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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09-30 财经资讯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9 月 26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下属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健

全和完善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风险及内控管理机制,防范和降低

市场风险对集团经营形成的影响,确保集团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业

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指数等;既可

采取资金全额交割外汇敞口头寸计算,也可采取差额结算;主要是利用银行给予的授信

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

操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含差额交割)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公司。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集团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集团外汇管理原则及要

求,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坚持审慎、稳健

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风险中性原则:集团应把汇率、利率波动纳入日常财务决

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不进行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集团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

的自有资金,聚焦主业,以“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尽可能降

低汇率波动对主营业务以及集团财务的负面影响,包括对进出口净敞

口头寸的影响以及对资产负债净敞口头寸的影响等,以实现预算达成、

提升对经营管理目标的可预测性以及对冲投资风险等主营业务目标。

(二)风险敞口匹配原则:集团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外汇衍生品

品种应当仅限于与集团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

则上应当控制外汇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

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外汇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外汇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

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三)管理原则: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财

务总监对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统筹管理,财务管理部在财务

总监的领导下对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四)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五)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各分公司、子公

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

第三章 授权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

构,集团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集团不得开

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

司财务总监负责决策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集团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

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

保证金等)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集团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集团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集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

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

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可授权财务总监决定

集团下一年度每一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集团实

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

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总监,对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进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为:

作原则及方针。

第十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是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

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出具年度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对于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负责监控汇率、利率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

外汇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

交易;形成具体的管理报告,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二)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各下属子公司的外汇敞

口,及时将外汇敞口提报公司财务管理部,与公司财务总监对财务管

理部提出的外汇方案进行会审;境外子公司财务部可推荐套期保值衍

生产品,并参与产品询价;监控并执行辖内资金交割业务。

(三)子公司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

门,负责向子公司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

易背景资料;并根据外币销售采购情况、外币应收应付款项、借款及

兑付等情况的预测,测算外汇敞口并提出相关需求申请。

(四)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

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账

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证券投资部: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交易决策程序的

合法及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

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负责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证券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阶段      各公司业务部门   各公司财务部         财务管理部            证券投资部

开始

外汇敞口统

计及市场监

控         外汇业务发生    外汇敞口统计         外汇市场监控

提出需求申请

外汇方案制定              推荐外汇衍生         出具外汇交易

产品             方案

拒绝

审核外汇方

同意         同意

外汇询价              外汇询价

外汇交易执行                择优

资金交割         择优

账务处理

出具外汇管       如需   信息披露

理报告

外汇交易后处理

结束

阶段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大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经济等形

势分析,针对汇率利率数据及结算货币等给予下属控股公司财务及业

务指导,制定集团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等。

(二)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各下属子公司未来现金

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以供公司财务管理部进行外汇敞口风险

分析;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更新

预测数据。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

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

业务情况,制订具体外汇风险管理方案,向集团提示风险,并提供建

议解决方案;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根据决策方案,落实

具体实施细节。

(四)公司财务管理部交易执行人员对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发来

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文件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公司财务管理部应联合下属控股子公司财务部对每笔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

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

敞口变化情况,并联合业务需求部门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

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

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章 风险管理及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做好资金结算,防范资金清算风险,准确测算和统计公司账户中

的本外币头寸,按期交割资金,做好流动性管理。如涉及子公司账户外汇敞口头寸计算,

及时预警相关公司,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集团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

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

门。

(三)应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

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三条 当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时,包括但不限

于:汇率、利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浮

动亏损与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集团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财务

管理部应立即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

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

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审计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

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集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