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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0 财经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县(市)支局,漳州市各境外企业投资主体:

现将《关于2010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外经贸合[2010]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支局应按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评价”栏,在“年检部门”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各支局应于8月1日前将境外投资年检工作报告和境外投资外汇年检评分表(见附件二),以及已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的《年检报告书》复印件(正本由各支局存档)报送我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

二、各支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档案,将前三年度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

三、各支局应高度重视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逐家通知辖区各境内投资主体参加年检。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管理系统,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审年检信息的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信息管理系统,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