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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

05-06 财经资讯
       

一、主要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250号)。

(三)《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年第 3号)。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 10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07]1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十)其他相关法规。

二、申请材料

(一)境外汇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将资金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仅限资本金账户和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需将保证金作为交易款项划至境内接收方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土地竞标保证金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产权交易保证金应提交相关交易所出具的成交确认文件)。

(二)境内划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因交易成功或未成功将资金划回原账户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2.证明交易成功或者未成功需将保证金划回原账户的真实合法材料。

三、办理原则

(一)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境内原币划转的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三)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外汇交易保证金计算器外汇交易保证金计算器,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