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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1-04 财经资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各外汇指定银行:随着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不断扩大,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规模不断增长。 为了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结汇、购汇行为,完善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境外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中国自然人。

二、非居民个人必须按照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

银行办理外汇收支、外汇划转、结汇、售汇、非居民个人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应当遵守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入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可以持有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者自行带入的外币现钞,也可以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提取外币现钞或者办理结汇。

(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循存款实名制原则。

非居民个人持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单或银行通知单开立外汇即期账户时,须出示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包括外国护照、外国护照、身份证件原件)。海外永久居留权等,以下简称“本人真实身份”)。 “证书”)。

非居民个人持有外币现金开立外币现金账户时,每人每日存入等值金额低于5000美元(含等值5000美元,下同)的,须向凭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办理; 每人每天存入等值5000美元。 携带100美元以上的人员,请出示真实身份证明、携带外币现金入境申报表原件(以下简称“个人入境申报表”)或提取外币现金的银行票据原件。 银行应在入境申报表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金提取凭证上注明存款金额、存款日期和存款银行名称,并退还非居民个人留存。

非居民个人必须开立外汇即期账户,用于存放境外汇入的外汇资金。 从境外带入的外币现金应当存放在外币现金账户中。

(三)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的外汇或境内外汇账户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持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 每人每日提取外币现金金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除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外,还须如实填写《非居民外汇收入及支出表》个人”(见附件,下同)。 银行应认真核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及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

(四)非居民个人办理结汇时,应向银行如实说明外汇资金结汇用途个人购买外汇规定,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入和支出》。 银行应认真核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及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

非居民个人从外汇账户结汇时,每人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应直接到银行办理; 每人每月累计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外管局审核确认合规目的后,提出申请并到银行办理(合规目的包括个人用于贸易结算、购买房产、购买汽车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等)。 境外汇入外汇直接结汇时,除按上述规定办理外,还须向银行或外汇局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明。

非居民个人结汇每人持有的外币现钞时,每人结汇等值低于5000美元的,须出示真实身份证明; 每人结汇金额超过5000美元的,须出示真实身份证明、入境报关单原件或原银行外币现金提现凭证原件。 银行应在入境报关单原件和银行外币现金提取凭证上注明结汇金额、结汇日期和结汇银行名称,并退还给非居民个人。用于保留。

四、非居民个人划转境内外汇资金时,应向银行如实说明外汇资金划转用途,并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 银行在仔细核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和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后,只能为该个人办理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五、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流出管理

(一)非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现金账户存款需向境外汇出时,须直接到银行填写《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 银行应认真核对非居民个人填写的内容及非居民个人提供的材料。

(二)非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金需要汇出境外时,汇款金额等值5000美元以下的,须持本人真实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 如果汇款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个人购买外汇规定,汇款金额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身份证明和个人入境申报表。 银行应在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原件上注明汇款金额、汇款日期和汇款银行名称,并退还非居民个人留存。

(三)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取得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并汇出,出境时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换成外汇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非居民个人在境内办理上述业务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书面委托证明、代理人真实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七、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时,应与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区分开来,并加贴标签。

八、外汇局或银行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后,应提供非居民个人及代理人真实身份证明复印件、非居民个人入境申报单复印件携带外币现金时,需提供银行外币现金支取凭证。 《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留存五年备查。

九、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金进出境,必须严格执行《携带外币现金进出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十、非居民个人从事B股及其他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外汇收支,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涉外收支必须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跨境贸易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境内银行办理《B股等资本流动》(汇发[2001]72号)等有关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规定。

十二、银行为非居民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相关交易信息。

十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

十四、各地外汇局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非居民个人外汇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外汇局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相冲突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各分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xm外汇,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情况表(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4年2月1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