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套汇!百亿A股公司大股东,被罚1720万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发布的一则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非法套汇行为被罚款1720.57万元。
被罚款千万
天眼查信息显示,本次被处罚的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简称:美锦能源)的控股股东及大股东。 美锦能源总市值超过300亿。 。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98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依据,成立于2000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焦炭、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机电设备、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 -金属矿产及制品、金属矿产、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的销售; 房屋租赁; 非住宅房地产租赁; 汽车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 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
从罚单信息来看,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凭有效单证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按照管理规定与经营者结算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支付、购汇业务的管理办法。 从事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国家规定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必须在付汇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纳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的依据,外国投资者拥有的人民币可向从事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720.57万元。
什么是“非法套利”?
据了解,“非法套利”是指境内机构或个人利用各种方式私自将人民币或物资换取第二人、第三方的外汇或者外汇收益,获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典型的非法套利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还应当用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支付他人国内费用,对方支付外汇;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采购的物资在境内投资的;
(四)利用虚假或者无效凭证、合同、单证等,骗取外汇指定银行购汇的;
(五)其他非法套利活动。
在处罚方面,从法律、监管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条规定:违反规定收付应以人民币收付的外汇款项,或者使用虚假、无效的交易单据等向从事外汇结算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销售业务从事非法外汇套利活动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赎回非法套利资金,并处非法套利金额30%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利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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