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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01-31 财经资讯
       

为了加强对共同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并标准化了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起草了“互惠管理的临时措施” 。请传递以下反馈:

首先,将意见发送至:liang_ling@circ.gov.cn。

2。通过信函::中国北京Xicheng区的开发与改革局市场分析办公室发表意见(邮政编码:100033),请指出“解决管理措施的解决意见”一词对于信封上的共同保险组织。本质

3。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19通过传真。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5月20日。

共同保险组织管理的临时措施(意见草案)

第1章一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并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行为,这种临时方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和“农业的保险法”制定的保险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2条[定义]这些措施中提到的相互保险是指那些有同质风险保证的人通过建立合同并支付保费来组成共同援助基金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应承担保险活动,以支付保险款项,当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或合同的年龄和期间。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共同保险组织是指根据平等和自愿和民主管理的基础,它通过共同的援助和合作为其成员提供保险服务,包括共同的保险公司,与农业相关的保险组织等。形式。

第3条[监督]中国保险监督和行政委员会(以下称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授权,对共同保险组织进行统一监督。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调度机构在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范围内行使共同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职能。

第4条[业务原则]共同保险组织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并且不得与协会章程无关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建立

第5条[建立]共同保险组织应由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批准,并根据法律注册。

第6条[组织名称]必须以共同保险组织的名义获得“互助”或“互助”的名称。

第7条[建立条件]建立共同保险公司应有以下条件:

(1)符合这些措施规定的主要倡议和一般倡议。其中,主要倡议负责投资初始运营基金。通常,在公司成立后建立公司后,会员资格将成为会员。通常,不少于1,000名成员。

(2)最初的运营基金不少于2亿元。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这些措施的结社章程。

(4)其他条件应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保险公司制定标准实施。

第8条[建立条件]建立与农业相关的相互保险组织应有以下条件:

(1)一般而言,国家组织的成员人数不少于1,000,省级少于500个,在市政级别及以下的国家成员人数不少于100;

(2)国家组织的初始运营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省级组织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而市政级别和低于组织的组织不少于50万元。

(3)应在主管当局或农业,林业等地方政府的领导人的支持下进行农业共同保险组织的准备。

(4)农业共同保险组织应申请相关州部门,根据法律申请注册。

(5)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主管和高级经理;

(6)有声音组织和管理系统;

(7)与业务业务相关的运营场所和其他设施;

(8)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9条[初始运营基金]初始运营基金的来源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合法的,并且以真实资金的形式注入。

在弥补开放费用之前,您不得向初始运营资金提供利息。当盈余储备金达到初始运营资金的数量时,会员(代表)会议将被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投票和批准,并且可以分期付款的初始运营基金的负责人。

第10条[会员资格倡议]共同保险公司的主要倡议应是合法人员机构,并有能力继续贡献。资格要求基于保险法的主要股东条件和保险公司的股票管理法规。

第11条[建立程序]共同保险组织的建立程序以及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成立保险公司的一般法规。

第12条[高管]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保险法”和相关法规实施共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农业共同保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

第三章成员

第13条[成员资格]共同保险组织的成员是承认并遵守共同保险组织宪法并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第14条[会员权利]共同保险组织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会议,并享受投票权,投票权,当选权和参加组织的民主管理权;

(2)根据会议的法规或成员(代表)共享盈余的权利;

(3)享受组织根据合同提供的权利和相关服务;

(4)批评和监督组织组织的权利;

(5)审查组织章程的权利,股东大会的记录,董事会的解决方案(理性),监事会的解决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目权;

(6)宪章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5条[会员义务]共同保险组织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观察组织章程;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和董(配给)的决议;

(3)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该组织仅限于保险费;

(4)不要滥用会员或其他成员的利益;

(5)宪章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16条[会员资格终止]如果以下情况之一,会员资格将自动终止:

(1)终止保险合同;

(2)发生结合条款中规定的原因。

第4章组织

第17条[大会]共同保险组织应设立成员(代表)会议,以决定保险组织的主要事项。会员(代表)会议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组织,该组织采用了一个人和一票的投票方法。

除了组织章程的其他规定外,会员资格的权力和组织程序(代表)会议还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股东大会的规定。

第18条[成员会议持有]总(代表)会议的选举或决议应超过一半以上的成员或会议成员代表的投票权;资金的本金和权益,盈余分配以及保险金额应通过参加会议的投票权总数的三个以上。

第19条[协会章程]共同保险组织的宪法应包括以下事项:

(1)姓名和居住;

(2)Teminar,业务范围和业务领域;

(3)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4)组织及其方法,权力,任期和讨论规则;

(5)使用条件和初始运营基金的饲养方法;

(6)财务管理系统和剩余分配方法;

(7)当重大保险事故导致难以支付困难时,风险控制机制的风险机制;

(8)宪章的修改程序;

(9)讨论和清算方法;

(10)协会条款中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20条[Dong and Mensiperisory Board]共同保险组织应建立Dong(理性)和监督委员会。 Dong(LI)是省级或更高级别的共同保险组织,应建立外部专家Dong(LI)的系统。

除了协会章程外,共同保险组织和监督委员会的董(理性)和监督委员会适用于联合股票的董事会和主管,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公司。

第21条[通知义务]共同保险组织举行了会议(代表)会议和Dong(推理)会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应提前通知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7,保险监督和管理机构应参加会议。

成员(代表)会议,Dong(定期)决定应在会议结束后7天内向中国保险监督协会报告记录。

第22条[分支机构]共同保险组织可以申请建立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共同保险组织还可以通过提供初始运营资金或再保险支持并实施统一管理来申请经营类似业务的共同保险组织。特定的建立条件和方法应由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单独规定。

第5章业务规则

第23条[管理范围]根据法律,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批准了共同保险组织的业务范围。其中,农业共同保险组织应遵守会员系统和封闭原则,并在批准的业务领域或特定风险群体中开展共同保险业务。

第24条[内部治理]共同保险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并根据协会章程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系统。

第25条[储备小米]共同保险组织应根据保证成员的利益和Circ的相关规定的原则来评估保险责任储备金。

第26条[保险条款和费率]共同保险组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由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条例实施。保险产品设计应反映相互保险的特征。

第27条[使用基金]共同保险组织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资本运营。其中,将资金用于农业共同保险组织仅限于以下表格:

(1)银行存款;

(2)由国家债券和其他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认可的低风险固定收入产品;

(3)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渠道。

第28条[风险控制]共同保险组织应谨慎管理,严格管理的风险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保险共享业务,并为重大风险事故制定计划。

第29条[财务管理]共同保险组织应按照公司会计标准进行会计会计,并建立符合互助系统特征的财务管理系统。

第30条[信息披露]共同保险组织应建立适合共同保险组织运营特征的信息披露系统,以确保成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作为保险消费者和共同组织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信息,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偿付能力信息,主要关联交易信息和主要问题。

第31条[内部监督]共同保险组织应建立合理的监督和审计系统。监督和审计情况应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共同保险公司和国家农业相关的共同保险组织应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如果高管离开办公室,则应将他们进行审核。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2条[监督的原则和目的]保险监管机构根据审慎监督的要求对共同保险组织进行持续而动态的监督。

第33条[监督表]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对共同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采用了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组合。

第34条[监督内容]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对共同保险组织的监督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根据法律批准或向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批准或报告该组织的建立;

(2)董(理性),主管和高级经理是否得到办公室资格的批准;

(3)初始运营基金和所有储量是否真实且足够;

(4)内部控制系统和公司治理是否符合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要求;

(5)偿付能力是否足够;

(6)使用资金是否合法;

(7)信息披露是否足够;

(8)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是否合法,报告,报告,文件,材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9)是否将根据法规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提交批准或提交保险费;

(10)是否需要根据法规进行报告其他事项;

(11)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35条[以下要求提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法规实施相互保险组织的合并,保险监管委员会还有其他法规。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共同保险组织应及时向会员警告,并在两个月内举行成员(代表)会议,以确定偿付能力的提高。

第36条[文件提供和定期报告]共同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报告,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性报告和其他报告,报告,文件和特殊信息;共同保险组织应及时向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报告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第7章

第37条:对于未能在这些措施中执行所有操作的情况下,应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

第38条应从2014年开始实施这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