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期货监管部、外汇管理分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两年来,一些单位未经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未在国家工商局登记,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一些境内单位和个人与境外不法分子相勾结,以期货咨询、培训等名义,非法经营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有的以误导订单、私自套期保值、对赌、吃分等方式骗取客户资金;有的大规模逃汇、套利活动,甚至携客户保证金潜逃。这些违法交易活动,不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外汇损失,而且引发了大量的经济纠纷,举报投诉不断增多。为稳定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任何未经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他机构,擅自开办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均属违法行为;客户(单位或个人)委托未经核准登记的机构开办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不论保证金是外币还是人民币外汇是金融期货吗,也属违法行为。根据《外汇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组织、参与此类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当事人不受法律保护。
二、所有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地方超越权限给予的批准无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
三、各地期货监管部门要会同地方外汇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xm外汇,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及时采取措施,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坚决取缔。
对于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的经营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责令其不得接受新客户、新订单,对尚未平仓的合约,可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各地要严防违法人员携款潜逃。对于以欺诈手段骗取客户资金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外汇管理部门还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等名义实际从事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对拒不停止营业或者通过变更营业场所等方式继续进行违法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的,一经发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将会依法从重处罚。
五、本次查处重点针对违规开展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机构,要做好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引导客户尽快平仓。对不顾劝告仍继续参与外汇期货、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外汇是金融期货吗,可给予相应处罚,并通报相关情况。
六、各地期货监管、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