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案例分析
A企业集团于2000年在上海注册成立了其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总部,以集中管理其在亚太区的各项业务,并具体负责管理公司在亚太区的人事、行政、法务、物流及供应链、财务、税务、结算、信用管理、订单和客户服务及管理、集团采购、销售等业务;此外,其还直接管理集团在亚太区其他国家注册成立的相关法律实体(公司)。
目前该集团上海公司已成为集团在亚太区的贸易结算中心、订单中心、客服中心、物流及供应链中心、人事管理中心、采购中心和技术专利转让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和加强上海作为该公司在亚太区的营运中心、结算中心、订单中心和贸易中心等核心地位,该集团于2008年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注册成立了贸易公司,以整合公司在亚太区的资源,并拓展和扩大集团在亚太区的贸易业务。
作为集团亚太总部,其承担的主要职能是:
1.订单管理
公司目前在亚太区拥有超过1000家客户,订单管理部门负责对全业务流程(涉及合同签订、下订单、协调工厂生产、陆路货运、装船装箱、银行资金单据处理等)每个环节的协调管理;其业务模式见图1所示。
2.结算管理
虽然公司地区总部设在上海,但目前我国对外汇管制严格,为便于公司业务开展,大量针对国外客户的业务以设在新加坡的某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包括与母公司及客户订立产品合同及与中间商签订服务合同等。单证经上海公司处理后,通过公司的合作银行(花旗)在上海开立的离岸账户进行资金的划转,其典型方式是隔夜划转至公司的新加坡账户。其业务模式见图2。
3.采购管理
目前公司的采购部门主要担负配合中国业务的整体战略,集中物流、外延供应链,支持国内项目零件国产化三个角色任务。同时为配合母公司业务开展全球采购。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涌现出一批生产技术过硬的民营及合资企业,它们承接了该集团的大量采购业务,成为该集团全球供应链中重要的一环,也成为影响该集团地区分工布局的重要因素。
该集团上海公司作为集团在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总部,其所体现的区域营运中心、结算中心、订单中心、客服中心、采购中心、专利技术转让中心和管理中心(管理集团内注册于亚太区其他国家的公司等)、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中心等功能需得到充分和完全体现,使其能实实在在地发挥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中遇到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问题,这阻碍和减缓了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由于该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国家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匹配,使得公司通过在国内注册的贸易公司从事亚太区域内的国际贸易,很大一部分的国际贸易根本不可能实现。特别是在资金流、货物流和订单流分离的情况下,上海贸易公司及时向总部支付销售收入遇到了相当大的阻碍。
1.两头在外的国际分拨业务模式
供货商与客户群均在境外,货物不进入中国境内而通过在亚太区其他国家的中转储库在亚太区域内进行流转,货物流与订单流及资金流分离,同时发生在海外的海陆运费、仓储费、商检费及代理商佣金(图3)。该模式下遇到的主要政策瓶颈如下:
第一,对中转储库而言,货物通过工厂定期直接分拨至中转储库后分批销售,销售和采购的时点和数量均不一一对应,导致境内结算中心的收付汇也不能一一对应。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销售和采购一一对应,所有单据完全符合一一对应的条件并先收汇后才能对外支付,而公司和集团供货商之间协议的采购支付期早于货款的收账期,由此造成此类业务不仅对外满足不了中国外汇政策一一对应的要求,对内也满足不了公司本身的付款要求,从而导致根本无法通过公司在上海外高桥注册的贸易公司来运营。
第二,需向亚太区其他国家支付的仓储费、商检费及代理商佣金等在中国目前的外汇政策下无法自由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出口项下才允许支付佣金,而该集团业务属于转口项下因而不承认代理商佣金的存在。如需支付上述款项必须归类至非贸项下的款项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证,审批合格并支付相应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才有可能向外支付。这极大增加了业务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和运营成本。
2.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国际分拨业务模式
供货商在境外,货物通过在境外的中转储库进行分拨最终进入中国境内,该集团与分销商间采取保税交易模式,上游客户为注册在保税监管区域的公司或中国关内的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最终客户群在中国关内,货物实体停留在保税状态直至层层转售到最后节点才将实体转至最终用户并以其名义报关进口。货物流与订单流及资金流分离,同时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发生海外的海陆运费、仓储费、商检费及代理商佣金。该模式下遇到的主要政策瓶颈如下:
第一,对中转储库而言,销售和采购在时点和数量上均不一一对应,导致境内结算中心的收付汇也不能一一对应;货物进入中国后贸易链长而且节点(企业客户群)多,该集团无法知晓最终用户,使得获得对外支付所需的相应报关单和数据非常困难。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销售和采购一一对应并取得相应的海关据,所有单据完全符合一一对应的条件并先收汇后才能对外支付,而企业和集团供货商之间协议的采购支付期早于货款的收账期,由此造成此类业务不仅对外满足不了中国外汇政策一一对应和取得海关单证的要求,对内也满足不了公司本身的日常营运要求,从而导致此类业务根本无法通过在外高桥注册的公司来运营。
第二,需向海外支付的仓储费、商检费及代理商佣金等在中国目前的外汇政策下无法自由对外支付,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出口项下才允许支付佣金,而该集团业务属于转口项下因而是不承认代理商佣金的存在。如需支付上述款项必须归类至非贸项下的款项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证,审批合格并支付相应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才有可能向外支付。这极大增加了业务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和运营成本。
3.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国内多级分销
供货商在境外,直接将货物运至中国境内指定港口,上游客户为注册在保税监管区域的公司或中国关内的有进出口权的贸易公司,最终客户群在中国关内,货物实体停留在保税状态直至层层转销售到最后节点才将实体转至最终用户并以其名义报关进口。货物流与订单流及资金流分离。该模式下遇到的主要政策瓶颈如下:
货物进入中国后贸易链长而且节点(企业客户群)多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该集团无法知晓最终用户使得获得对外支付所需的相应报关单和数据非常困难。
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销售和采购一一对应并取得相应的海关单据,所有单据完全符合一一对应的条件并先收汇后才能对外支付。而企业和集团供货商之间协议的采购支付期早于货款的收账期,更早于相关海关单据收集所需的周期,而且收集单据的过程使得企业将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非日常业务经营上,由此造成此类业务不仅对外满足不了中国外汇政策取得相应海关单证的要求,对内也满足不了公司本身的付款要求和运营效率要求,从而导致此类业务根本无法通过公司在外高桥注册的贸易公司来运营。
4.一头在外一头在内的国际多级分销
供货商在境外,直接将货物运至中国境内指定港口,注册在保税监管区域的上游客户将货物转卖至境外二级分销商但货物不出境,最终客户群在中国关内,货物流与资金流分离。该模式下遇到的主要政策瓶颈如下:
货物进入中国关内,订单流转至境外后再流入境内,资金流已经出境后再进入境内。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销售和采购一一对应并取得相应的海关单据,所有单据完全符合一一对应的条件并先收汇后才能对外支付。但在此类业务模式下,对外支付所需的相应报关单已被货款第一次出境时使用,当货款资金再次入境流入公司时已无法取得对外支付所需的相关海关单证,从而造成公司无法对外付汇,基于此原因从而导致该类业务根本无法通过公司在外高桥注册的贸易公司来运营。
5.含代理商佣金的两头在外模式
除上述业务模式外,公司还有相当大的业务模式为典型的转口贸易,货物不进入中国境内而由该集团欧美工厂直接发货至亚太区域内的客户端。该模式下遇到的主要政策瓶颈如下:
由于公司在亚太区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销售均通过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代理商或经销商帮助该集团负责当地的客户的协调和沟通并安排报关等工作,集团定期支付代理商或经销商一定的佣金。根据现行外汇政策,只有出口项下才允许支付佣金,而该集团业务属于转口项下因而是不承认代理商佣金的存在。如需支付上述款项必须归类至非贸项下的款项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证,审批合格并支付相应的代扣代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才有可能向外支付。这大大增加了业务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和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