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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详解

01-12 财经资讯
       

1、可转换债券的定义

可转换债券是指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者价格将其转换为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也称为可转债。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债券,可以在特定时间和特定条件下转换为普通股。可转债兼具债务性和期权性的特点。

由公司发行的包含转换功能的债券。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转股价格将本次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功能是公司发行的债券的义务。可转债的优点是普通股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

2、可转债的特点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债务性质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明确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并收取本金和利息。

2、股权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为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为股票后,原来的债券持有人从债券持有人转变为公司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股利分配。这也是确定的。它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公司的资本结构。

3. 可兑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约定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股权转换是投资者享有的普通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至偿债期满收回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换取现金。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的升值潜力,可以在宽限期结束后立即行使转股,按照预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由于其可转换性,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可以通过发行可转债来降低融资成本。

可转债持有人还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强制赎回债券。

可转债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 1996年,中国政府决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试点。 1997年颁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可转债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点。一方面,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转股,承担可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可转债的发行人可以选择是否执行赎回条款,并且必须支付比不执行赎回条款更多的费用。具有赎回条款的可转换债券的利率较高。双重期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重要的财务特征。它的存在将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和收益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此功能可用于对冲股票并获得更多确定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