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源: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河南清水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控风险,加强远期结汇业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及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并根据《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远期结汇合同。需要并商定外汇币种和未来结汇币种。 到期后确定金额、汇率和期限,并按合同办理结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算业务。 子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 公司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原理
第五条 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外汇业务。 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依托具体业务操作,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经营远期结汇业务的公司只能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经营远期结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
第七条 公司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币支付的审慎预测。 远期结汇合同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外币支付需求总额。 远期结算业务的交割期限需要与公司对外币支付的预测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己或者子公司的名义开立远期外汇结算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办理远期外汇结算业务。
第九条 公司必须拥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远期结汇交易,并严格按照远期结汇业务控制远期外汇交易。交易额度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结汇资金规模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机关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风险控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计划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远期结售汇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批准权限内办理结汇业务。 公司负责签署或授权管理层授权书。 其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远期结汇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期使用的交易保证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上限(包括为交易提供的抵押品价值、预期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紧急措施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金额预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率、时效性要求等原因无法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核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合理预计和审核未来12年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金额和期限。几个月。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间任何时点的金额(包括前述交易收益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均不得超过审核的额度。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 经营管理及内部运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远期结算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并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一)计划财务部:远期结售汇业务办理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措、业务操作、会计处理及日常联络和管理。 发生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外汇结汇额度,并向董事会报告。 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监督审计部:负责对远期结算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损益、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信息披露等。审计部门负责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4)业务部:协助计划财务部分析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公司外汇结汇额度,根据订单状况对外币支付事项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
(五)公司董事会持续跟踪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执行进度和资金安全状况。 远期结汇业务出现大额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 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判,提出开办或暂停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支付预测。
(三)计划财务部应以审慎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和报价信息的变化趋势,制定符合实际业务规模的远期结汇交易计划来自各个金融机构。
(四)计划财务部门根据经有关程序批准的交易计划向金融机构提出远期结汇申请。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等内容。 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订相关合同。
(六)计划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远期结算业务交易通知后,将仔细核对是否与原申请内容一致。 如有异常情况,财务总监和会计人员将共同核实原因,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七)计划财务部对每笔远期结算业务交易进行台账管理,核对交易记录及相关交易凭证,及时跟踪交易变化,妥善安排资金交收,严格控制和消除交割违约风险。
(八)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向管理层报告远期结汇业务损益情况。
(九)计划财务部按照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
(十)公司监察审计部按季度或不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损益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人员及合作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状况、结算状况、资金状况等;以及公司远期结算业务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汇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由公司监督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谨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 办理远期结汇业务时,计划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远期结汇合同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和交割期限,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 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汇率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会议,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企业应对远期结汇业务设置适当的止损限额(或损失警戒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导致总损失或潜在损失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损失超过10元的万元,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和风险处置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 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类型、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使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溢价上限、最高合同金额等。预计在任何交易日举行的情况、专业人员的人员配备情况等,并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确认的损益和浮动损失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业务的,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相加后,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以套期为目的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在披露定期报告时,还可以根据被套期项目的情况综合披露套期效果。 套期业务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不适用套期会计,但可以通过远期结算业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与被套期对象的关系说明预期风险管理目标是否有效实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算业务,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及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披露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远期结算业务计划、交易数据、交割数据等业务档案保存10年。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保存开户文件、交易协议、远期结汇业务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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