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群众办实事外汇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将《公告》解释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利措施。 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的“全天候”、“无纸化”纳税申报。 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我们探索实践“非接触式”办税。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间断、定制化服务广覆盖”的新办税服务体系目标,我们将不断拓展“非接触式”、 “面对面”纳税服务,继续减少纳税次数和时间代收外汇服务合同,继续深化和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备案方式,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数量,让备案人更加便捷。
2.《公告》推出了哪些便利措施?
《公告》对对外支付纳税申报提出了以下便利措施:一是多次支付只需备案一次。 若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款,则由原来每次付款均需备案的要求改为只需在首次付汇前备案,减少备案数量。 二是扩大免备案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预算内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纳入不需要备案的情况。 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取得合法收入来华再投资的,取消纳税申报要求。 相应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29号)。 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后,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单笔再投资金额超过5万美元并取得合法所得的,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了对外支付纳税申报网上办理渠道和程序,备案人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无需办理四是满足纳税人多元化办税需求。 在推动纳税申报网上办理的同时,保留传统纸质申报渠道代收外汇服务合同,申报人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申报方式。
3、如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公告》实施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完成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 《公告》实施后,同一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按照《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首次付汇前先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是指《公告》实施后,如果同一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签订合同后,您无需再次办理纳税申报。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中“首次付汇”的含义?
本公告没有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单笔对外支付等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无需办理纳税申报。 如果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付款,则仅当单笔付款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才需要报税。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支付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的通知》(财雨[2012]12号)第五条所列情形。 】410号),即:境外机构外汇、出国外汇、留学生外汇、外国专家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外汇、援助捐赠外汇、外汇对外宣传用汇、股票基金用汇、对外援助用汇、海外朝圣用汇及部门预算确定的其他外汇项目。
6. 新增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的报税流程将发生哪些变化?
申报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纳税申报的,可登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真实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填写《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纳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材料,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申报人选择到税务服务部门对外缴纳税款备案的,可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部门领取《登记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 申请完成后,备案人需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登记表》号码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管理。
7、纳税申报完成后,发现《备案表》填写错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怎么办?
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以选择到税务服务部门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 如果已经发生对外付款,则《备案表》不能作废,只能修改。 “修改。
8、异地对外支付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和付汇?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备案。 填写《登记表》时,备案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汇款支付银行。 备案人完成登记后,可凭《登记表》号码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业务。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第2号) . 2021 年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