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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美金交易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04-30 财经资讯
       

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光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美元商人是否会构成非法商业犯罪,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本文提到的U指的是USDT,是公司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推出的代币USDT,即USDT。 实践中,海外会有USDT承兑商或交易者经常使用美元或其他外汇作为结算货币来买卖相关虚拟货币。 专门从事此类虚拟货币兑换业务的商户或交易实体一般被称为美元商户。 而这种交易一旦涉及到经过中国境内的客户,有人会怀疑是否会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等非法商业犯罪?

什么是买卖外汇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俗称“口袋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资格在相关专业领域开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严重行为。

对于所谓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根据2019年《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与非法买卖外汇、“实施买卖外汇或者变相外汇” 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以犯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理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境内从事外汇交易和结算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进行。 例如,不少地下钱庄和非法外汇黄牛的主要业务是资金跨境套现,导致资金巨额外流,社会危害极大。 他们是打击的重点目标。 据此,《解释》规定,从事买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因此,美元U商所开展的业务是否构成非法外汇经营罪,取决于其是否在我国境内未经许可从事外汇交易、结算业务。 例如,中国公民张三将其持有的USDT出售给A队,A队将相应的美元支付给张三。 具体操作是,张三将U转账到A队指定的地址,A队支付美元现金或将钱转入张三的账户; 反之,如果张三需要向A购买U,他也需要向A支付相应的美元。A通过这种买卖业务从差价中赚取利润。 由于我国早已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单从这种交易模式来看,属于张三与A之间的虚拟商品交易业务,不涉及外汇的兑换和购买。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虚拟货币USDT本身并不是外汇,也不是货币。 因此,不能仅以此行为来指控非法外汇交易。

特殊情况下定罪的思考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此类行为可以作为非法外汇交易的一部分。 例如,中国的张三持有美元,A团队与张三进行交易,将美元兑换成U,然后帮助或介绍张三将U兑换成人民币。 这时候,如果A队全力投入,那就算是领导者了。 后者参与了帮助张三进行非法兑换的过程。 如果总额超过500万元,则视为帮助客户张三通过买卖虚拟货币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因而定罪。

此类行为模式中,张三在美元-U-人民币兑换过程中,A团队可能会全程协助交易和兑换,也可能与其他人民币U-商户合作推荐张三实现U-RMB通过介绍客户。 A队在人民币运作中,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也必须客观行事。 因此,对A队定罪构成非法经营的想法是没有争议的。

因此,对于我国的美元美商来说,在其经营模式中,为了交易便利,一般也会进行人民币与USDT之间的交易。 因此,此类美国商家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如果它为客户提供美元兑换美元的服务,然后又为同一客户提供美元进行人民币兑换的操作,此时的客户就是同一个人。 因此,如果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则可以直接认定该类美国商户为客户提供美元、人民币兑换服务,从而构成犯罪。

而如果A团队向不特定客户提供OTC兑换服务,既包括美元交易,又包括人民币交易,应该如何定性?

在这个模型下,比如张三把美元卖给A队后,A队付给张三U; 同时,A队向李四购买U并支付人民币。 这个时候好像张三卖掉美元获得了U,李四卖掉了U获得了人民币。 不过,在这种模式下,张三和李四都没有进行兑换操作。 A队对外提供的业务仍然是虚拟货币买卖,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但不能定性为非法外汇交易。

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案件事实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A队只为张三提供了美元兑换美元的服务。 随后,张三通过OTC渠道将自己兑换的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自行完成了兑换操作。 此时,A团队并未参与客户张三的美元兑人民币兑换操作,也不知晓张三的后续操作。 同时,USDT是一种虚拟商品。 根据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公民违反公序良俗买卖虚拟货币的,相关民事法律诉讼无效,并由此造成损失将由他们承担。 你要对自己的责任负责。 事实上,任何商品交易行为都需要遵守公序良俗。 因此,公民个人的投资交易行为并不被禁止。 目前,尚无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 因此xm外汇,除非是在兑换的情况下,只有在外汇交易的链条中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

明知他人是从事货币兑换服务的地下钱庄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的客观行为来判断。 这里交易行为的核心特征是看交易标的。 例如,A团队长期通过B出售美元或虚拟货币。 B从事非法人民币外汇倒卖业务,长期需要人民币、美元或虚拟货币储备。 因此,两个团队勾结,A团队为B团队提供长期服务。 B团队利用A公司提供的外汇或虚拟货币为业务所需的美元、外汇或其他虚拟货币提供非法兑换服务。 此时,可以认定AB具有共同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意图。

但如果双方没有串通外汇模拟操作,但如果A团队明确知道自己与B之间的交易,就会帮助B直接进行非法的货币兑换活动。 例如,A团队明知其向B地下钱庄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美元将被B使用,此时也可以认定A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协助其进行非法业务。活动。

但如果A只知道B从事地下钱庄的兑换活动,他并不知道他与B的交易是否会涉及帮助他进行非法活动。 从客观交易行为来看,并不能推断A某知情。 认定A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这就像张三知道李四是一个从事电信诈骗的团伙一样。 如果张三提供餐饮服务,张三又向李四提供餐饮服务,不能推断张三是李四电信诈骗案的共犯; 第三,如果张三无正当理由出售银行卡或者各种支付账户外汇模拟操作,或者帮助李四转账、收款等,主观上可以认定张三具有犯罪故意。

因此,USDT等虚拟货币在我国被归类为虚拟商品。 美元商是否涉嫌非法经营,需要对其开展的经营行为模式进行详细分析。 美元U商户若与客户开展单向美元及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不涉及外汇买卖和兑换; 然而,如果该行为模型下的交易过程形成了一条“美元-U-人民币”的交换交易链条,并且参与各方在行为时存在明知的主观心态,则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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