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全国证券期货“防非宣传月”(2023.5):投资理财不受骗,警惕这些案例事件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泛滥、混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各方面宣传教育,做好源头防控。2023年5月是第四个全国打击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本次活动主题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抵制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减少投资者受骗”,宣传口号为“投资理财不上当,明确资质是关键”。
本期我们整理了一些投资理财中常见的诈骗案例:
1)违规推介股票、基金、期货;
指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股票、期货违规推介”是指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有偿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咨询服务的活动。“股票、基金、期货违规推介”的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①利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方式推介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是指创建、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直播间、发布短视频,以主持人、主播、博主、圈层负责人等名义直接或者间接推介股票、基金、期货的行为。
②通过微博、微信推荐股票、基金、期货。主要是指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工具,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直接或间接推荐股票、基金、期货的行为。
③股票、基金、期货推介软件。主要是指销售或提供股票、基金、期货推介软件,提供投资分析意见、选择建议、买卖时机建议,预测股票、基金、期货价格走势等。
④股票、基金、期货的培训推介。主要是指通过推广“财务管理”、“投资者教育”、“金融教育”、“炒股”、“买基金”等课程,举办投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股票、基金、期货。
根据《基金法》相关规定,“非法推介基金(募集)”行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基金服务业务;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非法推介股票”行为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非法推介期货”行为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2)私募基金违反法律、法规的;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代客理财 外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类似名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业务范围中标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私募基金受托管理的特征。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实施下列行为:
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通知、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过设置了特定对象识别程序的官方网站、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的除外。
3)场外融资;
指以高于投资者交纳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投资者借出资金,组织投资者用借入的资金和保证金在特定的证券、期货账户中买卖股票、期货,并收取利息、费用或利润分成的行为。主要行为模式包括:
①系统分仓模式。主要是指资金配置中介机构采用账户分仓制度,将证券期货账户拆分为若干个虚拟的交易子账户,提供给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资金配置交易。
②借贷账户模式。主要是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提供其自有的或者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供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交易。
③虚拟保证金交易模式。主要是指保证金交易中介机构利用虚拟的股票、期货交易系统组织投资者进行股票、期货保证金交易,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和资金并不实际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④点买融资模式。主要是指点买方(即资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货交易策略,投资者(即资金提供方)提供融资资金和证券、期货账户,经融资中介机构撮合后,双方进行股票、期货融资交易,并按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条例》相关规定,从事“场外融资”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行为模式①②④);从事虚拟融资涉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行为模式③)。
4)股市黑嘴;
指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股票价格或者交易量,甚至操纵市场,获取非法利益的组织和个人。行为模式主要包括:
①编造、传播虚假证券信息。主要是指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②误导交易。主要是指通过传播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谋取关联利益。
③抢帽子交易。主要是指公开对证券及其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以及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相悖的证券交易的行为。
④利用信息操纵: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节奏,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谋取关联利益。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行为涉嫌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行为模式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模式②③④)等。
5)非法发行股票;
根据国家规定,股票公开发行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网络、短信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
非法股票发行行为主要有四种形式,包括:
①虚构公司将在境内外上市、证券发行已获核准等虚假消息,欺骗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者私自签署转让协议、认购协议;
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外国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等名义,非法向公众买卖或者代理卖出未上市公司证券;
③以认购股份或者签署投资协议、持股协议等方式非法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④跨地区设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名义或者通过传销方式推销股权,规避《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的规定。
股票是一种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依法发行股票的公司并不保证投资者获得高额收益。现在,一些不法分子捏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股票发行已获有关部门批准等谎言,诱导公众购买所谓的“原始股”,其实是一种诈骗行为。买卖股票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公司,以免上当受骗。
6)非法为他人进行金融管理的;
是指不法机构利用网络等非法渠道,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等委托理财服务,通常采用公告、广播、电传、电话、说明会、应酬会、推介会、朋友介绍等形式,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公众钱财的行为。
不法分子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操纵市场”等承诺吸引投资者合作买卖股票,通常以声称账户和资金都在投资者自己手中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以承诺客户投资收益或投资不亏损为诱饵,诱导客户交出账户操作权,同意由其直接代为操作。
非法理财业务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①代客理财服务的机构并不具备合法的理财资质,这些机构大多以“投资咨询公司”、“咨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但实质上并未取得证监会的业务批准,是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
②从作案手法上看,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客户成为会员,并收取高额服务费和投资金。
③更为残忍的是,犯罪分子往往对多名投资者的账户进行反向操作,然后根据投资者的盈亏情况,采取分红或不计较的方法。即对赚钱的投资者要求利润分成,对亏钱的投资者则一走了之。
投资者应认清非法理财的本质和危害,提高鉴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发来的“盈利表”,不要加入充满陌生人的“投资群”。坚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冷静分析“高收益”、“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避免上当受骗。
不要相信在微信、抖音等平台上认识的陌生人。推荐股票、发布所谓的内幕信息是骗子常用的手段。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他们设立的非法理财平台和钓鱼网站引诱受害者投资。
您必须清楚了解所承担的风险,非法证券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参与非法证券活动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必须谨慎识别、审慎投资。
7)境外机构违法提供跨境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服务;
一些境外机构开展我国禁止开展、不对境内主体开放的跨境金融业务,一些境外持牌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境内主体提供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①跨境银行开户等银行服务。在一些境外银行网站上代客理财 外汇,境内个人通过网络提交开户资料即可直接开户(中间无需见证),随后境内个人虚构“旅行”等虚假名称,将境内资金汇给同名境外个人(多为境外银行境内合作方“汇款”指导)。
②跨境证券投资服务。部分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未取得境内相关牌照、仅持有境外牌照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境内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投资服务,属于“跨境交割”范畴,超出了我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框架下的公开承诺。从业务本质来看xm外汇,这些跨境互联网券商在我国应当被认定为“无证驾驶”,涉嫌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定性与资本项目是否完全可兑换无关。
③跨境支付服务。部分境外支付收单公司未取得境内支付牌照,通过视频、公众号、微信群等方式吸引跨境电商在华注册,通过合作境外银行为其开设境外支付账户,收款。2018年境外房地产企业就带着移动POS机,在我国为购房者提供刷卡支付服务。银行卡清算机构无法自行监控移动POS机行为,从交易记录看,境内刷卡和境外刷卡显示的信息基本一致,只能依赖境外收单机构进行监控管理,难度较大。
④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服务。境外机构或境内机构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内居民提供比特币、ICO交易服务,该业务在我国属于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2021年9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属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⑤跨境外汇保证金交易。一些国内外公司持有境外金融牌照,利用数字化平台,通过“跨境交割”模式在我国吸纳客户开展外汇保证金业务。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行为。根据监管部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的通知》,任何未经批准的机构不得擅自开展外汇保证金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外汇保证金交易。我国外汇管理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和处理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
上述行为很多不受国内法律保护,在国外维权难度大,且诈骗手段繁多,豪迈基金提醒投资者注意识别,多一些安全意识。
8)冒充、伪造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
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合法机构,特别是资金实力雄厚、市场影响力大的机构的信任,利用与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专业市场机构相似的名称欺骗投资者,或冒充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甚至直接冒充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实施诈骗。不法机构通常会借用异地合法机构的名称,利用投资者不便到场核实实施诈骗,增加得逞几率。
豪迈基金也再次提醒大家:证券、期货、基金业务均需具备经营资质,投资者在投资时应谨慎选择合法机构(可在证监会官网查阅监管目录),购买持牌机构的服务,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您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也可以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中国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9)非法集资等
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提供其他投资收益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常见套路:
①装饰公司门面,营造实力雄厚的假象。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无金融资质。这些公司或拥有豪华办公室,或标榜有国企背景,或投入巨资通过各类媒体甚至央视进行包装宣传,或在高档场所举办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官员站台造势,摆放与领导的合影和各类奖项,更具欺骗性。
②虚构投资项目,打消公众疑虑。由过去的农林矿开发、民间借贷、房产销售、原始股发行、特许经营等形式,逐步升级包装成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各类金融项目,并承诺担保、回购、低风险、高收益等。
③混淆投资概念,增加识别难度。不法分子有的将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上市炒作成上市,将在美国OTCBB市场上市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相混淆;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上炒汇等新名词混淆公众,冒充新型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经营方式,欺骗公众投资。
④ 承诺高额收益,编造“一夜暴富”的神话。高息诱惑是一切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犯罪分子一开始会按时足额赎回前期投资者的本息,再用后期投资者的钱来赎回之前的本息,当达到一定规模时,再偷偷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看似隐蔽,但还是具有鲜明的特征。豪迈基金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一定要识别非法集资,擦亮眼睛,拒绝“高回扣”“高收益”的诱惑,避免走上非法集资的套路,保障自身财产和信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