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上海首例诈骗购汇案在浦东新区法院二院开庭审理。 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等五名被告人,串谋提前在本市注册多家公司,编造转口贸易背景,使用伪造、虚构的转口贸易单证等材料。 向银行申请购汇业务,在境内以人民币购买美元并转移至境外,然后在境外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赚取境内外人民币汇率差额,从而非法获利。 截至案发,该团伙已累计骗取外汇28笔,金额达2.12亿美元,非法获利1370万余元。
据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在上海实际控制着十几家公司上海骗购外汇案判决书,还在香港注册了5家离岸公司。 骗取外汇的方法是:首先选择两家离岸公司作为上下游公司,一家上海公司作为转口贸易公司,然后从他人处购买正本海运提单上海骗购外汇案判决书,伪造购销合同、形式发票,等,然后向银行申请外汇。 外汇到账后,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境外离岸公司账户,用美元购汇和人民币,最后用另一套转口贸易资料将人民币转走。
由于案件复杂,为解决定性争议,浦东检察院负责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前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与其探讨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认为,被告使用伪造、变造的交易单证、虚构转口贸易、向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对外付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交易应当有真实、合法的依据”、第十四条“凭有效单证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金融机构购汇”从事结售汇业务”等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违规向境外转移外汇,或者以欺骗手段向境外转移境内资金”、第四十条“使用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的规定,开展结售汇业务”、“金融机构骗购汇等非法套利活动”,均属于骗购汇、逃汇行为。
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五名被告人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国家外汇,或者明知是提供人民币资金用于骗购外汇,其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行为的规定》。兑换、逃汇和 根据《关于非法购汇罪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骗购外汇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检察院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该市检察院共办理刑事案件63起、64人,涉及跨境贸易诈骗、逃汇等与自贸区改革相关的刑事案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庭庭长肖凯表示,去年以来,上海检察院发布《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梳理本市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值得关注的案件中新的违法犯罪情况。 并提出检察机关的对策建议。
当前,涉汇案件不断增多,查处难度加大。 为解决这一问题,上海检察机关将与有关方面探讨新外汇管理制度下逃汇罪、骗购外汇罪等外汇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并论证自由贸易犯罪的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 对全区走私外汇案件进行研究并提出办案指导意见,最终制定涉汇犯罪相关法律适用指导意见。
“作为本市第一例逃汇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新形势下外汇犯罪法律适用进行研判,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 ” 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先全认为,骗购外汇犯罪分子造成的社会危害是有目共睹的。 他在炒汇谋取暴利的同时,也为他人实施走私、洗钱、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