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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

02-14 财经资讯
       

据财联社6月5日报道,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的通知》。 通知规定xm外汇,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结汇。 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结汇,保险公司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保险公司资本结汇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的结汇。

(一)保险公司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局和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当地分局)报告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每年一月底前,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错配、结汇资金用途等上一年;

2、相关证明材料。

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和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结汇,保险公司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金融机构应落实“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调查”等业务原则,审核结售汇的真实性。 该信息包括:

1、结汇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资金用途;

2、外汇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一年的,可以提供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该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情况。 对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可以提供最新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保险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用于筹建新设分支机构、日常经营费用、支付境内股本投资、人民币存款等

2.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登记后,可通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收付,赔偿资金可用于结汇或购汇。 。

(一)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本年度保险项下收付汇业务计划,并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向当地分行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收付汇业务的基本情况、境外合作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 办理结汇或购汇补偿资金时,说明还应当包括补偿资金的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偿金额及对应的外汇收付金额、金额结汇、购汇等;

2、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保险经纪机构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购汇以及单笔结汇、购汇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应提前向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收付保险赔偿资金结汇时,外汇结算资金直接划入受赔人账户; 保险赔偿金已支付至受赔人账户的,结汇资金转至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自留。 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材料包括:

1、情况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和解原因、赔偿对象姓名、银行账号等;

2、补偿对象的结汇书面委托;

3、保险项下收付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保险赔付资金收付购汇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保险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业务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20内向当地保险公司报告: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的工作日。 向分行报告并提交解释信。 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已取得外汇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公司 接收外汇,且连续两年未从事外汇保险业务;

(二)收到保险业主管部门的接管公告及其他重大风险;

(三)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付、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业务合规,当地分支机构应对上述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结售汇等业务的公司 接收外汇,外汇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策保险公司。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进行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送外汇资本金和外汇资金。 2019年下半年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于结汇计划或保险项目。 收付汇业务计划应报当地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 原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分局、支局、地方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保险公司、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属分行。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 年 5 月 31 日