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对外开放新形势,更好满足境内居民经常项目外汇实际需求,便利和规范居民个人向银行购汇,打击非法外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境内居民经常项目实施限制。 调整项目项下购汇政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7月11日发布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提高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指导限额根据《2002年汇发[2002]68号文》(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购汇指导限额调整如下:
(一)实际出境活动购汇指导限额(注:不含边境旅行):居民个人因出境旅游、朝圣、探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就业、出境结算、国际交流、出国培训、其他留学、境外劳务派遣等需要购买外汇时,如果签证上注明的离境时间不足半年个人购买外汇规定,每人可购买等值的外汇每次从银行提取外汇3000美元; 出境时间超过半年((含半年))的,每人每次可到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
(二)无实际出境行为购汇指导限额:居民个人未出境,因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援助、境外邮购等需要购汇时等,购汇指导限额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次行程等值3000美元。
(三)取消《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4岁以下(含14岁)儿童购汇指导限额不再减半,按上述指导限额全额付汇。
(二)居民个人出境前购汇金额低于上述指导限额的,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售汇; 居民个人购汇金额超过上述指导限额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分析。 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
三、未设立外汇局的地区,由上级地区外汇局对本地区具有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进行审核。 根据评估结果,符合条件的银行可授权外汇局代理办理超出指导限额的外汇交易。 外汇购买受到审查。 各分行应在正式授权后1个月内将授权银行名单报总局备案。
四、扩大自费留学外汇供给范围,《细则》中自费留学购汇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供汇范围由预科及以上(含预科)学生扩大到全体出国留学人员。
(二)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凭所需证明材料向银行购汇,用于支付学费、生活费。 银行售汇时,对能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且每学年购汇金额在等值2万美元(含2万美元)以下的,可办理结汇。按照证明材料上所列数量销售; 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经外汇局审核后个人购买外汇规定,银行凭外汇局批准文件售汇。 对无法提供学费、生活费证明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指导限额办理售汇。
5.对前往邻国边境地区的个人居民售汇。 居民个人前往周边国家边境地区,购汇指导限额为每人每天等值100美元(含),每人每次购汇最高限额为等值500美元(包括的)。
6.修改出境旅游购汇管理规定。
(一)居民个人在银行购汇出境旅游的,其购汇指示性限额不再包含旅行社收取的团体费用。 旅行社可以向银行购汇以支付旅游费用。
(二)简化《细则》中出境旅游购汇所需的证明材料。 个人居民须持有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持团体签证者可持有旅行社盖章的团体签证复印件)、身份证或凭户口簿到银行购汇。
七、持有多次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居民个人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购汇指导限额向银行购汇,但两次购汇的时间间隔不得小于30天。
八、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境外消费或支出,包括超出购汇指导限额的部分,在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前提下xm外汇,允许办理购汇手续回国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有境内银行发行的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可以用自有外汇或发卡银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明细、身份证或户口本偿还境外透支的外汇垫款。 。 到发卡银行购汇还款需携带证明文件。
(二)无法提供外汇保证金申请外币信用卡的居民个人,允许在出境前用自己的人民币存款作为保证金开立外币信用卡。
(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用卡在境外消费、消费的居民个人,其经常性外汇支出,如缴纳自费出国留学学费、境外医疗费用等,可陪同境外消费或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外汇局核实真实性后,持外汇局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四)居民个人回国后复购汇的核销方式为系统自动核销。
九、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使用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由于目前系统正在调整,本通知中的信用卡项下结售汇业务暂不纳入系统运行。 具体纳入系统时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
信用卡项下购汇业务未纳入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前,各售汇银行应在10天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本行上月信用卡项下购汇情况。每个月初的工作日。
十、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事项,仍按《细则》的规定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分行和外资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9月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