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人员资格方面
经抽查,你公司2022年1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为17人,2022年12月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17人,但你公司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也未在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七条第四项以及《关于实施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制度建立及执行方面
你公司未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人员培训方面
你公司未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认真整改,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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