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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亏大了!口头委托他人理财,95万亏了74万,还能追回吗?

03-20 财经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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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损失惨重

95万元投资款仅剩近21万元

小南(化名)和小东(化名)是经介绍认识的。 小南口头委托小东替他投资理财。 但两人并未就投资期限、投资内容、利润分配、佣金比例等作出具体约定。随后,晓楠分两期向晓东转让了共计95万元的投资资金。

小东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平台开立账户,并使用95万元投资资金购汇、投资黄金。 后来,小楠通过聊天得知,自己的钱全部都投资到了外汇上。 对于后续的投资内容和理财细节,肖楠没有再追问。 财务账户一直都是小东在操作。

投资的两年时间里,小东多次向小南支付利润,共计20.9万余元。 但美好的时光并没有持续多久。 小东在海外平台的投资账户被清算,所剩无几。 除去投资期间小东支付给小南的收入,小南损失了74万多元。 小楠见自己的钱被浪费了,就把小东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

一审法院:合同无效外汇个人理财产品,受托人承担70%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小楠、小东虽然没有签署协议,但双方已形成民间理财委托法律关系。 小东通过海外平台将小南的投资资金投资于黄金。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交易及其他交易,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而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个人从事结售汇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显然,小东、小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规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

小楠作为投资者,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东作为受托人,实际控制和使用该投资账户,损失也是由其操作造成的。 因此,晓东对资金损失负有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小东、小南按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小东赔偿小南投资51.8万余元。

晓东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双方损失承担比例合理,维持原判。

二审中,小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外汇个人理财产品,他通过微信聊天、支付收益等方式向小南告知了相关投资状况,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他的操作并没有不当,最终的损失也不是他的过错。 若投资失败,小楠作为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 小东请求法院改判。

小楠辩称,小东在投资基金的具体投资收益、投资方式以及理财资金的用途等方面欺骗了他。 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投资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晓东未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无法退货或不需要的,予以折扣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双方如何分担投资损失呢? 法院认为,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小楠对小东的外汇投资情况完全知情。 作为投资者,尽管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他无法过多了解投资活动的具体细节。 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确保其从事的交易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小楠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小东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时,未区分小南的资金与自有资金,无法证明投资交易的具体情况。 该投资账户实际由小东控制,损失是其操作造成的。 小东对于账户资金损失负有很大的过错。 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了双方承担的损失比例,判决小东赔偿小南投资51.8万余元,并无不当。 综上xm外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投资者需理性投资

私人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客户将资产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作为受托人,并分配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委托理财的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双方口头达成一致,但受托人未依法依规进行外汇投资交易,故认定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鉴于双方各自的责任,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补偿。

在此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正确认识投资风险,了解投资信息,选择正规、合法、合格的投资机构或个人进行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