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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千元网课盗录后只卖几元?网红讲师被迫停录!电商平台是否应担责?

你会花钱购买正版网课吗?

盗版考研网课销售_购买正版网课_股票下载网盘

图源:网络

近日,杭州公安破获一起涉案价值3000万元的重大侵犯著作权案件,起因是某考研机构报案,称有人盗录其公司的名师课程,并低价出售盗版视频,销量巨大,给公司造成极大冲击,难以维持正常经营。

据杭州公安微信公众号消息,在这起重大侵犯著作权案的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数十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复制、发行盗版考研教学资料的团伙,查封侵权盗版考研视频资料超十万部、盗版考研书籍近30万册。经查,盗版考研资料团伙,在QQ、微信等媒介上,广泛宣发售卖盗版考研资料的相关信息,并招揽客户,通过软件破解、直接拍摄等方式盗录各大教育教学平台的正版考研网课,并大批量复制、印刷正版考研书籍后,再利用网上商城等渠道进行低价售卖。

事实上,正版课程与盗版网课的案件纠纷常有发生。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2023年7月,全网粉丝70余万的网红讲师团队也曾向四川警方报案。四川省公安厅高度重视,指定资阳市办理。资阳市专案组在河南郑州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捣毁侵权工作室两处,现场远勘固定百度网盘涉医学、建筑、股票、电路、经济管理等领域视频资料200T。

据该网红讲师介绍,以前讲考研的课程,设置了防盗录,但一些盗录人员会用反防盗录的软件录制,并加上盗版机构的二维码和微信号在网上售卖,导致网上都是盗版内容。他无奈在2019年停掉了这门考研课。他认为,虽然盗版视频购买者可以省一部分钱,但损害了创作老师的利益。今天刚讲完了课,明天网上就有人在销售,他讲一节,盗录者马上更新一节,这样导致原创作者没有任何激情再创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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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录他人课程在网络售卖并传播的行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利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人将视其行为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三章第二节专门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包括第二百一十七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两个罪名主要针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考研网课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可能单独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视情节轻重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有媒体记者注意到,打开某互联网售卖平台,便可以看到“知识付费”“考研资料”标价低、关键词明显的商品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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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未禁止这样的盗版视频售卖行为,是否应该担责?李德利律师表示,电商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商事主体,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原则上电商平台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和投诉后,根据法律规定断开链接或者关闭店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是明知或应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和商品是侵权的,则可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法治网对此采访了几名参与过考研的同学,在问到他们是否买过正版考研教学课程时,只有一位张姓同学表示自己购买过正版的考研博主教学教程。张同学告诉记者,自己曾在考研期间,购买过网红政治考研博主“腿姐”的正版教学教程及辅助材料——“考研冲刺四套卷”。付款之后,客服人员会将自己从购买平台转至另一个平台,即为拉进一个QQ群聊,群内有课程、试卷解析,“只能说防不胜防吧”,她表示,文件都在群内公开透明地摆放着,群里近500人,如果有人偷偷转移了材料并在网络上传播,连“源头”都找不到。

另外几位同学则向记者表示,自己在备考期间购买过低价的考研盗版教学课程。考虑到正版课程价格偏高,所以他们选择了购买盗版课程进行复习。但他们同时向记者反映了这背后的问题——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同学讲述,盗版课程通常是付款后交给你一个网盘,有人会继续随着课程更新,有的“黑心商家”只有几节课,后续也不会再更新,再找他时发现自己已经被删了。

还有同学向记者反映,盗版课程有时录制画面十分不清晰、时远时近,非常影响观看效果。盗录课程并没有缕清每一章节老师讲授的内容,而是“一股脑”地都倒给你。与客服人员也交流不畅,无奈之下,其又去购买了正版课程。

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知识博主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自己每年要花数费万元请专业公司对被盗录课程进行维权,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对此,李律师表示,网络领域的侵权确实有其顽固性,表现为侵权频发易发,传播速度快,破坏性大,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差等,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发凸显,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需求大幅提升。

盗版与版权如影随形,是一种破坏创新、损人利己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盗版行为极为猖獗,盗版形式多样,隐蔽性增强,打击盗版的难度也在增加,国家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在打击盗版方面一直不遗余力,保持高压势态。李律师呼吁,网络平台继续加强版权治理,消费者自觉支持正版网课,共同鼓励更多优质创新内容不断产生。

收益互换基础知识丨什么是互换

▍互换的定义

互换交易(Swap)是一种金融合约,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按照约定的条件交换现金流或资产。互换交易的核心在于“交换”,双方并不交换资产本身,而是交换与资产相关的现金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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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交易的灵活性高,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设计不同的条款,常见的互换类型包括权益类互换、利率互换、信用违约互换、商品互换等。

▍互换好比交换礼物

互换交易可以类比为两个人交换礼物。假设A和B是两位朋友,A有一本中文小说,而B有一本英文小说。A想读英文小说,B想读中文小说。于是两人约定,A用中文小说的阅读权换取B的英文小说的阅读权。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并没有交换书籍本身,而是交换了书籍的使用价值。

在互换交易中,双方交换的是现金流,而不是资产本身。例如,利率互换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动利率;货币掉期中,双方交换不同货币的利息和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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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交易的起源

金融互换交易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这种交易方式最初是通过对等贷款(Parallel Loans)的形式出现的,即两家公司分别在其母国向对方的子公司提供贷款,这样可以避免跨境贷款的复杂性和相关的外汇风险。

1979年,这种方法进一步发展成了货币互换,其中最著名的例子是1981年由所罗门兄弟公司促成的世界银行与IBM公司的货币互换。此外,同年伦敦推出了利率互换,这标志着互换交易的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利率市场。

互换交易的普及和发展,得益于其在风险管理、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优势。随着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的成立和推广,互换交易的标准化协议也得到了广泛接受,进一步推动了互换市场的发展。同时,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推进,互换交易逐渐扩展到货币、商品、信用等多个领域。中国互换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尤其是在利率互换和商品互换等领域,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互换交易与其他金融工具的区别

互换交易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在功能结构上有所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内容:

互换,合约设计上为非标准化条款(如金额、期限、支付频率),由交易双方协商定制(场外交易,OTC)。同时会进行多次现金流交换,通常模式为定期(如每季度)交换利息或本金差额。

期货,合约设计上高度标准化,由交易所统一规定标的资产、合约规模、交割日期等。到期时以实物结算、现金结算或者平仓的方式结束合约,通常以平仓了结为主。

期权,合约设计上交易所期权标准化,场外期权可定制(如亚式期权、障碍期权)。行权方式包括欧式(仅到期日行权)、美式(期限内随时行权)和百慕大式(到期前特定日期或特定时间段内行权)。

对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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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辩护研究(六):炒汇平台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的几种情形

李泽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天云: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按语:笔者在前面看文章里梳理出了炒汇平台被认定为诈骗的几种情形。骗子平台做的都是假盘,在实际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中,由于受到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的限制,炒汇平台更多的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

笔者通过查阅近年来的裁判文书,梳理出常见的几种炒汇平台及人员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以便各位读者对炒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有关知识有所了解。

情形一:平台以境外有外汇经营资格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在我国经营外汇业务,但是平台本身在我国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的;

法院案例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应时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外汇的活动。该公司对外宣称,其公司是澳门汇业外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业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总代理商,汇业公司是一家在境外有合法外汇经营资格的公司,应时公司可为国内的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同时收取一定的佣金费用。

被告人曾某坤等人根据应时公司安排,以应时公司代理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业务等,指使应时公司及各分公司的人员通过电话宣传、开设金融投资培训课程讲座等形式宣传投资外汇保证金收益的好处,招揽社会客户投资,以汇业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外汇协议,并向客户提供由应时公司控制、被告人曹某具体负责办理的户名为“王某甲”、“王某乙”等多个“入金”帐户,让客户打入投资外汇保证金款项,后在汇业公司设立的网络交易平台上为客户开设虚拟的外汇交易帐号、密码供客户“交易”。 以5000元港币为按金的买入、卖出为一手交易,应时公司每“代理”一手汇业公司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人民币400至500元不等的佣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应时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陆某轶等人作为原审被告单位非法经营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二:明知服务的平台是未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汇业务而为其工作,一旦平台被法院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即使后勤人员,例如说客服等部门,都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法院案例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刑二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书》审理查明,2008年11月,郭建军授意黄庆华(另案处理)在香港注册成立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中天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内地做广告,与内地客户签订居间合作协议;以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名义,与境内客户签订中天客户交易协议书;通过韦余波(另案处理)搭建网络平台,安装mt4黄金、外汇交易非法软件,在内地开设入金账户,以高额的佣金为诱饵在内地发展代理商,由代理商在内地招揽客户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外汇期货交易。

经查,原审被告人王某在豪格公司工作,任投诉部负责人,具体负责中天黄金、外汇期货业务的投诉业务,其不仅简单受理客户对黄金期货交易系统故障及代理商抄单、刷单等投诉,还负责将投诉内容及时反馈给相关技术部、财务部等,共同协调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且原审被告人王某在到豪格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在郭建军成立的杭州泰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客服工作直到该公司因经营黄金期货生意被注销,王某对郭建军等人经营黄金期货、外汇期货业务及网络技术操作、网络系统维护等均有明确的了解并明确知晓经营黄金期货业务需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原审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经营黄金期货等业务的情况下仍具体负责与黄金期货业务相关的客户投诉工作,主观上共同非法经营的故意明显,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故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情形三:在国内成立公司,之后与境外炒汇平台签订代理协议,取得境外平台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授权,赚取交易佣金,但涉案公司未获得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

法院案例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刑初字第80号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三人合伙,于2011年5月份在开封市成立“未来财富株式会社开封办事处”,利用互联网通过境外交易平台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从中收取客户的盈利佣金及境外交易平台返还的交易佣金。钱某、苗某某、李某于2011年12月2日注册成立了河南保利信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与美国百汇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英国艾福瑞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等十余个境外交易平台在中国的代表处签订代理协议,授权其发展客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收取交易佣金。

河南保利公司成立后经营的业务:发展客户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在我国境内将投资的人民币兑换成美元以“境外培训”或“留学”的名义汇至境外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后由河南保利公司操盘手或客户经理为客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客户盈利后公司抽取利润的10%-30%的佣金,即信息咨询费;另外,每交易一标准手即1000美元,境外交易机构返给公司30美元至50美元不等的交易佣金。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非法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情节严重,依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以非法买卖外汇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苗某某、李某、张某、秦某某非法经营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可知,在国内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不管公司以何种形式出现,不论是否获得国外合法炒汇公司授权代理,都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炒汇诈骗和炒汇非法经营根本的区别在于投资者下的交易单是否真实进入外汇市场进行交易。

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遇到炒汇诈骗,其注定亏损,血本无归;如果遇到炒汇非法经营,其资金一般来说是有保障的,运气好的还能真正通过炒汇获得收益。

二者直接侵害的对象也有所不同,炒汇诈骗针对的是投资者的财物;炒汇非法经营侵犯的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交易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市场,其独特的魅力不断的吸引投资者参与,笔者本人对此也有浓厚的兴趣,让我们共同期待外汇交易在中国放开的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