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外汇】引导客户在代理的外汇平台上投资致损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件基本事实:2017年6月上旬万致外汇平台怎么样,被告人孙某注册“武汉某某有限公司”。 并先后招聘主管、前端业务员、后端交易老师、物流人员等30人加入公司。 公司提供办公场地、微信号码、手机号码等工具,前端销售人员添加客户,并按照公司指示与客户聊天,通过大额建仓、内幕信息票等理由获取收益客户的信任。 筛选优质客户后,将客户数据交给后台。 后台交易老师接待客户后,引导客户到公司代理的网络投资平台进行投资,导致客户亏损。 该公司通过客户在网络投资平台上的损失来获利。 经查,该公司自2017年8月起引导客户在“AST”外汇平台、“徽商农产品”、“香港国泰企业”投资外汇、黄金等产品。
检察院指控该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该机构外汇系统,推销客户在平台上炒外汇、炒黄金,造成客户损失资金,涉嫌诈骗罪。
笔者认为xm外汇,此类案件本质上是合法金融平台下的非法操作,不构成欺诈。 辩护人可以尝试为轻罪(非法商业犯罪)的重罪辩护。 基于维护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公司不存在刑法意义上捏造事实的行为
该公司“诱导”客户存款、夸大利润前景、鼓励开户等行为均属营销行为。 在经营中,企业夸大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做出虚假承诺,夸大盈利空间和可能性,“欺骗”顾客。 投资购买行为属于商业销售行为,可能存在商品欺诈行为,这与刑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有本质区别。 同时,公司员工引导客户存入资金并不构成单方面的“欺骗”,因为引导不能强迫客户开户。 是的,无论在开户环节、交易环节、还是提现环节,投资者都可以做出独立判断,公司无法控制客户的资金。
(二)公司未隐瞒事实情况
首先,与国际市场交易数据一致,行为人没有创造市场交易模式的真实情况,欺骗客户自愿交割,从而达到占有受害人资金、非法占有投资者财产的目的。
其次,关于资金的交付,客户实际上知道公司没有资金实力来交付。 这是一个虚拟的交割过程,并不是真正的现货交易。 客户的目的是“推测”而不是交付。 事实上,客户并没有实力在高杠杆模式下交付大量资金。
第三,公司的最终盈利点在于客户的手续费,这与投注协议有关。 然而,法律并没有禁止现货交易中的投注协议。 虽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客户进行对赌,但实际上并没有损害客户的利益。
2. 无意诈骗
(一)公司依法设立万致外汇平台怎么样,运营正规金融平台
该公司是经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平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运营。 同时,公司做好业务防范和风险防范。 公司在注册前已充分告知客户风险。
(2)代理外汇平台无法控制
公司没有操纵和控制平台交易的软件,也没有控制客户存取款的软件。 因此,不能以此判断该公司是否具有操纵市场的能力。
因此,无论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故意来看,该公司均不存在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情况。 其没有诈骗意图,不构成诈骗罪。
当然,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在不同地点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对于此类问题,维权者最重要的是首先确定商业模式,然后确定客户为什么会赔钱,最后确定损失是市场造成的还是涉案公司造成的。 造成的、是否有有效措施控制客户的损失等,这些问题是有效防御的基础。
- 上一篇:海外投资资产配置篇——个人外汇你需要知道的(下)
- 下一篇:个人如何投资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