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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新规,优化真实性审核方式

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优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推动外汇业务办理“越诚信越便利”。推动银行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前提、风险分类为依据、风险报告为补充的全流程外汇展业框架,按客户风险类别采取“越诚信越便利”的差异化业务办理模式,有效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是一体推进便利化与防风险,激励勤勉尽责,明确尽职免责。推动银行提升管理能力,深入发掘自身信息资源,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基础上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依托科技手段精准识别风险,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银行尽职免责,更好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

三是以银行总行为抓手推动改革,落实业务流程再造。推动银行自上而下完善展业流程,从总行到分行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和配套系统建设要求,形成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

以下为原文及说明: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展业内容】银行按本办法开展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系统控制;

(三)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四)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五)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勤勉尽责,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监督检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外汇局有权要求银行报送其履行本办法的情况,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各项文件、资料、数据、信息。

第二章 内部控制

第六条【组织架构】银行应根据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一)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

(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

(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

(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内控制度】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全流程等。

(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三)一致性。在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第八条【信息系统】银行应当根据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

第九条【资料留存】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电子等形式按规定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及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

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

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留存备查。

第十条【保密义务】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章 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一条【客户尽职调查】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

银行出于风险分类管理目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

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户理由不合理;

(二)开办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

(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三条【拒绝情形】客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一)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

(三)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仍无法证实。

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持续尽职调查】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银行在办理外汇业

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一类情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一)合法注册,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

(二)近一年未被人民银行、外汇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三)如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为A类;

(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

(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

(六)外汇局发布或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三类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

(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等;

(二)近一年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

(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

(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二类情形】不属于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类。

第十九条【细化评估标准】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第四章 事中外汇业务审查

第二十一条【审查原则】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分级审查】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

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一类客户审查】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二类客户审查】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开展外汇业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

(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

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类客户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

(一)主动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客户业务关系、交易真实意图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

(二)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移民管理、征信等公开渠道及海外联行、代理银行、外汇业务关联方银行或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信息;

(三)实地查访客户注册地址或实际办公地址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四)通过银行内部共享信息、外部数据库查询、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

(五)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强化审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新业务评估】银行推出和运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外汇合规风险评估,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展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未排除情形】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发现客户拟办外汇业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法规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或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应当拒绝办理。银行拒绝办理的,应当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银行事中审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

第五章 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监测报告】银行应当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以下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九条【制定和优化监测标准】银行应当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并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对其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人工分析识别要求】银行应当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

(一)确认确实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

第三十一条【处置措施】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

(一)提高该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

(二)对该客户后续外汇业务增加强化审查措施;

(三)明确与该客户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获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四)限制与该客户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

(五)合理限制该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

对于暂不能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的异常行为,银行可持续重点监控发生该异常行为的客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为客户开展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但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试行。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思路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这对完善外汇领域监管体制,更好统筹跨境金融服务优化和跨境风险防范提出明确要求。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总结近年来有益经验、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并在部分银行试点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推进商业银行外汇业务流程再造。主要思路包括:

一是优化银行真实性审核方式,推动外汇业务办理“越诚信越便利”。推动银行建立以风险评估为前提、风险分类为依据、风险报告为补充的全流程外汇展业框架,按客户风险类别采取“越诚信越便利”的差异化业务办理模式,有效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二是一体推进便利化与防风险,激励勤勉尽责,明确尽职免责。推动银行提升管理能力,深入发掘自身信息资源,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基础上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效率,依托科技手段精准识别风险,对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明确银行尽职免责,更好激励银行“能干、愿干、敢干”。

三是以银行总行为抓手推动改革,落实业务流程再造。推动银行自上而下完善展业流程,从总行到分行全面落实内控制度和配套系统建设要求,形成统筹金融开放与安全的制度性、系统性安排。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4条。

总则明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监督责任。《办法》适用于依据第三条规定开展外汇业务的银行。银行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组织架构、系统控制等要求的,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开展外汇业务,不受影响。

内部控制方面,涵盖银行开展外汇业务所需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等方面要求。要求银行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外汇展业档案并落实相关保密义务。

事前尽调与客户分类方面,要求银行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落实银行“了解客户”责任。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

事中差异化审查方面,明确一类客户可凭支付指令或其他便利条件办理业务;二类客户按现行政策标准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查;三类客户需根据风险状况接受全部或部分强化审核措施。

事后监测与处置方面,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发现外汇风险交易应上报外汇风险交易报告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明确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范围和报告路径,规范外汇风险交易报告要素。

附则规定法律责任和解释权限等。明确“尽职免责”原则,银行能够证明已勤勉尽责采取外汇展业措施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现在73挪币兑换人民币汇率是多少_今天外汇查询2026/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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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财富网为您提供挪币对人民币汇率最新价格详情。

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找到可以兑换外汇的银行网点,一般银行会有绿色的货币兑换标示,如果不确定可以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兑换自己所需的额度就好。若是兑换外币,国内目前的外汇兑换额度是每人一年最多5万美元或等价外币,若是超过数量,需要办理一些特别的申请手续。

今天2026年3月19日最新汇率一览表:

2026年3月19日挪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汇率计算如下:

根据今日汇价:

不同货币兑换?

不同货币的兑换可以通过以下几种主要途径进行:

1.银行柜台:这是最传统和常见的方式。您可以前往银行的柜台,向工作人员表明兑换需求,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资料。银行会根据当时的汇率为您进行兑换。

2.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许多银行提供在线兑换货币的服务。您只需登录银行账户,选择货币兑换功能,输入兑换金额等相关信息,即可完成操作。

3.外汇交易平台:这类平台专门用于外汇交易和货币兑换。选择正规、受监管的平台至关重要,以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符合的法规性。

4.货币兑换机构:在一些机场、旅游景点或商业中心,有专门的货币兑换机构。它们的汇率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您仔细比较。

货币兑换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是不断变化的,您在进行兑换时的汇率可能与预期不同,从而导致兑换后的货币价值发生变化。

2.手续费风险:不同的兑换途径可能会收取不同程度的手续费,增加兑换成本。

3.信息不对称风险:对市场汇率和相关法规了解不足,可能在兑换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4.交易风险:在外汇交易平台等非正规或不受监管的场所进行兑换,可能面临欺诈、资金损失等风险。

5.法律风险:在某些国或地区,非法的货币兑换活动可能会导致法律问题。

人民币中间价是金融学名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市商的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的报价加权平均得到。

以上汇率数据仅供参考,请以各银行实际交易汇率为准。

一文讲透外商直接投资FDI:新设登记与变更登记实操指南

一家新加坡企业,想在中国上海做电子产品贸易,该直接新设公司还是找家现有公司变更股权?

之前注册的外资公司要扩大经营范围,进行变更登记时与新设流程有什么区别?

在跨境投资中,外商直接投资FDI新设与变更登记是最常遇到的两类情形。

很多外资企业因为分不清这两者的适用场景、流程差异和风险点,走了很多弯路。

今天小奥用直白的语言+实操要点,把这两个事项彻底讲透。

一、先搞懂核心区别,两者差异在于“企业主体是否已存在”

– FDI新设登记

外商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全新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比如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全程从名称核准到领取营业执照都是全新流程。

– FDI变更登记

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股权、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向监管部门申请更新登记信息,流程基于原有企业资质展开。

举个直观例子

新加坡A公司首次进入中国市场,要成立“上海A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这是新设登记;如果A公司后续收购了中国境内已有的B外资公司,要把B公司的股东变更为A公司,这就是变更登记(股权变更)。

FDI变更登记_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_FDI新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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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DI新设登记的实操步骤+核心材料(以独资企业为例)

流程步骤

1. 名称预先核准

先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企业名称,格式一般是“地域+字号+行业+有限公司”(比如“上海XX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确保名称不重复、符合规范。

2. 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方证明、章程、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注册地址证明等材料(现在多数地区支持线上提交)。

3. 领取营业执照

材料审核通过后,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这是核心证件,后续所有手续都需要它)。

4. 后置事项办理

拿到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刻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税务登记、外汇登记(向外汇管理局或银行办理,用于跨境资金进出),如果涉及特殊行业(比如金融、医疗、教育),还需要办理行业许可。

必备材料(缺一不可,建议提前准备原件+复印件)

– 外商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比如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需要经过当地公证+中国使领馆认证,或通过“海牙认证”);

– 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公司章程(外资企业章程需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经营范围等,需投资方签字确认);

– 注册地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明,需确保地址真实可核查);

– 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如果是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需公证认证)。

三、FDI变更登记的实操步骤+核心材料(以股权变更为例)

流程步骤

1. 内部决策程序

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变更决议(比如同意股权变更、修改章程等),这是变更的前提,所有股东需签字确认。

2.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相关变更证明文件(比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3.领取新营业执照

审核通过后,领取更新后的营业执照(如果只是非核心信息变更,可能只换发副本)。

4.同步更新其他证件

根据变更内容,同步办理税务变更、外汇登记变更(比如股权变更涉及跨境资金支付的,需先办外汇备案)、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等。

必备材料(以股权变更为例)

– 变更登记申请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 股东会/董事会变更决议(需全体股东/董事签字确认);

–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 股权转让协议(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确认,协议需明确转让金额、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

– 新旧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境外股东仍需公证认证);

–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核心提醒

1. 境外主体资格证明、公证认证文件、地址证明等必须真实有效,市场监管和外汇部门会核查,虚假材料会直接驳回并影响后续投资;

2. 无论是新设还是股权变更,只要涉及跨境资金进出(比如新设时的出资、变更时的股权转让款支付),必须先办理外汇登记/备案,否则资金无法跨境流转;

3. 如果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比如食品生产、医疗器械、跨境电商),必须先拿到行业许可,再办理新设或变更登记,否则会被驳回。

该选新设还是变更?可以快速看这2点

1. 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需要独立运营主体 → 选新设登记;

2. 已有境内外资企业,仅需调整核心信息(股权、经营范围等) → 选变更登记。

金信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摘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和“保荐机构”)作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和“保荐机构”)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和“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背景

随着公司全球化的业务布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外汇资产较高,2022年海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30%左右。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不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是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

二、公司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主要是指货币互换、双币种存款、远期结售汇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三、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额度及授权有效期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

额度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800

万美元),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风险投资。

四、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

2、流动性风险

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以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3、履约风险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对手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履约风险低。

4、其它风险

开展交易时,如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带来操作风险;若交易合同条款不清晰,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以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风险投机行为。

2、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控制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审慎审查与银行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4、公司财务部将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变动,及时评估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提示风险并执行应急措施。

5、公司内审部将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额度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投入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800万美元),上述交易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由其授权人在额度内,审批公司日常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3年12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对《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议案》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公司已建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金信诺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出国可以带多少人民币现金?出入境限额

旅客出入境携人民币现钞规定

人民币现钞属于我国限制进、出境物品,旅客携带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限额均为2万元,超过2万元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交海关验核。

2013年,深圳罗湖海关共查获旅客超量携带货币进出境案件567宗,查获各类货币现钞折合人民币共计约1.02亿元。

旅客携外币现钞出境规定

根据国家规定,进出境旅客可携带的外币额度则分为3种情况:一是当天进出境超1次携带外币金额折合不超过500美元,二是15天内进出境超一次携带外币金额折合不超过1000美元,三是非以上情况携带外币金额折合不超过5000美元。

普通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时,数额超出等值5000美元的,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并提供最近一次携带外币入境的申报单,或者提供外汇管理局指定的或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海关凭上述单证予以放行。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属于走私行为,将被处以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

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海关予以警告,并且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携巨额出境被截获

购置房产、汽车、手表、金银首饰等大宗商品,也往往有人随身携带巨额现金。

海关缉私部门负责人介绍,如果想让外汇合理合法地出入境,其实是有一套相应的手续需要办理的,海关与外汇机构也针对此问题签订过备忘录。办理的相关费用也并不是很高,至于程序是否繁琐,一般则要视具体银行的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人在明知道有这样的安全通道而不去选择,主要就是为了图省事,才惹来不必要的麻烦。这位负责人说,当然也有些旅客确实是对货币通关规定不甚了解,才会造成巨额现金过境被截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