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北京分局《关于贯彻执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财经资讯 11 月 18, 2023

京政发[1980]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移交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分局印发的《外汇券》》

关于《关于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革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关于实施《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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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外汇券》的通知

关于《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

(80)精中会字010号

市人民政府:

国家外汇管理局(80)汇综字299号《关于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的通知》指出:“为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和流通。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98号、国发[1980]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关于国家计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行“外汇券”的请示,银行决定自即日起发行“外汇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中国银行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内部规定以及公示提纲也已下发,现将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及意见通知如下:

一、外汇券发放后,本市原收汇单位应立即停止直接收汇。 同时,希望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市场管理。 一经发现外汇券黑市交易,应坚决取缔。 各单位要严防所领外汇凭证被转让、仲裁; 对于经常领取外汇凭证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做好管理。

2、关于外币兑换积分业务问题。

目前全市共有外币兑换点25个。 在我国银行机构很少的情况下,这种代理形式对于方便外宾、增加外汇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利于外汇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加速外汇业务的发展。外汇资金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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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在兑换点收取的外币和支票必须在次日或次日送到银行),不利于节省人力(在兑换点收取的外币必须由银行检查一次)减一)。 外汇券发行后,一些单位不仅通过兑换点办理外汇券的兑换,还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方式收取外汇券,很容易产生漏洞。 因此,我们的意见是:中国银行应逐步增设机构,直接办理各类外汇业务。 目前情况下,所有原兑换点均可办理外汇券兑换,但不办理退款。 对于少数确实需要办理退款的人员,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将​​派员前往兑换点办理。 未来,兑换积分将逐步退出,由中国银行设立的机构取代。 今后,对于新建外贸中心、接待外宾宾馆等外宾集中单位,中国银行应提前安排机构办公地点,方便开展外汇业务。

三、根据《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关于外汇券使用范围的规定,我们对本市外汇券使用范围的意见是:

(一)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费用由我方承担的除外)进入旅行社、商店、商品专柜、旅馆、餐厅、会所(如北京饭店、前门饭店等)、民族饭店、华侨大厦、北纬饭店、襄阳二院、体育学院招待所、首都国际机场宾馆、国际俱乐部、北京友谊服务公司、北京文物商店、故宫外宾服务部、工艺品信托商店、北京工艺美术服务部、友谊商店、天坛燕山字画商店、建华皮衣服装店、茂龙商店、语言学院友谊商店、八达岭旅游用品市纺织局营业部、北京饭店外宾服务柜台等,以及亭鹏博物馆、中国图画学会、外文书店、友谊食品店、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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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使用外汇券在故宫、颐和园管理处、八达岭管理处、首都国际机场进口物品托运点购买物品或缴纳费用。 确定哪些单位必须对短期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领取外汇券,由市有关局等单位提出建议,报我局批准。

(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须缴纳直达香港、澳门的火车票以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缴纳国内及澳门往返费用。国际机票、托运行李、物品费用,并支付国际电信和托运费用。 国际套餐需使用外汇券支付外币保险费。

(三)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到规定范围外需要凭外汇凭证的单位购买商品或者缴纳费用。 可以用外汇券或人民币支付。 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缴外汇券。

四、关于《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规定第一条提到的“优惠证明”的开具,我们的意见是:所属单位相关人员需开具“优惠证明”到市、县、局。 持证人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经区、县、局审核同意后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 市直属单位由持证人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并直接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领取。 驻京中央单位党派不在本市的,须向总机构业务部门取得所需的《优待证明》; 如果党属在本市,则须向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取得所需的“优待证明”。

五、经国家批准享受外汇留成的单位收取的外汇券,应及时到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办理结汇,或暂时存入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外汇券账户”。中国银行为了加强外汇券管理,加快资金周转,便利单位资金支付,建议不享受外汇留成的单位将收取的外汇券报送外汇管理部门。单位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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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征收账户时,单位不得私自保管、转让、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私自兑换人民币,或者为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违规者将按套利行为受到处罚。

上述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市直单位。

附录:

一、中国银行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

2、《中国银行外汇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内部规定

三、宣传大纲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

1980 年 3 月 21 日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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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2、外汇券面额分为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0分、10分七种。 与人民币等值,不可挂失。

3、外汇券只能在中国境内指定区域使用。

短期来华外国人、华侨、短期回国的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机构、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必须使用外汇券购买物品或支付以下范围内的费用时。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旅行社、联谊商店、船运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会所;

(3)支付直达香港、澳门的火车票、船票以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4)支付国内、国际航线机票、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5)支付国际电讯、寄送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批准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领取外汇券的单位。

4.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金、可即时支付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汇入汇款等的上述人员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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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兑换点可兑换成外汇券。 中国银行(或兑换点)兑换外汇券时,应当向客户开具“兑换凭证”。

5、凭兑换者本人的《兑换凭证》,可将兑换者持有的外汇凭证转至中国银行办理人民币专项存款、外币存款的划转、兑换回外汇,或进行或六个月内汇往海外。

六、外汇券兑换人民币的,中国银行应凭《兑换券》按票面金额支付等值人民币,并在《兑换券》上签注。 除短期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所兑换出的人民币出境时可凭原《兑换凭证》兑换回外汇,不得再兑换成外汇。为其他人和机构换回外汇。

七、外汇凭证不得私自买卖,严禁投机、伪造。 违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处罚。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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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

内部规定

(不对外公布,供内部控制)

一、向来华外国专家、友好人士、留学生领取外汇券的办法

1、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应聘或受邀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友好人士、来华留学生、实习生到当地友谊商店、船运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门、文物商店购买商品,并付款酒店住宿费、国内机票费、国际电信费可以人民币支付,但须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优惠证明》。 该优惠凭证将由持证人到就近的中国银行领取后签发。 持证人出境后,由其所在单位收回并支付给原发证银行。

上述人员乘坐航班前往境外或者直达港澳地区的火车、轮船,托运国际包裹,以及在外贸中心、进口商品柜台购买商品,应当缴纳外汇券。

2、《优待证》仅发给我单位以人民币支付工资或生活费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友好人士(含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属)、留学生、实习生。

对外国企业按合同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资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实习生,不予颁发“优待证”。

二、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领取外汇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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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在《外汇券管理暂行办法》第3点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如餐馆、信托商店、旅游场所等购买商品或缴纳费用接待外宾的、工厂报亭等,乘坐国内火车、轮船、汽车,以及购买国内火车票和国际交通车票、火车餐食和托运行李及物品,都可以用外汇券或人民币支付。 有关单位不得强行收取外汇券。

4、我境内单位邀请的外宾、华侨、港澳同胞如入住指定领取外汇券的宾馆、饭店,费用由我方承担的,可凭介绍信以人民币支付从单位。

境内单位在友谊商店为外宾购买礼品时,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并经当地外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人民币支付。

三、中国公民外汇券兑换和使用办法

5.中国公民如欲将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保留的外汇(不包括境外汇款)兑换成外汇券,或将外汇券兑换成人民币,​​可以接受,但“境外汇款材料”不会发出供应单”。

六、中国公民如需将上述兑换券转为外币存款或汇往境外,须提供《兑换券》原件(不受六个月期限限制)及相关文件。 中国银行审核符合规定后,按当日结售汇价格兑换,并在《兑换凭证》上注明金额。

七、持有外汇券的中国公民,须出示用人单位介绍信和《兑换凭证》,方可在指定领取外汇券的商店、柜台购买商品。 商店应在“兑换凭证”上注明购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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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境内单位外汇券领取管理办法

八、所有经国家批准并有权留存的外汇券(以下简称留存单位)应及时到中国银行办理结汇,或暂时存入本人的“外汇券账户”。中国银行。 留存外汇须在收到的外汇券结清后才能计算。

九、“外汇优惠券账户”不计息。 存款人可向开户银行领取支票簿,通过中国银行办理结算。 所签发的支票必须注明收款人,且不得转让或提取现金。

十、留存单位将“外汇券账户”内部分或全部余额转入其他外币存款的,必须说明理由,经中国银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办理时,银行会计算当日的结售汇价格。

十一、指定领取外汇券的单位,为方便兑换,可先向当地中国银行借用适量小面额追加外汇券,外汇券到期后立即返还。已收到。

十二、不享受外汇留成的单位必须及时将收到的外汇券出售给中国银行。 不得私自保管、转让、私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兑换人民币或者为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违规者将作为套利受到惩罚。

十三、任何单位收到外汇券时,必须向客户开具《外汇券专用发票》,或在发票金额栏注明“外汇券”字样。

14、没有中国银行地区的单位,如果收到外汇券,不享受外汇保留的单位可以将其送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兑换处兑换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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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兑换点将所兑换的外汇券按兑换外币处理,并按兑换外币进行核算。

保留为单位收入的外汇券应送至省会中国银行结汇,或存入“外汇券账户”。

十五、外汇券以焦为最小单位发行,焦以下小数为人民币辅助货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中国银行办理外汇收入结算或在指定兑换点兑换成人民币,​​应以等值人民币支付外汇券,银行不予扣除费用。

十七、外汇凭证签发前三个月内,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外汇兑换的,原兑换商或机构如有需要,可凭《兑换凭证》到中国银行兑换外汇凭证。 中国银行以人民币支付等值外汇券,注销原《兑换凭证》,并按原兑换日期换发新的《兑换凭证》。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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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大纲

一、关于发放外汇券的用途。 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和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发展,海外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数量成倍增长,酒店、商店等专门服务部门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为他们提供服务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为了让他们在这些地方购买物品、缴纳费用更加方便,他们与国内居民有所不同; 同时,不允许在这些地方使用外币,并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加强外汇管理。 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券”作为人民币的替代品,可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外汇券发行后,目前接受外币的商店和其他服务部门不再允许使用外币标价哪些银行可以兑外汇,而是使用人民币标价并收取外汇券,以维护人民币的统一。

2、外汇券的发行是否会在国内创造两种货币?

外汇券只能用于购买一定范围内人民币无法购买的稀缺商品,或者需要用外汇支付的费用。 因此,它与人民币不同。 它只是在指定范围内使用的人民币凭证。 它是含有外汇价值的人民币凭证。 与我国现在使用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旅行支票和人民币特种支票相同。 同性质的银行支付凭证不是另一种货币。

3、外汇券只能在指定区域使用。 外宾购买商品时,是否会造成必须同时使用外汇券和人民币的不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哪些银行可以兑外汇,我们采取了两个办法。第一,给一些外宾经常去的商店、餐馆等场所配备更多的品种,让外宾尽可能在这些地方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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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直接领取外汇券; 其次,一些较有名气或较大的指定范围外的国有商店、餐馆等也可以接受外汇券,尽量避免外宾携带两种券。

4、长期在华工作、学习的专家、留学生,其工资和生活费均以人民币计算。 使用外汇券后,如果没有外汇券去友谊商店购买商品怎么办?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已为其所在单位印发了一份免收外汇券的“优惠凭证”。 他们可以凭这张“优惠券”在友谊商店、工艺品服务部门、文物商店购买物品,支付酒店、餐厅、会所、国内机票和超重行李运费以及国际电信费等,可以用人民币支付。 但乘坐飞机前往境外或直达港澳的火车、寄送国际包裹、在外贸中心、进口商品专柜采购商品时,该“优惠凭证”无效。

5、外汇券的最小单位是角,没有分。 决定用人民币分来找零。

六、发放外汇券,为外宾、游客兑换外汇带来便利。 因为目前外国游客、华侨、港澳同胞入境时必须将携带的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出境时必须将剩余的人民币兑换回外币。 手续复杂,等待时间长,十分不便。 实行外汇券后,由于外汇券面额较大,入境时可以缩短兑换时间。 出境时如来不及兑换外币,剩余的外汇券可自由带出境,回国时可带回使用。

七、外汇券开具后,人民币旅行支票和人民币特种旅行支票仍可在友谊商店、宾馆等需要领取外汇券的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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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外汇券的兑换点,目前集中在中国银行。 除中国银行委托的少数人民银行外,大多数人民银行不办理外汇券兑换业务。 未来,他们将根据需要逐步拓展交易所业务。 观点。 因此,来华游客应首先在有中国银行的城市兑换外汇券。 中国银行目前在国内拥有70多家分行,分布于大中城市。 来华游客兑换外汇券比较方便。

九、短期来华的外国人以及短期回国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如需在入境前不久用自由外汇兑换人民币开具外汇券,可以用外汇券兑换吗? 外汇兑换券签发前三个月可以兑换吗? 原兑换人本人当月内(即1980年1月1日后)免费兑换人民币需要使用外汇凭证的,可凭原《兑换凭证》到中国银行兑换今年六月底之前。 外汇优惠券。

10、外汇券有7种面值:100元、50元、10元、5元、1元、50元、10元。 4月1日,先发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一毛五种面额; 一百元五分,发行时公布。

11、外汇券是新形势下的新事物。 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 目前的管理方法可能还不够完善。 因此,我们希望国内外人士予以关注,并欢迎提出建设性意见。 ,使这项工作能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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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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