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资讯 >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12-10 财经资讯
       

央视新闻:12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和投资。 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贸易和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 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申报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己名义办理收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当地政府市场注册登记采购贸易网络平台。 市场采购贸易网络平台应能够采集整个交易和出口过程的信息,并提供对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出口数据。 2、经办行应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网络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验证交易后台真实性,防止重复使用。交易信息。

(二)放宽加工贸易余额净额结算。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料件收付汇交易对手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与进口料件货款相抵后的净额结算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向境外交易对手采购料件并进行加工,将制成品销售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 2.企业办理进口料件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须向银行提供相关材料说明,银行将在科目中添加“进口料件收付汇抵扣企业”标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识别功能。 三、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算应收应付账款。 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净额结算。

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的原则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版,为认定为“来料对口抵扣企业”的企业办理进口料件收付汇抵扣业务,并办理实际情况的申报。按要求提供收付款数据及恢复数据(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跨境贸易资金委托代理收付业务。 当代理人确实因破产、银行账户冻结等原因无法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时xm外汇,银行可以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根据业务发展原则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后。 外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外汇收付委托人+XXX(代理人姓名)”。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汇。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人)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包括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的外币租金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租人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 承租人每年支付的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 承租人已被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2、出租人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自外币债务,或者从境外租赁租赁物时租赁物需要缴纳外币租金。 出租人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能结汇使用(缴纳国内税款和注销清算除外)。 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返还外币债务、支付境外租赁物品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业务发展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租赁外币租金转让业务。 承租人应在“境内汇款申请”及其他交易附言栏填写经营租赁合同号,并注明“外币支付租金”字样; 出租人应在《国内收入申报表》交易附言栏填写经营租赁合同号,并注明“外币收租”字样。

2.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在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试点。 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辖内合格高新技术企业(市)“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自主借用等值外债,最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 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科技型中小企业可自主借用等值外债,最高限额为500万美元(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境内企业前期境外直接投资费用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00万美元,但累计汇出金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支付和使用。 将基本建设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基本建设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 境内股权转让方(包括机构和个人)收到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筹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可以独立结算和使用。 境内股权转让方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结汇收入或待结汇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转让方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外汇收入以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真实、自用的原则,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用于国家法律禁止的支出和法规; 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人民币资金的使用不被国家法律法规直接或者间接禁止。 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除外);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允许的情况下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中国广州南沙新区等4个地区除外) (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异地开立外债账户审批。 允许有真实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在注册地外汇分行以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益支付便利范围;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 按照业务发展原则开展客户尽职调查,运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控,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 发现异常、可疑情况的,及时报告。 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督、核查和检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版,引导银行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具体修改规定见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