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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国际事业重庆公司因逃汇等违法行为遭罚142万

12-09 财经资讯
       

中国网财经4月1日报道,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重庆外汇管理局近日对中国石化国际重庆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国际重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石化国际重庆公司存在逃汇、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八、《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长寿中心分局决定对逃汇行为处以人民币139万元罚款;对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

天眼查显示,中石化国际重庆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国石化国际有限公司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版,持股100%; 中国石化国际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证券代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企业版,持股100%; 100%股份。

中石化国际重庆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30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票据经营:丙烷、氦气、溶剂油、5K35缓蚀剂、CI-1024缓蚀剂、CI-545缓蚀剂、二氯乙烷、乙酸甲酯、二氯丁烯、硫磺、锂电池、四氯乙烯、氢碘酸、醋酐、氢氧化锂、汞(按批准事项及许可证期限经营)、货物进出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必须有真实、合法的交易依据。 从事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 外汇管理机构有权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凭有效单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结售汇。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支付、购汇管理规定。 商业金融机构购汇用于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出境、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金转移出境等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权限期调回外汇,并依法对逃汇行为进行处罚。 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xm外汇,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单位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美好的: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调查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三条规定: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有真实、合法的交易情况。背景并与进出口货物一致。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八条规定:外汇局对企业贸易信贷总额进行监控,对企业贸易信贷规模实行比例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信用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货物进出口或者外汇收付实际发生的日期。 ,通过监控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预计外汇收支或进出口日期等相应信息:

(1)预收货款及预付款30天(不含)以上;

(二)延期收款、延期付款90天(不含)以上的;

(三)90天(不含)以上远期信用证(含延期)、境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B类、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预收、预付款,以及3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的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付项下的收汇金额或项下的付汇金额先付款、后付款项目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1)、(2)、(4)项,企业还需报告相关企业交易信息。

对于已报告但尚未达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