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2016 年6 月15 日
(二) 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1 号金山宾馆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如有)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有权出席本公司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 亿股(其中A股73.05 亿股,H 股34.95 亿股)。本公司并无任何股东(「股东」)有权出席会议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第13.40 条所载须放弃表决赞成会议上的任何决议案,亦没有股东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就会议上的任何决议案放弃表决权。
会议情况如下:
1.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7
其中:A 股股东25
H 股股东2
2. 2.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944,722,197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5,490,322,876
H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3,454,399,321
3.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目占公司有表决
4.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2.8215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50.8363
H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31.9852
(四) 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治卿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董事会在任董事12 人,出席10 人,董事长王治卿先生,副董事长吴海君先生、高金平先生,执行董事叶国华先生、金强先生、郭晓军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蔡廷基先生、张逸民先生、刘运宏先生、杜伟峰先生出席了会议,非执行董事雷典武先生、莫正林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 监事会在任监事6 人,出席5 人,监事会主席匡玉祥先生,监事左强先生、李晓霞女士,独立监事郑云瑞先生、潘飞先生出席了会议,监事翟亚林先生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剑波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逐项审议第1 项至第6 项的普通决议案及第7 项的特别决议案。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本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注票数比例(%)注
A 股5,489,610,97699.9872702,9000.0128
H 股1,163,999,64699.9770268,0000.0230
普通股合计: 6,653,610,62299.9854970,9000.0146
注:
根据本公司章程第九十条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赞成比例指该类股东赞成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类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赞成股数+反对股数)的比例。(下同)
反对比例指该类股东反对的股数占出席会议的该类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即:赞成股数+反对股数)的比例。(下同)
2. 议案名称:本公司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89,658,976 99.9881654,9000.0119
H 股1,163,971,746 99.9763275,7000.0237
普通股合计: 6,653,630,722 99.9860 930,6000.0140
3. 议案名称:本公司2015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89,658,976 99.9881654,9000.0119
H 股1,163,414,246 99.9237888,9000.0763
普通股合计: 6,653,073,222 99.97681,543,800 0.0232
4. 议案名称: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90,038,576 99.9950274,8000.0050
H 股1,165,906,080 99.9587481,4660.0413
普通股合计: 6,655,944,656 99.9886756,2660.0114
5. 议案名称:本公司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89,658,976 99.9881654,4000.0119
H 股1,165,034,389 99.90481,110,1570.0952
普通股合计: 6,654,693,365 99.97351,764,5570.0265
6. 议案名称: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为本公司2016 年度境内审计师及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6 年度境外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90,093,576 99.9960219,8000.0040
H 股1,166,402,946 99.9908106,9000.0092
普通股合计: 6,656,496,52299.9951326,7000.0049
7. 议案名称:本公司董事会提呈之本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正案,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负责处理因修订所需的各项有关申请、报批、披露、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5,489,658,97699.9881654,4000.0119
H 股1,165,644,44699.9452639,0000.0548
普通股合计: 6,655,303,42299.98061,293,4000.0194
(二) 涉及重大事项,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股份的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赞成反对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 本公司2015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30,038,57699.0935274,8000.9065
(三) 关於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1 项至第6 项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7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公司委任本公司2015 年度的境外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议的点票监察员,监察了整个表决的点票过程。本公司已按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投票指示如实行事。
三、 对本公司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之H 股末期股利派发的说明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以人民币计价向股东宣派股利。A 股之股利以人民币支付,H 股之股利则以港币支付。
就向本公司H 股股东支付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止年度的股利(「末期股利」)而言,於2016 年6 月15 日(星期三)决议通过宣派末期股利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人民币兑换港币汇率中间价的平均值为港币100 元兑人民币84.417 元。因此本公司向本公司H 股股东派发末期股利每股为港币0.118 元(含税)。
本公司将向其於2016 年6 月29 日(星期三)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之股东派发末期股利。本公司将於2016 年6 月24 日(星期五)至2016 年6 月29日(星期三)止期间(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确认获发末期股利之权利。所有填妥之H 股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之股票,必须於2016 年6月23 日(星期四)下午4 时30 分或之前交回本公司之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号铺进行登记。
有关派发末期股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於2016 年4月27 日刊载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的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或发给本公司H 股股东日期为2016 年4 月27 日的通函。
(二)本公司将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香港的付款代理人(「付款代理人」),并会将已宣派的H 股之末期股利支付予付款代理人,以待支付本公司H 股股东。付款代理人将於2016 年7 月15 日(星期五)或左右将H 股之末期股利支付予於2016 年6月29 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H 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并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於当日将有关股利寄发。
(三)对於投资本公司H 股股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H股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之末期股利将以人民币支付。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净日、末期股利派发日及其他安排与本公司H 股股东一致。
有关A 股2015 年度股利的派发方法将另行公告。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巍律师、徐启飞律师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会议经本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高巍律师、徐启飞律师见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公司印章的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