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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华软科技股份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2年4月)

12-07 财经资讯
       

远期/掉期外汇财务核算_远期外汇交易内控_外汇远期交割方式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为规避外汇风险,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管理。公司总部按照资金及外汇风险集中管理的原则统一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并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投资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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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对公司外汇风险敞口的谨慎预测,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金额、产品和期限,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须经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内的(不含50%),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本制度所称额度是指按套期保值交易的外汇名义金额计算的当期累计外汇合同金额。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外汇远期、掉期、期货、期权、期权组合等金融衍生品。如需增加新业务品种,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常审批权限: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限额内,公司日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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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层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证券法务部负责人以及指定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研究公司的外汇敞口,判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时点;

3、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小组会议,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编制交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执行批准权限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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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负责汇套期保值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8、其他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制订、银行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申请、资金筹集、业务具体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2、审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3、证券法务部:负责审核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流程:

1、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年度为一个计划周期。编制年度预算时,销售及采购等业务部门基于下一年度的业务开展预期,分别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并向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外币收付款金额、币种、时间分布等相关数据。

2、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外币收付款预测,并结合存量外币资产和负债情况,制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提交工作小组审议。

3、工作小组负责审议财务管理中心提交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评估风险,董事长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超出权限的报董事会批准。

4、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决策机构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筛选合作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少于两家),开立外币账户、开通外汇操作功能、申请套期保值授信额度、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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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月度为一个操作周期。销售及采购等业务部门每月更新一次外汇业务台账,并报送财务管理中心。台账须包括已签署订单的外币收付款金额、币种、时间分布、折算汇率等相关数据。

6、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外汇业务台账,并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金融机构询价,制订当月或单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方案,提交工作小组审批。

7、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与拟合作的金融机构对接,签署相关合约,实施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并确认交易完成。

8、财务管理中心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人民币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9、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经办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小组。

10、财务管理中心应每季度将发生的外汇套期保值的盈亏情况上报工作小组。

对于已发生的损失远期外汇交易内控,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董秘,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进行审计,稽核交易及信息披露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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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时,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一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小组,由外汇套期保值小组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出现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财务管理中心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总裁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秘。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远期外汇交易内控,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14年3月发布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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