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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委托他人购买外汇理财近百万元遭爆仓,受托人被判担责70%丨局外人

04-24 财经资讯
       

界面新闻记者| 冯赛琪

界面新闻编辑|

收益与风险并存,民间委托理财也存在违法行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投资者委托他人进行理财。 他花费近百万元购汇、投资黄金,最终亏损超过70%。 法院判决受托人承担70%的损失责任,投资人本人承担30%的损失责任。

法院称,投资人晓楠(化名)和受托人晓东(化名)是经介绍认识的。 小南口头委托小东投资理财,分两期转账共计95万元。 对于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内容,两者并无具体约定。

小东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平台开设账户,并用投资资金购买外汇、投资黄金。 后来,通过聊天,小南得知自己的钱全部都投资到了外汇上。 对于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肖楠没有再追问。 财务账户一直是小东在操作。 两年投资期间,晓东多次向晓南支付利润,共计20.9万余元。

但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 小东在海外平台的投资账户被清算,身无分文。 除去投资期间获得的收入xm外汇,小南总共损失了74万多元,因此将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虽然没有签署协议,但已形成民间理财委托法律关系。

但由于其外汇投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违反国家法律,故双方合同无效。 法院查明,晓东通过境外平台将晓楠的投资资金投资于黄金。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及其他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而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及其他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小楠作为投资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外汇个人理财,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东作为受托人,实际控制和使用该投资账户,损失也是由其操作造成的。 因此,晓东对资金损失负有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小东、小南按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南投资51.8万余元。

晓东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向小南告知了相关投资状况,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他的操作并没有不当,最终的损失也不是他的错。 如发生投资失败外汇个人理财,小楠作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但二审法院驳回晓东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晓东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委托理财合同无效且无不当。

另外,从两人的聊天记录来看,小南对于小东的外汇投资是完全清楚的。 但作为投资者,他受限于专业知识和能力,无法了解太多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 但法院认为,小楠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确保其从事的交易活动符合国家法律。 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期间,晓东与自有资金共享投资者资金。 他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并实际控制投资账户。 损失是他的操作造成的。 小东对于账户资金损失负有很大的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双方承担的损失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南投资51.8万余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