提供中国银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两个渠道预约外币现钞,支持多个币种线上预约,提升了客户外币现钞预约体验,有效保障了留学、旅游旺季客户外币用钞需求。7月当月,山东中行外币现钞线上预约4851笔。

提高兑换效率,全力保障现金供应。结合客户多元化跨境金融需求,山东中行构建了线上线下“一站式”跨境金融服务体系。目前,已建成41家跨境金融特色网点,常备美元、澳元、加元等9种外币满足客户取现需求。线上中行手机银行跨境金融专区和中银跨境GO APP均提供外币现钞预约、结售汇等金融服务和旅游等“金融+”资讯服务。目前,山东中行在全省布设了1100余台ATM设备,连同辖内所有自动柜员机和存取款一体机均支持25种主流外币兑换,以及主流卡组织的外卡取现等现金服务,设备张贴外卡取现标识覆盖率100%。

与此同时,山东中行主动对接出租车公司、商超医院、商圈商户等重点单位,加大标准化、定制化的人民币“零钱包”推广供应,设立零钱包兑换绿色通道,打通小面额现金支付的堵点。“中行红”色彩的便民“零钱包”总金额包括300元、500元等多种规格,券别包括20元、10元、5元、1元等多种组合,金额、券别及张数可根据客户需求灵活定制。目前该行现金柜台全部配备“零钱包”。截至6月末,山东中行累计发放人民币现金零钱包超8万个,其中出租车行业近1.5万个,其他行业超6.6个。

丰富场景生态,加快外卡受理环境建设。山东中行持续提升外卡受理覆盖率,通过“中银智慧付”为有支付需求的商户提供外卡收单服务,覆盖全省1800余家商户。在会展中心、高端连锁酒店和餐饮、交通枢纽、大型购物中心、大型景区等多个境外来华人员高频、大额消费场景,推进外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并系统开展培训,提升商户对外卡的识别受理能力,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支付选择权。山东中行主要业务系统已支持受理新版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五星卡),并积极落实境外来华人员短期签证开户服务相关要求,持续做好账户服务优化工作,提高账户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截至8月末,山东中行外卡商户已超4300户,较年初增长6%,其中全部575户重点商户已全部完成外卡受理设备软硬件改造。

今后,山东中行将继续聚焦优化涉外金融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等重点工作,持续构建健康、充满活力的金融业态,更好服务社会民生,优化营商环境,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